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9 17:30
青山工程主要是通过矿山生态治理等八项强有力的措施,对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已破损山体进行植被恢复治理,对未破损山体实施严格保护,到“十二五”期末实现铁路、公路(一级以上)两侧,大中型水库库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可视范围内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治理,实现植物覆盖,让辽宁青山恢复生态。
2009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大干四年,绿化辽宁”的奋斗目标以来,相继实施了一系列重点生态建设工程,2009年将全面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森林覆盖率由35%提高到40%以上、林木绿化率由38%提高到45%以上的目标,辽宁的生态环境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但我省青山保护的现状仍不容乐观,全省8493座矿山,大部分都没有恢复植被,导致原本葱翠秀美的青山满是累累伤疤,有的甚至变成了荒山秃岭。特别是现在仍有一些开山采矿企业,经营管理粗放,随意滥采滥伐,公然破坏森林资源,破坏山体植被,导致山体滑坡,河道断流,乌烟瘴气,可以说是满目疮痍,令人心痛。“小开荒”和林地放牧等直接破坏了植树造林成果,蚕食了森林资源,造成了水土流失、山体垮塌、岩石裸露,留下了自然灾害频发的隐患。在修路和城市建设中,劈开的山体得不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随处可见。为此,省委、省政府决心启动实施了青山工程。
青山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辽宁全面振兴的基本要求,是提升投资环境的重要条件,是最基本的民生和民心工程,是影响未来、改写历史、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程,更是我们这代人的历史责任。它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改善环境、扩大开放,实现辽宁“十二五”生态环境大幅度修复目标的战略举措,是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任务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为绿色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力量源泉,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
坚持严格保护、依法治理,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林地、开采矿产资源及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集中力量、多措并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把生态敏感区的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还林放在优先位置;坚持科学创新,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生态治理的水平,降低治理成本;坚持严格的治理方案编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确保治理效果;坚持鼓励先进,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措施;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落实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相关法律、法规。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通过建立法规、政策推动、工程化治理,使已被破坏的山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通过严格执法,使违法破坏山体、滥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编制青山工程规划,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通过工程围栏、舍饲圈养牛羊,实现荒山绿化。
到2015年,实现铁路、公路(一级以上)两侧,大中型水库库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可视范围内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治理,实现植物覆盖;30%的荒山实现工程围栏,“小开荒”全部实现退耕还林。
2012年工作的基本工作思路是:“治前、毖后、立法、严打”,即治前,对已破损山体进行生态修复,明确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治理主体,坚持“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毖后,编制《青山保护规划》,实行分区管理制度,划分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和合理利用三个区域(划分原则及范围见《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通过分区管理,以省政府名义,对矿山等建设项目征占用山体设置前置条件;立法,通过完善法律,出台《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理顺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严格保护;严打,通过法律授权,明确执法主体,对违法破坏山体生态的行为严格依法打击。
政高省长于2011年11月21日在鞍山市调研青山工程时提出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与土地整理、工业园区建设、城镇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四个结合”,逐步建立青山保护长效机制。
重点实施八大工程,即“小开荒”还林、退坡地还林、工程封育、闭坑矿生态治理、生产矿生态治理、公路建设破损山体生态治理、铁路建设破损山体治理和墓地、坟地整治工程,完成治理面积894万亩。其中,要将460万亩的“小开荒”和25度以上的超坡地全部还林;建设工程围栏1.6万公里,封育中幼林地400万亩,使全省30%的荒山实施工程围栏封育;使全省4184座废弃矿山全部恢复生态植被;4200座生产矿山边生产边恢复,恢复植被30%以上。
1、辽宁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青山办等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及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等。
2、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55号):《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全文)
辽政发〔2011〕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实施青山工程的各项责任,落实任务,强化措施,依法保护,加强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治理,现提出青山工程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矿山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退耕还林为重点,以保护和恢复青山的主体生态功能为目标,运用政府调控手段,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严格落实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还林责任。调动林地使用主体实施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生态治理和“小开荒”还林的自觉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保护、依法治理,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林地、开采矿产资源及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集中力量、多措并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把生态敏感区的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退耕还林放在优先位置;坚持科学创新,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生态治理的水平,降低治理成本;坚持严格的治理方案编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确保治理效果;坚持鼓励先进,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措施;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落实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目标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通过建立法规、政策推动、工程化治理,使已被破坏的山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通过严格执法,使违法破坏山体、滥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编制青山工程规划,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通过工程围栏、舍饲圈养牛羊,实现荒山绿化。
到2015年,实现铁路、公路(一级以上)两侧,大中型水库库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可视范围内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治理,实现植物覆盖;30%的荒山实现工程围栏,“小开荒”全部实现退耕还林。
三、保护与治理的重点
关停一批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和影响的矿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制定关停标准,提出关停时限。凡是符合关停标准的小白灰厂、小水泥厂、小镁矿、玉石矿、滑石矿、铁矿、煤矿、采石场等要迅速按期关闭,逐步恢复生态环境,促进规模化开采。
实行严格的城区山体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山体开采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分级负责,加强监管,杜绝乱采滥挖行为,及时恢复生态环境。
编制矿山生态恢复的实施方案,建立恢复标准,设定恢复时限。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尾矿,应充分开发利用,没有利用价值的要及时实现植被覆盖。
坚决打击“小开荒”等破坏生态行为。坚持“谁开垦、谁还林”的原则,已有的160万亩“小开荒”要在2年内全部还林还草。
加快超坡地还林步伐。除阜新、朝阳市180万亩超坡地已实施退坡地造林外,其余市120万亩超坡地要3年内完成还林任务。
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实施工程封山。在2015年前完成荒山封育400万亩,实施工程围栏1.6万公里。
要加大对公路、铁路沿线的生态恢复工作力度,因修建公路、铁路而破坏的山体列为重点治理范围,交通、铁路部门为治理的责任主体。
四、任务要求
(一)建立全省青山工程投入机制
1.按照保护与治理兼顾的工作思路,加强青山工程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实行以奖代补的投入激励机制。封山育林、“小开荒”退耕还林、闭矿多年、采矿业主不清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市、县(市、区)政府;因修建铁路、公路而破坏的山体治理主体是铁路和交通部门;权属清楚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采矿业主。
2.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青山工程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7〕98号)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人自主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恢复。
3.省政府每年安排青山工程专项资金。依据市、县(市、区)政府的投入水平、保护与治理效果,经审核确认后由省政府对各市实施以奖代补。
(二)建立职责明确、程序合理的工作机制
1.市、县(市、区)政府是组织落实青山工程的责任主体,要组织编制《青山工程规划》,划定新设采矿权和其他建设行为的禁止区域与界线;要组织编制《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明确本地区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已有采矿权、“小开荒”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的总体安排;组织编制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将《青山工程规划》、《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年度生态治理计划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将《青山工程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将青山工程重点项目纳入本地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
2.要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的原则,出台资源整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设立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严格签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由采矿权人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时送达林业部门。严格执行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证金、不按《方案》恢复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未达到《承诺书》要求的采矿权不予年检,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不再向其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青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加强青山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加强青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化经营。
3.充分发挥各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各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部署、监督本地区青山保护与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的实施工作,对《承诺书》兑现情况、《方案》的落实情况、“小开荒”退耕还林、封山禁牧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各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青山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建立青山工程绩效目标考评和通报制度
制定青山工程绩效考评标准和评价办法,签订青山工程绩效目标责任书,把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单位,并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定期通报青山工程进展情况。
(四)建立青山工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摸清矿山及其他工程占用林地、“小开荒”和荒山底数,掌握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小开荒”退耕还林和封山禁牧动态。依据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做好监督和报告工作。
(五)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青山工程2009年要全面启动,确立鞍山市为治理的示范市。要迅速提出规划,落实具体工程措施,先行一步,抓出成效。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体系
实施青山工程,任重道远。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提供启动青山工程的必要条件,营造良好氛围,解决所需资金,制定相关政策。成立各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机构,抽调得力干部,配备精干人员,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监督和参与,迅速启动青山工程。
为加大全省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力度,加快矿山生态修复,改善生态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了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具体如下:
省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各市市长及省政府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小组成员;
省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厅级;
省森林资源保护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厅级;
省森林公安局森林资源保护分局。
辽宁省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调整
根据省领导要求和青山工程需要,“辽宁省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改为“辽宁省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调整省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增加以下部门。增加的部门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监察厅、省中小企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信访局、省广电局、沈阳铁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