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2-24 14:23
陈丽敏(女),一九五四年六月出生于中国澳门,在澳门接受教育,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一九九三年七月在北京接受为期一年的中文及公共行政管理培训。能说中文、葡文、英文和意大利文。
陈丽敏(女),一九五四年六月出生于中国澳门,在中国澳门接受教育,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一九九三年七月在北京接受为期一年的中文及公共行政管理培训。能操中文、葡文、英文和意大利文。
自一九七四年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一直从事公职工作,先后担任多项领导及主管职位。
一九八七年获颁授专业功绩勋章及获得公开表扬,一九八八年获颁授劳绩勋章。
在《澳门基本法》起草期间,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谘询委员会常务委员。另外,亦曾担任多项社会职务,参与社会工作。
一九九九年八月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同年九月二十五日获行政长官委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行政会委员。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四日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同年十二月十七日获行政长官委任为第二届政府行政会委员。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届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同年十二月二十日获行政长官委任为第三届政府行政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8日批示,经预审裁定,认为没有充分迹象显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触犯伪造文件罪、渎职罪及滥用职权罪,根据《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决定不予起诉,案件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