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8 21:38
所得税中的税是指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预提是指扣留、预扣的意思。原则上业务费是不可以预提进费用帐的。一般只有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采取预提。而且在年底时不得有余额。余额要冲减费用或并入利润征所得税。
我国的预提所得税并非是独立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另一税种,只是为适应跨国权益所得的特点,所采取的一种源泉方法。当这类所得在我国境内发生时,即以这类所得的取得都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税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是指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利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从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2008年1月1起废止)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预先分月计入成本费用,但由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预提费用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由于预提费用按其用途和受益部门记入“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因此其预提的金额直接关系到期间成本费用,影响到会计核算年度的会计利润。因此对预提费用的检查不容忽视,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
会计制度上,每一个会计科目的明细账户都有明确的核算范围,其明细账的名称应与会计制度对每一个会计科目的明细核算的要求内容相一致。对“预提费用”科目,会计制度规定的明细核算范围为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如果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预提费用明细账有超会计制度规定预提的事项,则说明其核算上存在问题,应进一步调阅相关的记账凭证及其原始凭证,从而查证其是否存在随意确定预提项目挤占成本费用的问题。
企业对租金、短期借款利息等费用采用预提,是为了保证各月生产费用的合理负担。对于利息支出、租金支出等项目预先提取多少金额可以事先确定。但有些费用每月支出不均衡无法事先确定,则企业应编制费用预算,分月计入产品成本。在实务中尤其应当注意企业是否有随意提高预提费用列支标准,从而多挤占成本费用的问题。
如:某公司向银行借入一笔偿还期限为6个月的款项,借入金额为10万元,年利率10%,则企业月应预提利息金额为833.33元(100000×10%×1/12)。如果企业对该笔借款每月利息预提数额超出此数额则为异常数字。对这类舞弊的查证应首先检查预提费用明细账,结合借款合同或租金合同等原始凭证,运用复核法来验证其预提金额是否正确。
比如短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是按季结算的。检查时应根据预提项目的内容、性质、预提费用的账龄,以及账户是否有借方发生额等记录来综合判断预提费用是否按规定结转。如果通过前述方法查实企业存在长期挂账的异常情况,检查人员还应审阅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查找有无属于预提费用核算项目的支出,从而查证有无一边预提一边又重复列支费用的问题。
预提费用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应特别注意预提数大于实际支出数,多提部分是否及时冲减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因为如果对预提的费用超过余额的部分在账务上不冲转,则可能有挤占成本费用的现象,从而少纳企业所得税。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应付未付的费用。其实质是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属于当期的费用。尽管尚未支付,但应计入当期损益。如企业固定资产大修理间隔的时间较长,在未进行大修理时,不可能产生大修理费用,但大修理费用应在固定资产两次大修受益期间内进行预提,作为当期费用。
按期预提计入费用的金额,同时也形成一笔流动负债。
预提费用主要有预提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其金额有的可以确定,有些需要估计。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计算本期各项应付未付的费用,正确反映这些预提费用在各期的计提数及实际支付的情况。
企业为了核算和监督预提费用的计提与支付情况,应设置“预提费用”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其贷方登记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借方登记预提费用的实际支出数;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已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费用。如果该账户期末出现借方余额,表示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或当期损益。“预提费用”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预提各项应付未付的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或结转大修理成本时,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甲公司于1997年1月3日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预计使用10年。计划采用预提大修理费用的方式,每五年大修理一次,每次大修理费用预计为210000元,按月预提。2003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实际发生大修理费用412080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按月预提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
该生产用设备预提大修理费用总额=210000×2=420000(元)
年大修理费用预提额=420000÷10=42000(元)
月大修理费用预提额=42000÷12=3500(元)
1997年1月至2003年12月,每月预提时应作如下相同分录:
借:制造费用 3500
贷:预提费用——大修理费 3500
2003年12月31日发生大修理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412080
贷:银行存款 412080
大修理工程结束,结转大修理费用:
借:预提费用——大修理费 412080
贷:在建工程 412080
至2003年12月31日,7年已预提大修理费用总额=3500×7×12=294000(元)
少预提的大修理费用金额=412080–294000=118080(元)
对于少预提的大修理费用118080元应在该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三年中按月平均摊销。
每月摊销的大修理费用金额=118080÷(3×12)=3280(元)
借:制造费用 3280
贷:预提费用——大修理费 3280
例:甲公司供销部门于2002年7月1日租入一台运输设备,合同规定租期半年,租赁期满一次付清租金6000元。
公司租入设备使用期7月至11月,每月月末应作如下相同分录:
借:营业费用 1000
贷:预提费用 1000
2002年12月末开出转账支票支付租金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费用 1000
预提费用 5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交纳所得税。该所得税是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扣缴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它是一国政府在本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行使优先征税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对外引进项目不断增加,涉及预提所得税征税项目也逐年加大,据统计惠山区范围内2002年度涉及预提所得税征税项目有8个,缴纳预提所得税280万元,2003年1-8月涉及预提所得税征税项目有11个,缴纳预提所得税80万元,由于预提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特性,以及惠山区国税系统管理机制的局限性,决定了预提所得税及售付汇征管工作的难度。
1、日常征管工作与售付汇证明的开具环节脱离。
预提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没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税源具有隐蔽性、流动性、零散性特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既涉及到外国纳税人,又涉及到国内扣缴义务人,征收难度相当大。预提所得税作为所得税的一个特殊征收方式,由于其征管的特殊性被称为“无脚税”,长期以来一直依赖专人开具售付汇证明的方式实行对预提所得税的源泉控制,这虽然有利于专业性的发挥,但由于该税种涉及的面广,而且我区税收征管体系实行对内外资企业分设税务机关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因内资企业税务管理业务的加重而忽视,许多企业平时就列支了大量的应税费用,但只有在收入要汇出时才不得不到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税款。企业中存在比较普遍的扣缴税款不及时甚至少扣缴税款的现象。
2、抬高费用,转移利润
近几年来,非贸易下的特许权使用费外汇支出逐年增加,这虽然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应该付出的成本,但是对比企业的利润情况,这些项目收费价格高低值得探讨。如某一大公司,每年列支上千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而企业盈利甚少。试想,一家盈利甚少的企业继续引进先进技术有何意义呢?
根据税收协定,发生在境外的劳务费用属免税范围,企业付汇时必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不予征税证明,那么有什么样的资料能够证明该项劳务确实发生在境外呢?在付汇金额大的情况下,可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但公证机关的公证费由谁来证明其劳务发生地?虽目前规定免税证明要上报市局审批,也仅只能要求企业提供辅助证明、合同协议和企业承诺声明。
4、收入项目繁杂,税法定义不清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交易等一些新生事物应运而生。利用高科技手段开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变得更加普遍。目前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项目日益增多,而一些项目如境外收取的鉴证费、咨询费、资格认定费、网络服务费、电信DDN专线费等项目,税法尚未作出严格的认定。这些因素同样制约了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1、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
由于预提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特性,决定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解决预提所得税管征工作存在的问题,应首先从税收宣传工作入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预提所得税征税项目、征税对象、扣缴时限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属地原则”的税收管辖权和按照税种统一管理的原则,预提所得税申报只有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较为清楚,大多数内资企业发生了扣缴义务还不知道,没有履行扣缴义务。我们在对企业或公司,特别是事业单位预提所得税项目检查时,发现企业在与境外公司订立合同中都没有涉及到有关预提所得税扣缴税收条款,这一点,随着开具售付费证明的推出,显得更为突出,因此,通过多种渠道,加大税收宣传工作的力度已刻不容缓。
2、打破“属地原则”的税收管辖权,实行统一征管。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属地税收管理原则,加上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家分税种管理,预提所得税征税项目漏申报现象较为普遍,使预提所得税出现以下问题,主要表现在:(1)征税对象与税收管辖既有交叉;又有“盲区”,征税对象涉及企业、事业、和其他部门,管理上有一定的困难,也不利于该税种的征管监控;例如2002年度惠山区有18家外资企业,分30次开具预提所得税,有12家内资企业分21次开具预提所得税,2003年度有25家外资企业分26次开具预提所得税,有15家内资企业分22次开具预提所得税。上述数家内资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中分属惠山区国税二、三分局和惠山地税局管理。(2)从税种的管辖看,预提所得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征税内容,理应由外税部门管理和征收;从税收管辖权看,预提所得税也可以由属地税务机关管理和征收;虽然目前主要由负责外税的管一分局征收,但在调查和检查时涉及税收管辖权问题,检查时需要当地的分局和税务组支持及配合;(3)由于预提所得税按项目征收,目前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在发现和查补一家企业预提所得税时,税款入库管理都是采取在主管外资企业的国税一分局临时开立税务登记号,开单缴税。这样不利于税种结构的分析和统计。因此,对预提所得税有必要打破“属地原则”的税收管辖权,实行统一征管,减少税款的流失。
3、主动与各部门配合建立预提所得税征管的台帐制度
加强与各部门紧密配合是减少税款流失的重要措施。根据预提所得税的项目和征税特点,税务机关应与有关部门定期交换情报。虽然预提所得税是国税部门征收,但也需与地税、工商、外经贸委、外汇管理局以及银行等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了解预提所得税征税项目,并及时建立预提所得税征管的台帐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4、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应与日常征管相结合
预提所得税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特殊征收方式,离不开支付单位所管辖的税务机关,因此,税务机关应把预提所得税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内容,结合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根据行业的特点,了解企业在设备的投入、利润(利息)的分配,资金的借贷以及专有技术的使用情况,同时也可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算工作和反避税工作,加强所管辖的企业、公司的预提所得税管理。特别注意利用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中,通过人为因素,调节融资贷款利率,特许权使用费等手段,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
总之,完善预提所得税和售付汇征管工作一是打破“属地原则”的税收管辖权,实行统一征管,先将预提所得税申报工作管起来,加强对预提所得税征管企业的监控;二是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在建立征管台帐的基础上,提高征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