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31 14:01
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证券交易所“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制度,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为落实上述要求,配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新股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为收盘集合定价交易的成交价格。收盘集合定价期间无成交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通知》调整收盘集合竞价为收盘集合定价。现行《交易规则》规定,新股上市首日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成交价的上下10%。《通知》对此进行了调整,在14:57至15:00期间实行收盘集合定价,即以14:57前成交价为定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如果盘中临时停牌至14:57的,停牌价就是成交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盘集合定价期间,交易主机仅对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其他的申报价格均为无效申报。为了便于投资者及时调整,准确申报,《通知》规定,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收盘集合定价完善了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格形成机制,其目的主要是防范新股上市首日收盘期间价格变动过大,遏制过度炒新,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