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31 18:41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是青海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期五年,本届任期自2023年1月开始。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9日选出: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陈刚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王黎明、杨逢春、尼玛卓玛(女,藏族)、刘同德、张黄元、吕刚、王敬斋。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陈东昌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65名,按姓氏笔画为序):于明臻、才让太(藏族)、卫强、马永燚、马成贵(回族)、马家芬(女,藏族)、王勇、王文剑、王玉莲(女)、王永岬(土族)、王祥文、王新平、尤伟利、毛学荣、公保才让(藏族)、左旭明(女)、石道涵、尕藏才让(藏族)、邢小方、当周(藏族)、朱清、朱小青、朵海生(土族)、多杰群增(藏族)、刘伯林、刘翠青(女)、祁维寿(藏族)、祁敬婷(女,蒙古族)、李宁生(回族)、李国梅(女)、李国翠(女,藏族)、李保卫、杨毛吉(女,藏族)、杨永强、杨志强、冶兰(女,回族)、汪丽(女)、汪琦(女)、张莉(女)、张兴民、陆宁安、武玉嶂、拉科(藏族)、拉毛措(女,藏族)、周戈、周卫军、孟海(蒙古族)、赵宏强、姚小彦、索朗德吉(女,藏族)、索端智(藏族)、贾志勇、徐磊、高庆波、郭延涛、郭启龙、郭臻先、朗杰(藏族)、陶尕勇(藏族)、菊红花(女,蒙古族)、韩忠辉(撒拉族)、楚永红(女)、蔡洪锐、薛洁(女)、薛建华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是青海省的国家权力机关。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青海省的西宁市、海东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和驻青海省人民解放军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2022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399名进行分配,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22年12月底前选出。
(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0日左右在西宁召开。
(2023年1月4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4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授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14次主任会议决定: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间调整为2023年1月15日。
2023年1月1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开幕。
2023年1月19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闭幕。
一、听取和审议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青海省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青海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和批准青海省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青海省2023年省级预算;
四、听取和审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决定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八、决定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
九、选举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选举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选举青海省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青海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
十、其他。
2023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月24日至1月28日在西宁召开,正式会期5天。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青海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青海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青海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青海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撤销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青海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399名进行分配。
二、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按照人口数分配的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94名。
三、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参选代表名额为80名,由省人大常委会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四、青海省军区及驻青部队应选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0名,武警部队青海省总队应选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名。由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选举。
五、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牧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
六、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原则上要高于上一届。
七、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一届。
八、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障,不低于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数。
九、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注意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中产生代表。
十、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连任的比例按三分之一左右掌握。
十一、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22年12月底前选出。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关于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由西宁市、海东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9个选举单位选出的390名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予公布。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3日
陈刚:中共青海省委书记,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王黎明、杨逢春、尼玛卓玛(女,藏族)、刘同德、张黄元、吕刚、王敬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