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9 16:55
昆明公安、工商、运输部门9日起联合整治飙车、非法改装车,不少老驾得到消息后着急了,自己的车改了颜色、贴了图案,是不是就过不了检审?车身加了附件、车尾装了尾翼、轮毂换了型号,车子要检审怎么办?交警部门表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改装轮胎轮毂、加装了尾翼、灯光、排气管等,就属于非法改装了,需要及时恢复原状,才能通过检审。
对于一些年轻人来说,对爱车颜色进行个性化改装,是多年的梦想。然而,随意改变车体颜色在以前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车主首先要到车管部门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等,待审核通过后,车主方可改变车身颜色,而整个过程办结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2008年10月1日起,新《机动车登记规定》出台,推出了简化办事流程、取消部分审批程序、延伸服务窗口、改进车辆号牌选取方式等22项便民措施。机动车车主如想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可先行变更,10日内到车管所提交申请变更登记。但是根据规定,不得同时更换发动机、车架,并且必须及时更换行驶证上的车辆登记信息。如果车主有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和车架的情况,可以尽快到车管部门申请变更,带上车身或车架的来历凭证、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经安检合格,就可以当场办理新的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对车体外观或动力系统进行改装升级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改装车辆上路行驶属于违法,更无法通过年检。年检验车时,车辆管理机关一旦发现车辆被违规改装,除要求车主立即改回原样外,还会给予罚款、扣证等处罚。
改装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作状态,极易因车辆制动性能下降和重心改变,降低车辆的操控性,从而引发事故。
外观的改装:更换车身外观标识、颜色、贴画,开天窗,增加前后杠、行李架、后尾翼及轮胎轮圈、底盘等的升级;
车内的改装:改装车内设施,包括方向盘、运动型座椅的改换和仪表设备及降音材料的增加等;
升级动力系统:对排气管、涡轮等进行改造,利用发动机设计功率和实际功率之间的差距,使瞬间排量增大。
非法改装后有什么麻烦
未经过安全性测试,可能会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增加人身损害;
无法正常年检;
在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事项的,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
2022年4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对“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首次记分,实施一次记1分。
由交通违法代码10871、10872、10873、10874、11250、50320、50340,可知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小型客运车辆拆卸座位)的,处警告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摩托车加装伞具或防风罩)的,处200元罚款
小型客运、货运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小型客运车辆拆卸座位除外)的,处200元罚款
大中型货运、客运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500元罚款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记1分
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200000元罚款
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20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