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08-30 12:51

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是 1988 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陕西省建材行业的社会团体组织,现有会员单位 218 户,涵盖了陕西建材行业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在行业和一定地域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企业、建材科研设计和地质勘探单位、省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内部设置办公室、行业工作部、信息咨询服务部、质量技术管理部、人力资源开发部等工作机构,下设水泥专业委员会、水泥制品专业委员会、墙体材料专业委员会、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专业委员会、石材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是陕西工业领域主要的行业协会组织之一。

协会概况

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据陕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西部经济强省“三步走”的发展战略,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关中地区“一线两带”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机遇,围绕把建材工业培育为陕西工业领域支柱产业之一的目标,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引导陕西建材工业走上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真正建立起适应陕西建材工业发展、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协会体系。

主要职能

1、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为宗旨,传达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2、组织国内外建材信息的收集和交流,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为建材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咨询服务;

3、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建材企业各级管理人才和职工队伍的专业技术素质;

4、总结、评选和推广典型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大力推动建材企业管理和技术现代化。

5、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本行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工作;

6、组织开展本行业的行检行评、资质审查和技术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工作。

理事会

一、会长:

苗高社 陕西省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二、专职副会长:

兰建文 陕西省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汪海洋 陕西省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三、副会长:

贾韵梅 陕西省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副巡视员

陕西华特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四岭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

刘宗山 陕西冀东(海德堡)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 澜 陕西声威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继民 陕西尧柏特种水泥股份公司董事长

王连生 陕西众喜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 宁 陕西蓝星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海 西安市建材工业协会会长

薛群虎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材料学院院长

四、秘书长:

曹爱国 陕西省建材工业协会秘书长

五、副秘书长:

王民义 陕西省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处长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简称陕西省建材协会。英文译名SHAANXI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XBM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陕西省建筑材料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和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西七路420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传达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围绕建材行业与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3、组织和参与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国内外建材行业的市场动态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信息,为建材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各类信息咨询服务。

4、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经济纠纷;组织企业参加相关的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5、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制定修订本行业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组织会员单位贯彻实施。

6、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行检行评和资质审查工作,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技术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工作。

7、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会员和社会的委托,对本行业重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经济技术合作、资产重组及资本运营等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开展前期论证和跟踪管理工作。

8、协助教育和职工培训主管部门推动建材教育改革和发展,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建材企业各级管理人才和职工队伍的专业技术素质。

9、总结、评选和推广先进企业和优秀经营者的典型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促进建材工业企业管理、技术现代化,提高建材行业整体素质。

10、指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监督各专业委员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11、接受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指导,积极参加同行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

12、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建筑材料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申请入会成为会员的程序:

1、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3、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5、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3、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理相关手续后,应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10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在本行业内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限内可能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的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是: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2、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是: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接受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对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对理事10人及以上的联名意见和建议,必须书面报告会长或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研究答复;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有关单位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5、本会下属单位或实体机构税后上交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清一切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2004 年9月10 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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