长期护理险

更新时间:2024-09-26 13:00

所谓长期护理险(被称为社保“第六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制度安排

基本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个体由于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在家中或疗养院治病医疗由专人陪护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的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健康保险范畴,标的物为个体的身体健康状况。通常护理期限较长,可能为半年、一年、几年甚至十几年,护理的意义在于尽可能长的维持个体的身体机能而不是以治愈为主要目的,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作为对护理费用的经济补偿。长期护理险保障主要是支付老年人的日常照顾费用,或者由于疾病或伤残引起的日常照顾费用。一般分为家庭照料和机构照料。与医疗险的区别在于,医疗险主要保障医疗治疗所需要的费用,而长期护理险主要用于保障一般生活照料所支付的费用,一般不包含医疗介入。

提出背景

长期护理保险大约20年前在美国开始,德国和法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势头一直很好,在美国长期护理保险日益成为广大家庭最受欢迎的险种,已占美国人寿保险市场30%的份额。

2018年我国老年人口达2.4亿,我国人口老龄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独生子女的赡养负担加重,年轻人工作繁忙使得照顾老年人的时间减少,长期护理保险很有市场前景。

发展历程

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原则性要求,明确河北承德市、吉林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等15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标志着国家层面推进全民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的启动。

截至2019年6月底,青岛等15个首批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两个重点联系省的参保人数达8854万人,42.6万人享受待遇。

2020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扩大试点范围,拟在原来1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按照每省1个试点城市的原则,试点范围扩充为29个城市,试点期限两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增至49个。

2024年7月2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2023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去年,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稳步推进,异地就医人次持续增加,达2.43亿人次,医疗救助托底功能持续增强。

2024年9月25日至9月26日,全国高质量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培训班在滨州举办。此次培训班吹响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冲锋号,标志着历时8年的长护险试点工作落幕,长护险制度建设将在全国推开。

给付条件标准

1.日常活动能力失败。包括:起床和睡觉,或起居活动、穿衣和脱衣等。

2.医学上的必要性与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住进护理院时与住进医院一样,要有医学上的必要性

3.认知能力障碍。通常,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为在某方面有认知能力障碍,就认为需要长期护理

保险责任

各保险公司不一样,一般有以下内容:

1.长期护理保险金。由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丧失生活能力。

2.癌症保险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初次发生特定的癌症。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死亡可获得。

4.老年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60岁后按规定领取。

5.老年疾病保险金。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

试点城市

参考资料:

地方实践

2020年11月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明确长期护理保险于2021年10月1日开征。每人全年缴费约128元,在岗职工由单位和个人各缴50%,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则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补助。

深圳在《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基础上,扩大了参保人员范围,年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也纳入其中。

保费以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1%比例逐月缴交。以2019年度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10646元测算,即每人全年缴费约为128元,在岗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各承担约5.3元;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则每月个人缴费折合约10.6元。

待遇按参保人照护评定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累计参加长护险的年限等确定。“政府建长护险主要是保障基本,我们鼓励商保机构开发商业性长护产品,满足多元化照顾需求。”滕晓浩说,政府已在拟订长护险办法,近期会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建立可持续的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深圳在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财政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对公办养老机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分类收费。其中,对深圳户籍特困老年人免收费用;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费用;其他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非营利原则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

管理办法

2024年5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具体要求,推进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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