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09 11:05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线则是国家的海上边界。1958年领海公约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我国的领海制度,是根据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为了行使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和维护国家安全和权益,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声明》,1992年2月25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确定了我国领海制度。
其主要内容有14项:
(1)领海宽度为12海里。此项规定适用于我国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
(2)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和底土;
(3)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划定,由各相邻其点之间的线组成;
(4)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5)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6)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7)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件,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8)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9)外国船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10)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航行制航行;
(11)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国领海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船舶国应负国际责任;
(12)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组织或个人,在中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违反上述规定,非法进入中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活动的,由中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13)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14)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