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6 02:11
非劳动收入是指劳动收入以外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其中,财产性收入是指各种投资收入,如投资所得股份分红、股息,购买国债所得债息,股票市场炒股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凭借各种知识产权、土地房产权等所得收入,如技术发明成果、专利折合股份所得分红、商标商誉转让所得收入、稿费之外另付的版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房租等等。
经营性收入是指经营所得超过平均利润率并由股东会同意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如大胆决策所获得的超过市场平均利润收入中应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营销策略吸引人而获得的超过平均利润率收入中应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等等。转移性收入是指遗产、馈赠以及通过再分配所得的国家支付的救济金、扶贫款等等。其他收入是指除以上三类以外的各种非劳动收入,如购买彩票中大奖等。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
政府转移支付是政府将其向社会所征收的税费中的一部分无偿提供给个人,主要是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某些津贴、行业补贴、奖励等。
非法收入包括通过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非法手段获得的收入,对这样的非法收入要予以打击、取缔和清缴。在这方面,我国颁布的刑法、反走私法等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合法劳动收入,以劳动法为龙头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都作出了相应的保护规定。
如国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及其相关法规政策,就明确规定科技成果可以折合成技术股,获得相应的股份分红收入,或者按科技成果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提取的这部分收入直接支付给科技人员。资本、经营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也已经或正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
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制度与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结合起来,社会主义建设者包括工人、农民、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机关干部以及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都能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获得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使大家都富起来。总而言之,实现合法劳动收入和合法非劳动收入相结合,符合中央关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符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是一条富民之路。
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是从个人、劳动者这个主体和角度说的。是自己创造的,就是自己的劳动收入;不是自己创造的,就是非劳动收入。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这样:人们所创造的财富、收入,全部归自己占有,而不出现剩余。如果那样,社会就不能前进了。差别在于剩余部分归谁占有,怎么占有,占有多少。这些归别人占有了的,对被占有理要素获得的收入主要是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的股份分红等。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是一种混合收者主体来说,就是非劳动收入。或者换个说法,在现实社会,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例如工资、奖金、补贴,职务津贴,农民、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以及知识分子获得的稿酬、版税等等,都是劳动收入;而出租房屋获得的房租(扣除折旧),买股票、入股获得的利润、分红,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以及馈赠、遗产、救济等等,则是凭借资产、凭借身份等,而非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收入,才称为非劳动收入。 但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还有一个合法和非法的问题。十六大报告讲,“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这是非常正确的,天经地义的。任何社会都应当是这样,否则就没有秩序了,没有稳定发展了。我们国家保护的是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对不合法的收入绝不能保护。例如劳动收入中如果是该扣除的,就不能保护。偷税漏税也不能保护。至于象非法的非劳动收入,如偷盗、抢劫、贪污、收受贿赂、走私贩私等等获得的财物,则不仅不能保护,而且还要坚决打击和取缔。根治腐败,主要就是指治理这种行为。 所以,对收入分配确有一个界定的问题。这个界定,不只是看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更重要的是看合法与不合法。过去我们把非劳动收入等同于“不劳而获”,甚至误认为是非法的。其实,只要合法,该获得的都应获得,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我们的国家是法制国家,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制和法治是有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