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9 03:16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大量的具有同类性质与同类价值的风险与标的。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风险汇聚原理与大数定律:
风险汇聚原理: 当两个人的风险(可能发生的损失)不相关时,汇聚安排(平摊总损失)可以抑制风险。
大数定律:极限情况下(参加汇聚的人非常多),每个参加者的平均损失非常接近于每个参加者的期望损失值,每个参加者损失的标准差将非常接近于零。
扩大承保数量可实现规模经济,即降低单笔保单的管理费用。
在保险经营中要遵循风险大量原则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它是大数法则的要求和稳定经营的需要
它是降低保险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及增强保险人承保能力的需要。
保险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经营,除了要贯彻一般商品的经营原则以外,还要遵循特殊的经营原则。
其中包括:
1. 风险大量原则(大数法则)
2.风险分散原则
3.风险选择原则
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但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有它的局限性,即承保的具有同一风险性质的单位是有限的,这就需要通过再保险来扩大风险单位及风险分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