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24 13:38
雅克·马里坦(Jacques Maritain,1882-1973),也翻译为马利坦,法国哲学家,生于巴黎,曾在海德堡求学。1906年改奉天主教。1914-1940年在巴黎的天主教学院任教授,1945-1948年任法国驻 梵蒂冈大使,但后来成为梵蒂冈教廷的强烈反对者。1948-1960年在北美任教,在多伦多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芝加哥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分别执教。推行新现代主义运动。他的主要著作有《知识程度》(1932)、《艺术与经院哲学》(1920)和《伦理哲学》(1960).
雅克·马利坦(Jacques Maritain),法国哲学家,新托马斯主义主要代表人物。1882年生于巴黎;1973年死于法国图卢兹修道院。他早年为新教徒,1906年改信天主教,宣传新托马斯主义,在天主教大学与研究机构组织新经院哲学运动。二战期间侨居加拿大与美国讲学。1945-1948年任法国住梵蒂冈大使,之后在巴黎大学与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哲学。马利坦论著有60余部,内容涉及本体论、认识论、自然观、伦理观、美学、历史观与宗教学各个领域。他的政治哲学方面著作有《完整的人道主义》 (1936),《人权与自然法》(1942)、《基督教与民主》 (1943)、《人与国家》(1952)等。他的著作在法国与美国一再被出版、翻译,在天主教国家颇有影响。马利坦的政治立场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公开反对马克思主义与无产阶级专政。他的政治学说的核心是“以上帝为中心的人道主义”。《人权与自然法》一书认为,人的自然权利的依据不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学说,应追溯到中世纪乃至古代的“自然法”观念。他的用意在于树立宗教与神学在政治领域的仲裁地位,使托马斯学说现代化。根据中世纪的自然法观念,他将人权分为个人权利、公民权利与工人权利三种类别。突出了个人权利中的精神生活的自由权;强调按照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处理公民与国家关系。他看到劳资矛盾的重要性,提出重建战后社会、改革经济结构的改良主义主张,赋予并保障工人财产权和其它社会权益,达到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与和平的目的。他的这些观点反映了二战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变化。
1.自由人的社会的四个特征
我们看到,我所描述的社会的观念有下列几个特征。它是个人的,因为它把社会当作由个人组成的全体,个人的尊严先于社会;不管多么贫困的人,他们的存在都含有独立的根源,并渴望更大程度的独立,直至达到人类社会内部不能赋予的完满的精神自由。
其次,这一观念是互助的,因为它承认个人自然地倾向社会、联合、特别倾向于政治团体这一事实。因为在政治这一特殊域,人在一定意义上是政治社会的一部分,它认为共同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第三,这一观念是多元的,因为它认定,个人的发展一般要求自主社团的多元化,这些社团拥有自己的权利、自由和权威。在它们之中,有些处于低于政治国家的等级,它们或产生于自然的基本事实(如家庭群体的情况),或产生于人们自由地共同组成不同团体的意愿。另一些社团处于高于国家的等级,比如教会在基督徒心目中即是如此;在现世范围里,我们今天希望的国际组织社团也是如此。
最后,我们描述的社会观念是有神论或基督教的,其意义并不是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信仰上帝,成为基督徒,它的意义在于,承认上帝、个人的原则与目的以及自然律的最初来源同时也是政治社会与人的权威的最初来源;在此意义上,它认识到福音书传颂自由与博爱的潮流,鼓励正义与友谊的德行,宣扬对个人的实际尊敬,要求对上帝负责的情感以及依照上帝执行权威、服从权威的情感,所有这些都是文明为达到自己目标所需要的内部能量。那些不相信上帝、不承认基督教的人,只要他们相信个人的尊严、正义、自由以及邻居之爱,即便他们不能把他们的实际信念归诸基本原则,甚至将这些信念置于有缺陷的原则之上,他们也可以在实现这样一个社会观念的过程中进行合作,在共同利益方面合作。
2.自然律
为了以哲学方式讨论本书致力解决的人的权利问题,我们必须首先考察什么是自然律的问题。有人以为自然律是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发明,各种各样的反动份子也大肆宣扬这一毫无根据的说法。
自然律的观念是基督教思想与古典思想的遗产,它并不起源于18世纪的哲学,它在那里被歪曲了。它的起源可追溯到格老修斯,以及他以前的苏阿雷士,维克多利亚的弗朗西斯哥,更远可追溯到圣托马斯·阿奎那、圣奥古斯丁以及教会的教父们和圣保罗,甚至还可追溯到西塞罗、斯多亚派、古代的道德学家和诗人,特别是索福克里斯。安提戈妮是自然律的永恒女神,古代人所谓的“不成文法”是它最恰当的名称。
我在这里没有时间讨论那些被非常聪明的哲学家以最机智的方式维护的胡说八道,我理所当然地认定人性的存在,并且所有人的人性都是一样的。我也理所当然地认定人是被赋予理智的存在者,他根据对他行为的理解而行动,具有规定自己所追求的目的之力量。人具有一种天生的、特定方式构成的本性,并显然具有与他的自然构成相适应的目的,这一点对所有人都是相同的。正如所有的鹦鹉,不管什么样的种类,不管在什么地点,都有发出有声调的声音这样的目的,如果它们不发出这样的声音,它们就会变为、或被弃为无价值的东西。然而,因为人被赋予理智、并决定他自己的目的,使自身与他的本性所必然要求的目的相协调是他决定的事。这意味着,有一种基于人性的秩序或倾向,人的理性可以发现它,人的意志必须按照它行动,这样他才能与人类的必然目的相协调。这就是不成文法或自然律。
古代的伟大哲学家和基督教思想家有更好的理解,他们知道本性来自上帝,不成文法来自永恒律,这就是创造性智慧本身。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将自然律或不成文法的观念与虔诚的自然感、与安提戈妮无时不在表达的深刻的、圣洁的敬重相联系。因为他们懂得,这一戒律的真正原则及对它的信仰在那些信仰上帝人中间更为坚固而不可动摇。对人性以及人类自由的信仰也足以使我们相信不成文法的存在,使我们确信自然律在道德领域的真实性犹如盛衰规律在物理领域的真实性。
规律以及关于规律的知识是不同的。不知道规律的人(在这种无知不是出自某种劣迹的情况下)在规律面前没有责任。但知道有规律的人并不必然意味着知道这是什么样的规律。正是因为这一非常简单的区分被人忘记,才产生了种种关于不成文法的困惑。有人说,它被刻写在人心上;确实如此,但刻写的符号是隐藏的,隐藏得与我们的心一样深。这一比喻造成了极大害处,使得自然律被当作在每一个人的良心里运行的现成准则,对之每一个人都无所作为,并且都会自然地拥有平等的知识。
自然律不是被书写的诫律。人们对它的认识有大大小小的困难。并会犯不同程度的错误。所有人自然地、无错地拥有的共同的实际认识只是我们必须行善避恶。这就是自然律的绪言与原则:但不是自然律自身。自然律是应做的事和不应做的事的整体,它以必然的方式被遵从,以人就是人这一简单的事实而被遵从,并不考虑其它。在决定这些事情上的每一种可能的错误与背逆都证明,我们的眼光是短视的,无数意外事件可以败坏我们的判断。蒙泰茵着意指出,在一些人中间,乱伦与偷盗被看作有道德行为。帕斯卡曾为此感到羞耻。我们也为按纳粹方式教育出的年轻人对父母的残酷和责骂、为党派利益而撒谎、杀害老人与病人等行为看作有道德行为这一事实而感到羞耻。所有这些都是违反自然律的,正如加法中的错误违反算术,某些原始人把星辰看作覆盖于世界之上的帐篷的洞眼的错误违反天文学一样。
自然律是不成文法。人们关于它的知识随着人的道德良心的进展而逐步增长。人的道德良心最初处于朦胧状态,人类学家告诉我们部落生活的结构及其在巫术的半睡半醒状态中的初步形成。这就证明了自然律的观念开始内在于祭祀与神话之中,缓慢地分离出来,正如自然的观念一样,并且,人们关于不成文法的知识所经历的各种各样形式与阶段比某些哲学家与神学家的信念更多。我们的道德良心关于这一诫律的知识无疑仍是不完善的,很可能将要继续发展,只要人性存在,它就会变得更加精细。只有当福音书深入人类本质的深度时,自然律将开放出花朵,完善地显现。
3.自然律和人权
我们现在应认识到,自然律以及我们内在道德良心不仅规定了要做的和不要做的事情,它们也认可权利,特别是与人的本性相关的权利。一个人惟其是人而具有权利,他是自身以及自己行动的主人,因此不仅是一个目的之手段,而是一个目的,应按自身对待之目的。个人的尊严这种说法的意思仅仅是个人基于自然律具有应被尊重的权利,他是权利的主体而拥有权利。有些东西之所以属于人的原因所在仅是因为他是人。权利的观念和道德义务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两者都以专属于有精神的行动者的自由为基础。如果人在道义上执着于为了实现他的命运而必需的东西,那么他有实现他命运的权利;如果他有实现他命运的权利,他对为这一目的所必需的事物拥有权利。权利的观念比道德义务的观念更为深刻,因为上帝有统治被造物的权利,但他对它们无道德义务(虽然他应给予它们的本性所要求的东西)。
关于个人权利的真正哲学置于自然律的观念基础之上。同样自然律揭示了我们最基本的义务,任何法律都依此而被服从;正是自然律给予我们最基本的权利。这是因为,我们生成在宇宙的秩序、宇宙的规律与规则以及被造自然的大家庭之中(并最终在创造性智慧的秩序之中);我们在当时享有精神本性的特权,我们面对他人以及被造物的全体拥有权利。最后,每一被造物都因为被称作原则的纯活动而活动,任何名符其实的权威(即正义)因为被称作纯智慧的存在原则而服从于良心,因此,人对每一项权利的拥有都是因为它被上帝所拥有,上帝是纯正义,他在存在物中的智慧的秩序应被每一个理智所尊重、服从和热爱. 有一种完全相反的哲学企图将个人的权利的基础归诸这样一些说法:“人除了他的意志与自由之外不服从任何诫律,他必须只服从于自己”,如同让·雅克,卢梭所说的那样;理由是;每一个产生于自然世界(最终产生于创造性智慧)的尺度或规则必将同时摧毁人的自主与尊严。这种哲学没有构建关于人权的任何坚实基础,因为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置于幻影之上,它损害并滥用了这些权利,因为它使人相信权利自身是神圣的,因此是无限的,没有任何客观尺度,否认了任何加诸自我要求之上的限度,并最终要求人类主体的绝对独立,即所谓的绝对权利,它被认作只与人类主体的一切有关,并为了他的一切,为了实现他期待的可能性而牺牲所有其他存在。当人们按此教导处处碰壁,他们开始相信人权的破产;有些人转过来以奴隶复仇的愤怒反对人权,有些人继续诉诸人权,但内心的良心已被怀疑论所诱惑而降低。怀疑论是当今危机的最紧急征兆。我们需要一场精神的和道德的革命,才能重新在真正哲学的基础之上重建我们对人的尊严和权利的信仰,才能重新发现这一信仰的真正源泉。
关于个人尊严和个人权利的意识已经孕育在古代异教之中,但被奴隶制的阴影所遮盖。正是福音书的声音突然唤醒了这种意识,以神圣的、超验的形式向人揭示了上帝召唤他们作上帝的王国灼子民。在福音推动之下,关于自然律要求的逐步觉醒被传播到人在地球上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地上的城邦。
4.自然律、国际公法与成文法
让我们回想一下关于文明传统的一个经典区分:自然律、国际公法与成文法。正如我已经指出,自然律处理从“行善避恶”。这一第一原则而来的权利与义务,其方式是必然的,其依据是人之为人这一简单事实,并不考虑其它因素,这就是为什么不成文法的规定在自身或事物本性之中(我并不在说人关于它们的知识)它们是普遍、不变的。
很难精确地定义国际公法,至少对法律学家如此,因为它是自然法与成文法的中介。公共法的观念在英国形成的方式大致与国际公法的观念(jus gentium)在罗马形成的方式相似。虽然对历史学家与法律学家而言,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族,哲学家却有正当理由把它们联为一起,以使自然律或不成文法的观念超越自然范围,被社会生活的条件具体化。这一定义一旦给出,“公共法”这一词不再有其特殊的英文含义,“国际公法”也不再有其特殊的罗马含义,两者可用作同义词。中世纪的基督教思想家仔细地辨别了jus gentium的观念。国际公法或文明的公共法与自然律一样处理来自第一原则的权利与义务,亦以必然的方式,但在这里设定了某些实际条件,比如公民社会的状态、人际关系。在这些实际条件是文明生活普遍内容的情况下,它也是普遍的。
成文法或一个特定社团实施的法律整体处理来自第一原则的权利与义务,但以一种偶然方式,其原因是人们在某个社团中建立法律与创建习惯时,以理性与意志所建立的特定的行为方式。
然而,正是基于自然律,国际公法和成文法得以实施,并对良心有所影响。它们是自然律的引申或延长,向一个越来越少地被人性的单纯与内在构造所决定的客观领域深入。-因为恰恰是自然律自身要求它所没有规定的一切都将随后被规定或在给定的实际条件下被理性规定为一切人的权利或义务,或被专属于一个社团的规则的理由规定为某些人的权利或义务。在自然律、国际公法与成文法之间有不可觉察的过渡,(至少从历史经验来如此)。这是一个促使不成文法向人类法律流动、并使后者在其偶然规定的领域内更完善,更公正的动态过程。与此相适应,个人权利在社团中采取了政治与社会的形式。
人的生存权利,个人自由的权利,追求道德生活完善化的权利严格地说属于自然律。物质财富私人占有权扎根于自然律,但属于国际公法,或jus gentium,因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人类工作及其管理所需的正常条件(当然,它依社会的形式、经济发展的状况而变化)。成文法规定了这一权利的具体模式。罗斯福总统在《四点声明》中提出的一切国家免遭匮乏与贫困的自由(“免遭恐惧的自由”)是对国际公法的期望,它们应在成文法以及文明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组织中得以实现。我们每一个人选举国家公务人员的表决权是成文法赋予的。
5.个人的权利
在关于自然律的哲学说明之后,我希望能强调个人的权利,完成在前一章关于个人与政治社会关系的思考;个人作为一个公民只是政治社会的一个部分,然而,个人因他所维系的所有价值以及内在于他的命运而超越政治社会。
如前所说,个人的超越的尊严首先是在宗教进程中,通过福音书消息的突发被显示出来。但从这一时刻开始,关于人的尊严的意识逐渐地影响自然进程领域,深入并更新了我们关于自然规律与自然律的意识。
当使徒对企图阻止宣扬耶稣名字的犹太教公会说:“我们应当服从上帝,而不是人”时,他们同时肯定了上帝的道的自由以及它所拯救与赎回的个人的超越性、被恩典召向神圣的崇拜。但他们以同样方式也会含蓄地肯了人在自然秩序中的超越性,因为人是一个为着绝对而造就的精神整体。
个人的超越性在信仰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并在哲学方面确认自身,并被首要地与自然次序相联。这完全与基督教神学的恩典完善自然、但不毁坏自然的教导相吻合。应着重强调,即使在自然秩序上,个人也超越国家,因为人具有高于时间的命运,凡置于运动与经历中一切事情都与他的内在命运相联系。
这首先表现为人向往精神生活的自然倾向。亚里士多德与古代有智慧的人都知道道德美德在真理的沉思中获得,这压倒了政治交往。可以推出这样的道理:如果人性处于被神学家称作纯本性状态,一个莱布尼茨喜欢谈及的精神王国一般会有一个高于政治生活的世界的位置。我们可以看一下把全世界的艺术家、学者、诗人、哲学家、真正的人道主义者、所有珍惜心灵工作的人联系在一起的精神结构,把它看作这样一个精神的自然王国的大致轮廓;这样一个结构有一个超越国界的家族性素描,当然,这仅是一个素描,莱布尼茨式的精神王国仅为可能世界的一个假说。在现实中,上帝的恩典已经建立了一个高于皇帝、国王和议会辖区的更好的王国,上帝的王国,未来时代的伟大城邦,这在基督徒眼中已在世间开始,这就是教会。同样正确的是,这一永恒生活的王国作为高于所有自然尺度的礼物,与我们内在的精神的自然倾向相适应。
个人在自然上超越国家这一事实可用个人展开了一个高于时间的命运得到说明,亦可以其他方式加以证实。
真理的世界,科学的、智慧的、诗的世界是理智的方向,它在本性上属于高于政治团体的层次。国家与社会利益对它无能为力(虽然前者可以、而且应该在社会政体内部反对危及它所依赖的基本原则以及公共生活伦理道德的错误宣传)。如我们在前一章所说,国家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可以要求数学家教数学、哲学家教哲学--数学与哲学是社会政体的基础,但国家不能强迫哲学家或数学家采用某一哲学或数学学说,因为学说仅仅是完全依赖于真理。
心灵和自由活动,道德律的世界,良心的权利的秘密在于倾听上帝,对之开放。所有这些在自然和超自然次序中的事物都不能被国家所践踏,也不能落入其控制之中。法律无疑约束良心,但这只是因为它是被立法当局颁布的公正的法律,而不是因为国家或大多数人是良心的标准。国家无疑不只具有有形功能,还有道德功能,法律具有教育功能,要发扬道德美德;如果我的良心被蒙蔽,而且按照我的良心参与了犯罪的与非法的活动,国家有权惩罚我,但在这样环境里,国家无权使我改变对我良心的判断,正如它无权迫使理智接受它关于善与恶的判断、对于神圣事务的合法性,或强行不管什么样的宗教信仰。国家完全知道这一点。这就是为什么每当它走出自己的自然范围、以某种集权主义的名义进入良心的庇护所时,它总是以心理毒害、有组织的谎言与恐怖等畸形手段来侵犯这一庇护所的。
每个人都有决定他个人命运的权利,不管这涉及到选择个人工作、与他或她所选择的女人或男人结婚问题,还是追求宗教使命的问题。在特别紧急和关系到社会安全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有力地征用每一个人服务,并要求人人在正义战争中冒着生命危险,它也可以剥夺罪犯的某些权利(或对他们丧失这些权利的事实加以认可),比如,对不值得行使父母权利的人作出如此判决。但是,如果国家要求将公民生活的功能建立在强迫劳动之上,它将成为不公正与独裁的,它也不能为了主宰人的灵魂而干涉家庭的权利。正如人是为上帝、为高于时间而造就的个人,是先于政治团体的一个部分,因此,人生于政治社会的一部分被造就成家庭社会的一部分。家庭存在的目的是生育与培育个人,并为实现他们的全部命运作准备。如果国家也有教育功能,如果教育不在其领域之外,那么这一功能是帮助家庭实现这一任务,补足这一任务,不要使孩子忘记他作为个人的使命,使之变成国家的一个活着的工具和材料。
总之,基本权利,如生存与生活的权利、个人自由权、自主生活与行动并在上帝与社团的法律面前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权利、追求人的道德与理性生活完善化的权利、追求永恒的善的权利(没有它就没有对幸福的真正追求)、保持自己身体完整的权利、物质财富的私人占有权,这些都是个人自由权的保证;根据自己选择结婚的权利、抚养家庭的权利将确保属于他的自由,结社的权利、对每一个人的人的尊严的尊重,不管他对社会是否有经济价值,所有这些权利都扎根于人作为自由与有精神的行动者的使命,合乎绝对价值的秩序与高于时间的命运。法国人权宣言完全以启蒙运动和百科全书派的理性主义观点建构这些权利,因此对它们的表达是模糊的。美国独立宣言受洛克和“自然宗教”之影响,更接近于基督教关于人权的原初特征。
百科全书派的理性主义不再把自然律当作创造性智慧的创造,把它当作理性自身的启示,把自然律转变为绝对与普遍正义的准则,在自然中被理性铭刻并解读,如同几何公理或思辨内容一般。这种理性主义在自然的这一准则中还找到了如同自然本身一样必然与普遍的各种规律。毫无疑问,正是由于这一理性主义的错误观点,也由于基督教关于古代社会与政治生活原则的衰败,对基于基督教原则的权利的肯定被看作对基督教传统的革命。“清教徒的教父们制定了17世纪新英格兰的宪法,对他们来说,这些权利具有基督教的来源。” (见齐切斯特主教著。《基督教与世界秩序》,企鹅丛书,1940年版,104页)正是基督教哲学的世纪建立了产生出人权意识的关于人与自然律的概念。
人权的首要权利是沿着他的良心承认的,上帝所指示的道路朝向他的永恒命运。相对于上帝与真理,人没有权利自己选择不管什么样的道路,他必须选择他的能力所知的真正的道路。但是相对于国家,相对于世间的团体和权力,他无论如何要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宗教道路,他的良心自由是自然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我刚才谈到一个人抚养家庭的权利,以及家庭团体的权利。这里个人不再被看作单个人。正是因为他是一群人的部分这一事实,特别的权利同时已给予他以及这一群人。家庭的权利,个人作为父亲或母亲的权利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自然律。
精神与宗教家庭的权利与自由同样如此,它同样也是精神与宗教阶层的个人的权利。这些权利属于自然律,更不用说教会基于神圣的理由所要求的那些至上的权利了。
6.公民的权利
我们开始讨论公民的权利,或政治权利,它们直接源于成文法,源于政治社会的基本法规。但它们间接地依赖自然律,不仅'因为人类法律的一般规则实现了自然律的目标、完成自然律留待规定的部分,而且因为这一完成方式表现为政治权利时,与人的本性的倾向相符合。这里我们又碰到我刚才所说的动态过程,成文法由此在自身领域表达出在一个更深层次上被自然律所要求的那些内容,以这种方式、这些要求扩展到人类法律的每一个领域。正因为人类法律与自然律的基本要求完满的一致,它才能达到正义与完善的更高阶段。
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人是政治动物”不仅意味着人在本性上群居于社会,还意味着人在本性上要求过政治生活,要求积极地参予政治社会的生活。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正是依据这一条关于人性的公设,尤其是选举与被选举权。或许,人易于退出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予;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甚至会因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政治奴隶而生活,或把对社会管理的关心都消极地交给他们的统治者而感到更幸福、更自由一些。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放弃的是专属于他们本性的特权。这样一种特权在某种意义使生活更艰难,产生或多或少的劳役、限制与折磨,但它与人的尊严相适应。一种让人作为个人自由选择来决定谁将持有权威的文明是一种更完满的文明状态。如果政治当局真正把引导自由人向往公共利益作为自主的实质性功能,通常是这些自由人他们自己选择谁能起到领导他们的作用,这是积极参予政治生活的最基本的形式。这就是为什么普遍选举具有的完全的、基本的政治与人类价值,这是一个社会的自由人绝不能放弃的权利。每一个成年的个人使用这一权利,通过对人民代表与国家公务人员的选举,使他对社会事务的意见发生作用。
我们因此看到,每一个人一般都能使他的思想与意志在政治事务中起作用,政治社会的成员因此按照他们共同的观念与理想组成政党或政治派别。反对政党的说法很多,这些说法能被种种败坏政党功能、造成欧洲民主制瘫痪与退化的弊病所证实。这些弊病却不是政治组织观念的本质,他们的多样性与存在于政治社会成员中的实际观念与立场的自然的多样性相适应。并且,有人公正地指出,一党制建立在集权主义国家,不但不能根除上述弊病,反而使它们以及民主制反对者谴责政党制度带来的独裁发展到顶峰。集权主义的一党制是政党制度最坏的形式与祸害。我们对新;型民主制的要求不是废除政党制度,而是让国家的机构,立法会议与政府机体以这样的方式运作:政府机体在重大利益问题上服从立法会议的控制,但摆脱政党的统治。这不是一个变圆为方的问题,这种改造在新型民主制中是完全可以设想的。
我们首先强调公民的权利,即个人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这是真正的政治民主的根基。另一方面,正如我在上面讨论家庭问题时所谈到的那样,当一个人被当作一团体的一部分,他被认可的权利同样也是该团体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公民的权利也是人民的权利。人民对宪法与政府形式选择的权利是政治权利的首要功能。这一权利仅仅服从于正义与自然律的要求。再者,为了确保人民的这种权利,政治国家的宪法形式是第一需要。所有文明的民族都有基本宪法,但在过去,它通常只是一种认同和传统,而不是法律制度。法律上形成与建立的宪法通过人民意志自由地决定在何种政治方式下生活而被规定,它与政治意识的把握与政治组织所取得的进步相适应。这是每一个真正民主的基本特征。人民建立的宪法是人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
公民个人还有其他一些权利,特别是被概括为三类平等的权利,政治平等保证每个公民在国家的地位、安全与自由;所有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蕴含着独立的司法力量,它确保每一个人使用法律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被侵犯时受法律保护;所有公民依其能力被录用为公务人员的平等,自由地进入各种岗位而免遭种族或社会歧视。我们注意到,一个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政治上的优先权与他们严格的政治地位、他们对国家管理的参予(比如通过选举权)相联系。和其他权利一样,公民个人的权利是每一个人的特权,不管是公民还是外国人,只要他是这个国家居民,尊重国际公法,都应享有公民的生活。
我在先前分析局限于最主要方面。我想要对结社权与言论自由权提出两点看法,结社权是采取了政治形式的自然权利,它要被国家认可,并服从于关于公共利益的国家规定。国家有权禁止和解散作恶者或公共利益敌人的团体,但不能任意,而是根据司法机构的合适决定。
我们所说的言论与表达自由,依我看被说成研究与讨论的自由更好一些。这种自由具有严格的政治价值,因为它对证明与传播真与善是必要的。研究自由是基本的自然权利,因为人的本性是寻求真理,宣传一个人认为是真的观念的自由相应于自然的倾向,但它和结社自由一样服从于成文法的规定。因为并不是每一种思想都可以因为它由人的理智所产生而具有在政治社会里传播的权利。政治社会有权抵制谎言与诽谤的宣传,有权抵制以,败坏道德为目的之行动,有权抵制以毁灭国家与公共生活基础为目的之人。依我之见,法律与警察手段是保证强制的最坏方式,至少在和平时期如此。很多更好的方式是可能的,故且不论共同的良心与公共舆论的自发的压力,它产生于已经稳固建立的全民的精神风貌。无论如何,我深信一个民主社会并不必然是一个无军备的社会,自由的敌人会在自由的名义下厚颜无耻地将它变为屠杀场。正因为它是自由人的共同体,它必须以特别的力量保卫自主,反对那些拒绝接受它的原则。甚至从事摧毁这一制度的公共生活基础的人,它的基础是自由、合作与公民间相互尊重。自由人的社会与专制社会的区别在于在自由人社会里,对破坏自由的限制有公正与法律的制度保障。
依我之见,有效地保卫自由、反对那些利用自由来摧毁自由的人的问题只能通过把社会重新置于有机、多元基础之上的方式才能得到解决。这也意味着,我们不再面对着一个以金钱的自我增殖力量与占有的象征为基础的制度,它的基础是人的价值与工作的目的,由资本主义经济引起的阶级斗争将伴随着这一经济本身的熄灭而熄灭,它的基础是工人的社会权利以及公民的政治权利。
7.工人的权利
这样,我们有了权利的第三个范畴,社会人的权利,特别是工人的权利。一般来说,文明的一个新阶段都会承认并规定人在社会、经济、文化功能方面的权利--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利、技术人员的权利、从事脑力劳动的人的权利。但最紧迫的问题是从事劳动的人们的权利。
组织上的进步与意识上的进步是同时的。我在这里重复我已经在另一本书(即《真正的人道主义》)里指出的观点。按照这一观点,19世纪出现的主要现象是自我的意识,工人与工作团体都有了这一意识。这一进展也影响着经济生活与日常秩序,但主要是精神的和道德的秩序,这就是它的重要性所在,它是对被损伤与被侮辱的人类尊严感的把握、劳工世界在现代历史中任务的把握,它指示了自由与人格的上升。最接近人类生活物质基础和受牺牲最大的社团,是体力劳动的社团。它是从事这一劳动的个人的社团的内在现实与社会表达。
总之,工作与工人的尊严感,工人的个人的尊严感是历史的产物。
让我们看一下这一觉醒的后果。如果无产者要求被作为一个成熟的人对待,他的理由是他不被任何社会阶级监管;驯养与奴役,相反,下一阶段进化的主要作用将由他与他的历史前进运动来承担。然而,这不是与社会的其他部分相分离,行使一个阶级的专政,如马克思主义所说,工人和农民将发挥这样的推进与改进作用。通过组织和教育自己,通过认识到他们的社会责任、团结起不管属于哪个阶级的一切因素,他们才能为人类自由而工作。
同样,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劳动的权利如何成为公共意识并继续在成形。首先这是公正的工资的权利,人的工作不是仅仅服从于供需规律的商品,它产生的工资价格必须能让工人及其家庭按充足的人的标准生活,与一个特定社会的正常条件相当。人类法律将肯定会承认劳动的其他权利,因为经济制度在改变。只有通过对这一制度的深刻改造,工作的权利,每个靠工作养活自己和家庭的人的权利才能在实际中得以实现;当人们开始意识到这种权利,它成为社会改革的强有力的力量。
试举一例。有理由相信某一类企业可能用共同占有和共同管理的体系代替工资体系,并且随着经济组织的进步,在技术与社会方面有资历的工人将拥有新的权利:可以将这一权利称作工人的所有权,它确保一个人的工作正是他的,并在法律上与他个人联结,他的操作活动将在他的领域开辟进步的余地。我们可以确信,在最近代表了一个革命世界的危机的战争之后,人类生活的社会、经济条件、财产和生产制度将深刻地、不可逆转地改变,富人的现有特权将为生活的新型体系让路,这一体系的好坏取决于它的活力产生于个人主义抑或集权主义精神。
让我们回到我们的问题,即关于工人权利的问题,工人作为个人的权利与工人集体的权利、工会和其他职业团体的权利相关,这首先是组织自由的权利,工人自由地组成他们所选择的工会的权利,工会的自主权,当他们认为合适时组成同盟,国家无权用强力统一他们或管理他们,他们有使用法律给予他们的自然武器的自由,特别是罢工的权利(在国家紧急状态时期除外),这些自由来自结社的自然权利,被成文法所批准,这是改革运动的正常条件,一个新的经济组织将从中产生。
所有这些都涉及到工作的尊严感。如上所述,这是工作中的个人的权利感,以工作权利的名义,工人与雇主处于公正的关系,在雇主面前作为成人,而不是孩子或奴仆。这里有一个高于任何经济与社会技术问题的实质性东西,即道德感,它影响着人的精神深处。如果工会或合作组织不是建立在工人权利与尊严基础之上,它就会有变成独裁的危险。
就当今实际而言,我们必须注意到在战争造成的创伤中,产生出一种新现象,特别在英国和法国,人们继续为自由而斗争。很多社会主义者和基督徒现在似乎正在修正、反思他们的社会观,两者变得相互接近。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反对按照过去思维习惯的误导。
旧的社会主义观念产生的误导看重经济技术,并同时依靠国家权力、所有福利的管理者以及国家的科学与官僚机器来做一切事情。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这引向了以技术为基础的集权主义,数学构造的理性主义不能鼓舞重建工作,需要的是关于人类目的与手段的实际的与实验的智慧。因此,应该用新观念取代计划经济观念,对最基层生产者与消费者开始的自主活动者之间的活动以及相互关系加以不断的调整。在这样情况下,调整型经济比计划型经济好。同样,“集体化”的观念应被生产资料的“联合”所有制或公司的共同所有制所取代。除在某些最一般的领域应实行向公共事业的转变,联合体系、共同所有制应尽可能地取代工资制度。这种观念应取代工业中的资本主义制度。工作人员应参予事业的管理。从另一观点看问题,现代技术进步开创了某种分散化的前景.当我说到工业所有制的联合形式、我在想个人间的联合(管理者、技术人员、工人、发明家),完全不同于资本的联合,共同所有制的观念尚在现存制度下挣扎。我在想个人间的联合在私人公司的联合所有制中产生出一个有组织的“劳动团体”,它是“工人所有权”的保证,它将会产生出形成并发展公共基金这样的结果。
从某些基督教团体过去赞同的旧观念中产生出的误导是家长制的误导,它试图把工人阶级的改善寄托给管理者,把其权威看作意识到对孩子责任的家长。这种观念把工人当作微不足道的人,完全违背了我十分强调的工人的社会尊严与权利。另一误导是“各阶级合作主义”,它被视作摒弃阶级斗争的手段,但没有超出资本主义经济的范围。那些受这种误导支配的人推行国家合作主义,这违反了天主教原则,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引向了法西斯主义以及被所谓压迫阶级利用的政治集权主义,为的是保留他们权威的特权,如果不是他们自由与占有物的话。“合作”或职业整体这一观念在教皇庇护十一世的一篇文告中完全没有这些意思。但“合作”这一词汇可以被法西斯国家歪曲,败坏,把它变为“国家机体”的同义词来为集权主义的利益服务。最好用其他名词,如“劳动团体”或“生产组织”等名词代替它。重要的是认识到任何按照结构的与合作的原则重组经济必须自下而上地进行。根据个人主义民主制原则,选举以及个人对感兴趣的政党的积极参予在底层,从他们以及他们自由联合体发散出上述组建。与任何合作主义的专制以及家长制与集体主义国家相反的是组织与结社的自由,这一自由是转向一个真正人道主义制度的基本条件。
很多善意的人,不管他们坚持社会主义抑或基督教思想,受到我们可怕的经历的教育,他们的心灵开始摆脱我上面提到的误导与偏见。一些新观念将因此而产生。我相信,这一观念将使经典的国家主权观念受到严厉的批评。不仅在国际领域如此,国家在国际领域为了加入自由人民的同盟,必须放弃绝对主权的特权;在国家自身层次上也是这样,国家在一个特殊领域,即经济领域,让经济与社会组织建立在个人与团体自由基础之上,只有协调与控制的简单功能。一个应被维护的基本的真理是区别政治秩序与经济秩序,国家的政治结构与社会的经济组织,经济国家的观念是有害的,经济与职业团体在金字塔般的结构中应当被看作公民社会的机体,而不是国家的机体。
因为政治领域拥有高于经济领域的权威,国家必须控制与指导国家最高经济企业的政策,这一政策影响国家整体,它与国际经济生活有关,而国家经济生活在未来世界将必然是有组织的生活。国家的政治生活与组织影响着个人的共同生活以及他们朝向社会整体的力量、和平以及和谐这一共同任务,它的目的是自由,以建立兄弟般城市为最高理想,它的秩序高于经济集团的生活与组织。国家的政治结构蕴含着个人的政治生活权利这一基础,它以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为基础。国家的政治社会要表达公民关于公共利益、公共任务的思想与意愿,这不仅是物质的,而且更重要是道德上的、真正的人类秩序。通常的团体、工会,经济机构、职业组织具有使他们的意见被倾听的正常手段,或者说,发挥着咨询作用,但他们并不指导政治生活或构造国家的政治结构。
我所说的新观念与集权主义原则以及它所导致的恶果相反,它强调的是多元原则的基本价值。这一原则适用于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它对合理地解决学术问题、各种精神派别之间和谐相处问题特别适用,它的特别的伦理观念存在于世界团体的底层,在经济秩序中,它不但是组织与社团自主性的基础,而且是适合经济生活的各种类型结构的制度或组织多样性的基础,尤其是工业经济结构、农业经济结构的多样性。
最后,这一个关于工人以及他所属的组织与集体的权利的非常不完善的纲要所对应的只是关于工作条件的民主化的进化观念,实施它的方法不是存在于战前的二元对立与不负责任涣散,而被新型的有机的多元化的民主制观念所鼓舞。
让我们回过头来更仔细地审视本章提到的一个基本权利,即每一个人的个人自由权,或者说,他作自己生活的主人的权利,只对上帝与社会的法律负责。这一权利是自然权利,但它如此深刻地维系着人的根本倾向和动态过程,以致它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尚未完全发展。它包含着对奴隶制与强迫劳动的谴责,特别是当个人自由权采取了自由选择个人工作权利这一具体形式,每人相应地要尽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然而,古代的最伟大思想家从未想过谴责奴隶制,中世纪神学家只把绝对形式的奴隶制看作对自然律的违犯,即奴隶的身体和生命、他的基本人权,比如结婚的自由,都受主人的支配这种奴隶制。
一方面由于世间工作的物质条件与技术条件,另一方面由于集体生活的精神力量经受的障碍,这两种因素表现的惩罚与悲伤阻碍了我们所说的这一基本人权的正常发展。这一权利不仅反对严格意义上的奴隶制,而且包含着反对最一般意义的奴役的激情与希望,即反对一个人以官方名义强加给另一个人的义务不是谋求公共利益,而是为自己特殊利益服务的这种权威方式,支配者异化了被支配者的活动,剥夺了正当属于他的利益(即他的活动成果),换句话说,使之成为自己的工具。很明显,这种意义上的奴役可以采取与严格意义上的奴隶制不同的样式,比如说农奴制与无产者形式等等。与人类劳动条件相关的各种形式的奴役随着生产与社会生活技术的完善化,随着精神力量在公共生活中的解放,正在并将要逐渐地被克服。机器在现代国家引起的技术变化比过去用畜力代替人力起到更重要、更有决定意义的作用。如果人的理性强大到足以用机械技术的巨大力量克服人类历史中引发的艰难危机,那么,它也能造就新的自由,更好的制度,结束某些形式的奴役,但新制度也不能使人类劳动从任何形式的奴役中解脱。
与自然律的首要要求相违背的绝对障碍以及与自然律第二位要求相违背的大大小小形式的奴役展现在一个动态过程之中,只有当任何形式的奴役消失之后,这一动态过程才会停息,这就是复活的“新天下”。
另一方面,并非所有弱化奴役的进步都与自然律相一致,但劳动条件处于某种形式奴役之下的人们需要维护他们作为人的权利的补偿措施。这就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组织的一个作用,不管在何种形式的新制度中,这一作用必须继续发挥,特别是在工资制度仍在起作用的经济部门。在有机经济体系中,有些人可能因为某种原因,仍在工会与工人社团门外,得不到这些团体的保障与便利,他们是需要救济的贫民群体。他们应该得到帮助与保护,要组织起来保卫他们的工作权利。
最后,促使人们摆脱奴役的律法不是我们关心的一切。把人类生活从物质的苦难中解放出来,以与人的其他权利相适应,社会服务与老年保险的多种形式将提供保障,如果这些机构的类型多元化,而不是国家控制的类型,那么无疑会提供更好的保障。一个更为深刻的法律要求所有公共财富的共同继承人都应该自由地取得基本利益的一部分,不管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社会以及它的有机组织将为建立这一文明的人免费提供文明成果,帮助他们获得充裕的必需品,过理性与道德生活。
因此,本章的结论与前一章相同,朝向人类解放的人性进步不仅在政治领域,也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各种形式的奴役把一个人置于另一个人支配之下,为后者的特殊利益服务,成为后者的工具,当人类历史前进到一定阶段,这种奴役的程度将被废除。这不仅是向一个较好的组织状态的过渡,而且是我们每一个人向个人尊严的较好意识的过渡,是向我们生活的价值中的兄弟之爱的重要性的意识的过渡。以这种方式,我们将归向自由。
真正的重建将从对已经过去世界的审判开始,它的基础是对所有自由是胜利的肯定与承认,即精神自由、政治自由、社会与工作自由。要完全、真正地寄希望于人民,团结一致地奉献劳动,与苦难-,甚至鲜血的人民,这样我们才有希望看到从废墟之上的真正重建。与人民的联系是文明所能抓住的最后机会。
8.被列举的权利概览
我们的研究没有讨论国际领域的权利,这属于一个专门领域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国家不论大小,都有自由权利以及尊重其自主的权利、尊重誓约与遵守条约的权利、和平发展的权利(这一权利要求为自身发展而建立有司法力量的国际社会、发展组织的同盟形式)。它们对我们所谈到的这些权利并不是完全无必要的。下面是已经谈到的权利的概要。
个人自身的权利--生存权;个人自由权或作自己生活与行动主人、并在上帝与社会法律面前对之负责的权利;追求理性与道德生活完善化的权利;按照良心的道路、被上帝指引的道路追求永恒生活的权利;教会与其他宗教派别自由地进行精神活动的权利;追求宗教使命的权利,宗教阶层与组织的权利;与自己选择的人结婚和抚养家庭的权利;尊重家庭社会立法的权利,这种立法以自然律,而不以国家法律为基础,最终与人类的道德有关;保持自己身体完整的权利;财产权,最后,每一个人被当作个人、而不是一事物对待的权利。
公民的权利--每一个公民参予政治活动的权利,特别是所有人的平等选举权,人民制订国家宪法、自己决定政府形式的权利;结社的权利,只为司法上认定的公共利益的必要性所限制,特别是组建政党与政治派别的权利;自由研究和讨论的权利(言论自由);公民在国家内部的政治平等,安全与自由的平等权利,每一个人受独立司法力量保障的平等权利;获得公共职务、自由选择各种职业的平等机会。
社会个人、特别是工人的权利--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自由成立职业团体或工会的权利;把工人当作社会中的成人的权利:经济团体(工会与工人社团)和其他社会团体自由、自主权,公正的工资的权利;工作的权利。当联合体系取代工资体系发生时,公司的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工人所有”的权利;休息权、失业保险、病人福利和社会保障;免费获得文明的基本利益的一部分--不管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的水利,这取决于社会能提供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