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19 15:36
陈鹏飞,男,汉族,1961年9月生,山西沁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山西省长治市副市长。
1977年1月在沁县待贤公社大端村插队;
1980年10月起先后在沁县医院办公室、共青团沁县县委、沁县广播局编辑部工作;
1984年3月任共青团沁县县委办公室主任、少工委主任;
1986年10月任共青团沁县县委书记;1990年2月任沁县新店镇党委书记;
1993年7月任沁县农工部部长、农委主任;
1997年12月任潞城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1998年5月任潞城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1年12月任黎城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期间: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7年2月任平顺县委书记;
2012年5月任长治市政府副市长。
十届长治市委委员。
2017年9月,山西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中:长治市原副市长陈鹏飞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问题。2016年清明节期间,陈鹏飞要求私营企业主陪同其前往方山县北武当山、汾酒文化园等景区旅游,并由企业主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旅游费用共计2000元。2017年4月,陈鹏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23年6月1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山西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长治市原副市长陈鹏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吃喝、违规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等问题”。
2022年6月22日,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山西省长治市原副市长陈鹏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1月,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长治市原副市长陈鹏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鹏飞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牢记党的宗旨,带头遵纪守法,但其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鹏飞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鹏飞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长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3年1月,山西省长治市原副市长陈鹏飞(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陈鹏飞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3年2月,山西省长治市原副市长陈鹏飞(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鹏飞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鹏飞在担任长治市黎城县县长、平顺县委书记、长治市副市长、长治市政府办公室二级巡视员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