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定价

更新时间:2024-05-31 14:01

与“集合竞价”不同,集合定价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股首个交易日收盘时不采用“集合竞价”,而采用集合定价。

产生背景

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证券交易所“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制度,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为落实上述要求,配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术语简介

新股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为收盘集合定价交易的成交价格。收盘集合定价期间无成交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通知》调整收盘集合竞价为收盘集合定价。现行《交易规则》规定,新股上市首日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成交价的上下10%。《通知》对此进行了调整,在14:57至15:00期间实行收盘集合定价,即以14:57前成交价为定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如果盘中临时停牌至14:57的,停牌价就是成交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盘集合定价期间,交易主机仅对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其他的申报价格均为无效申报。为了便于投资者及时调整,准确申报,《通知》规定,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区别

意义

收盘集合定价完善了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格形成机制,其目的主要是防范新股上市首日收盘期间价格变动过大,遏制过度炒新,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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