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1 16:22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起诉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从国外的立法看,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是不断扩大的。例如在美国,附条件不起诉一般称为审前分流(Pre-trial diversion),它最早适用于未成年人,以后逐渐扩大到其他特殊人群。根据1975年《美国问罪前程序模范法典》及《检察官指南》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适用于非暴力犯罪,具体包括欺诈罪(占26%)、盗窃罪(占25%)、联邦成文法犯罪(如涉及国家公园和娱乐设施的犯罪、妨碍邮政罪等,占11%)、挪用罪(占10%)等,这四种犯罪占审前分流适用案件的72%。
在德国,其《刑事诉讼法典》第153a条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可见,德国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为轻罪案件。但是,在德国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远远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尤其是在针对经济、税收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诉讼中,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已经超出了“轻罪”的条件限制,而扩大到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案件。
在日本,其《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只是对起诉犹豫笼统地规定为:“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究犯罪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日本起诉犹豫的范围就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根据现行法律,其范围是一切刑事案件。由此可见,国外的立法经验表明,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可以根据本国的国情来确定,由小到大。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在开始确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为了稳妥起见,应当确定较小的案件适用范围,待取得丰富经验后,再扩大到较广的范围。从目前我国各地的试点情况看,各地检察机关一般都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案件,经过多年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我国在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可以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
在中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走了一条“从地方到中央”的改革道路。具体来说,中国实践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初步探索阶段。即在中央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正式改革项目之前检察机关进行改革探索的阶段。这一阶段从1992年到2008年,主要是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暂缓不起诉处理,设立一定的考验期。
第二,发展推广阶段。即在中央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正式改革项目后各地检察机关进行改革探索的阶段。这一阶段从2009年至2012年,案件适用范围也从未成年人犯罪扩大到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大学生等特殊人群的轻微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再作暂缓不起诉决定,而是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立一定的考验期限。该阶段的特点是在上一阶段个别地方检察院探索的基础上,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制定相应的规定,并进行大规模的探索试点工作。
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定了中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方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写入法律。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走了一条“从地方到中央”的改革道路。具体来说,我国实践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初步探索阶段。即在中央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正式改革项目之前检察机关进行改革探索的阶段。这一阶段从1992年到2008年,主要是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暂缓不起诉处理,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如1992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名涉嫌盗窃的16岁的未成年嫌疑人进行暂缓起诉;2000年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未成年嫌疑人进行暂缓起诉;2001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设定一定的考察期,期满不予起诉;2002年3月,苏州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盗窃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决定暂缓起诉,考察期为半年;2003年1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盗窃的大学生决定暂缓不起诉,确定“帮教实施方案”和为期5个月的考察期;2004年5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妇联、区团委联合签署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协定书,标志着犯罪未成年人的暂缓起诉制度首次在北京实施;2005年5月30日,山西省榆社县检察院对两名16岁少年抢劫的案件作出暂缓不起诉决定,确定了一年的考验期限,由公安局、检察院、学校、家长共同签订帮教考察协议书,该案后被媒体称之为“中国‘暂缓起诉首例命案’”;2007年8月,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检察院对一名涉嫌敲诈勒索的高二学生作出暂缓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一年,在考验期间内,该学生在高考中以优异的成绩被沈阳某大学录取,2008年10月16日,双台子区检察院邀请区政法委、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学校教师等各界代表,召开案件终结听证会,同年11月11日,双台子区检察院最终作出对其不起诉的决定。
发展推广阶段。即在中央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正式改革项目后各地检察机关进行改革探索的阶段。这一阶段从2009年至今,案件适用范围也从未成年人犯罪扩大到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大学生等特殊人群的轻微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再作暂缓不起诉决定,而是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立一定的考验期限。该阶段的特点是在上一阶段个别地方检察院探索的基础上,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制定相应的规定,并进行大规模的探索试点工作。如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吉林省、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等省市,都正在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改革探索。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1/3以上的省市正在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改革试点工作。如2010年7月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试行)》,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从2010年8月1日起按照此规定进行试点。
从各地的改革试点情况看,附条件不起诉在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因而成为我国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关于在立法中如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达成共识。各地检察院在改革探索过程中,对涉及附条件不起诉的有关问题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探索了公开听证程序;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和所附条件进行了探索;山东平阴县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作出后,引入了人民监督员对其进行监督;四川广安市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建立了帮教基地;南京市浦口区为了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有效的考察监督,成立了“大学生预防犯罪中心”的帮教组织等。这些改革探索所提出或设计的多个改革方案,对合理构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为了适应国内犯罪情况的新变化和国际社会对轻微犯罪处理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并在该司法政策的指导下正在进行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其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诉讼制度,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充分等突出问题。在司法改革中,根据中央司法改革意见,各地检察机关正在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定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方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写入法律。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该项条款的出台,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人,使他们远离犯罪重归社会。
此项制度并非检方“侵犯”审判机关定罪权而作出的终局性决定,而是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行多层次细分使之更趋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目的,有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和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李天一轮奸案
2013年2月22日,网友王丰-SCMP微博爆料称“著名军旅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因涉嫌轮奸妇女被北京市海淀警方带走”。同一天,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就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女子一事进行了通报。警方透露,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抓获,现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北京佑天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华律师表示,轮奸妇女一般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其中会根据犯罪情节进行量刑,若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会加重刑罚,若受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也会加重刑罚。
李天一1996年出生,尚未满18岁。马国华律师介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上最多可减轻30%的量刑。从法律上讲,李天一不构成累犯,但因他曾因寻衅滋事被劳教,且劳教获释后不满一年属于“构成有前科”,这将会成为对他加重量刑的根据。
马律师表示,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有一项新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这条规定适用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认罪、悔罪表现,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对其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马律师称,如果李天一涉嫌轮奸罪名属实,即便他不满18周岁,但该案属于恶性案件,所以不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