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

更新时间:2024-09-11 00:45

食盐专营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盐的专营(或专卖)在中国始于26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

发展历史

春秋

食盐专卖更是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当时管仲齐桓公提出“官山海”,即专营山海资源,主要对盐实行国营,利出一孔。据管仲粗算,齐国据此一年可获6000万钱。

汉朝

汉武帝时在“理财家”桑弘羊的建议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从富商豪强手中夺回盐铁等重要经济事业,扭转国家的财政困难局面,也曾推行了盐铁官营和酒类专卖。汉武之后举行了著名的盐铁会议,废除铁酒专营,部分放松盐业专营。这种松弛状态一直维持到唐朝安史之乱,此后食盐专卖再度强化。

唐朝

有“官盐”就有私盐,凡有管制的地方必然存在走私和黑市。而一些著名私盐贩子也写入了章回演义,最著名的私盐贩子就是“他年我若为青帝,报与桃花一处开”“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的黄巢,唐朝末期一度攻破长安,打破了唐末军阀割据混战的黑暗社会的僵死局面。

清初

清代最富的盐商,拥有资金千万两,少的也有一二百万两。以乾隆三十七年为例,扬州盐引销售量153万引,一引等于200到400斤,一引盐在海滨是0.64两白银,运到扬州来以后加上运费、盐税,达到1.82两左右,从扬州运到东南六省零售价10两左右,价钱翻了十倍不止。扬州盐商每年赚银1500万两以上,上交盐税600万两以上,占全国盐课60%左右。这一年,中国的经济总量是全世界的32%,扬州盐商提供的盐税占了全世界8%的经济总量。

历史记载

盐专卖制度在中国存在历史十分久长,从春秋战国齐国开始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几乎伴随封建社会整个发展过程。专卖古称“禁榷”,禁的意思是禁止,榷的意思是独木桥,禁榷合起来就是自己独占,不允许他人涉及经营。具体到盐专卖制度,它是封建统治阶级人为制订并设立,由其独占食盐生产和销售渠道,从中赚取巨额利润,增加财政收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封建社会中那些具有理财意识的士大夫们对此有一个形象的描述,“利出一孔”,它的形象之处就在于只看到利益,却不去看这利益是如何产生的。统治阶级巧妙地借用了盐所具有的商品外观形式,掩盖其掠取民众财富的实质。

一、专卖制度下失去商品属性的盐

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之一,社会需求量大,消费弹性极小。在封建社会大部分生产和生活资料自给自足的情况下,盐却不可能自给自足,必须从外界获得。在中国古代社会,盐铁茶酒是少数几项大宗交易商品,但这些商品在不同时期都曾实行专卖,盐是其中实行专卖时间最长,范围最广,造成经济影响最大的品种。在专卖制度下,商品属性较之于其在自由生产流通条件下的情形发生很大的变化。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有其内在规定性条件,根据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自由买卖和等价交换是商品的内在属性,也是某一物品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在盐专卖制度下,盐的生产、销售和定价都由官府组织执行,导致其商品属性退化。

第一,看盐的生产。盐的生产者为盐户,虽然工作方式与其它手工业者相同,但因为盐是专卖品使得盐户与其他手工业者截然不同。盐户身份与普通人不同,单独另立户籍,在官府中有专门的部门管理,不得转换其他行业或逃徒,失去人身自由。制盐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均由官府提供,所产之盐也必须全部上交官府,官府发给工本钱和粮食。除官府认定的盐户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从事盐的生产活动,违者处以重罪。由此可以看出,官府是以行政权力垄断了盐的生产,这与一般情况下的垄断生产者有根本不同,它既不是由于生产规模效率导致的自然垄断,也不是由专利或技术障碍造成的法律垄断,完全是官府,也就是拥有行政权力的一方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力创造出来的行政垄断

第二,再看盐价。盐的价格虽然在各个朝代有所不同。

唐代前期盐业政策为民众自由经营,官府征税,安史之乱发生后,财政状况恶化,开始实施盐专卖政策,因此,这一段时期盐价的变化为分析盐专卖制度对盐价的影响提供了绝好的分析样本。

《新唐书·食货四》载:天宝、至德年间(公元750年前后),盐每斗十钱,……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贞元四年(公司789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加民赋,自此江淮盐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河中两池盐每斗为三百七十。

对这段史料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是盐专卖实施前后盐价三十六倍的惊人上涨幅度,从其他经济史资料分析断然可以排除盐的生产骤然萎缩而导致供求比例严重失衡进而推动盐价大幅上升的可能性。在盐每斗十钱的情况下,假定七钱为补偿生产成本,三钱为正常经营利润,假定盐的生产成本没有出现大幅波动,按此计算,盐价在每斗三百七十钱时官府可获得一百二十倍的超额利润。二是官府可以根据自身财政需要随意提高盐价,通过盐专卖就可以做到财政的“量出为人”。在有行政权力介入并且其动机是为自身谋利的情况下,价值规律荡然无存。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一个朝代里为什么盐价呈现出前低后高的态势。随着朝代的延续,吏治腐败状况不断加重,财政收支状况随之恶化,于是官府不断提高盐价,加重掠夺民众财富,增加财政收入以维持官僚机构运转,直至民众起义反抗,改朝换代,如此循环周而复始。

第三,看抑配。抑配也叫户口食盐法,是官府用强制摊派的办法,将官盐按人头数配发到民众各家各户,并直接按官定盐价催收货币或粮食,并且将官盐抑配额作为地方官吏考绩标准。如此官盐销售法,商品买卖自由自愿的交易原则彻底消失。即使是在由盐商运输和销售的情况下,盐商也是由官府指定的商人担当,并只能在官府划定的区域内销售。其他人运销食盐都被视为非法,处以重罪。

东汉时期章帝虽然也实施了盐铁专卖政策,但时间不长,只有短短几年便废除了,其原因主要是东汉自和帝以后日益衰落,不可能大规模地组织盐铁专卖。魏晋南北朝时期,诸侯割据,时局动荡,盐专卖时断时续,各政权的财政收入主要以个体小农所纳赋税为主。这两个时期的情况从反面证明了盐专卖制度完全是依托在行政权力之上的行政经济行为,当政治权力不够强大或不具备完整的设置时,盐专卖制度便无法实施。

二、作为掠夺民众财富工具的盐

唐太宗李世民的“舟水论”是这一关系很好的阐述。盐专卖制度获利的隐蔽性充分满足了统治阶级搜刮民众财富与保证政权稳定性的双重目标,《盐铁论·非鞅》所载封建士大夫的议论充分表达了这样的思想。“故利用不竭而民不知,地尽西河而民不苦。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有益于国,无害于人。”在这里封建统治阶级给自己搜刮盐利铺陈了无数溢美之词,但事实上,国只是封建统治者之家,所谓有益于国,只是统治阶级财政更加宽裕,国富与民富无关。而“足军旅之费”同样是无稽之谈,因为统治阶级在向民众征收的赋税之中已包含了军费开支内容。

三、利益的不一致性

明朝初期盐专卖实行开中法,商人纳粮于边,官府偿以盐引,商人凭盐引在指定盐场支盐,然后到官府指定的销售区域派卖。开始时军、民、商各得其利,运行状况良好,但到后来,开中为官僚所把持,少纳粮,纳次粮,还要多支盐,支好盐,正当盐商受到严重排挤,从原来“旦输粟夕受盐”变成“祖孙相代不得者”。统治集团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推出了“余盐买补”,余盐是盐户在制盐过程中多生产的超出官府收购正盐额度以外的部分。朝廷本意是对不能支取到正盐的盐商通过购买盐户余盐来给予补偿。但这一政策的执行仍然掌握在官僚集团手中,执行官员串通同党,或与奸商勾结,暗箱操作,余盐之利尽落其手,最终使统治集团解决盐商守支问题的计划彻底落空。

四、盐专卖制度的演化方式

然而,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制度变化过程极其缓慢,盐专卖制度变化过程也不例外,从春秋战国直到清代,耗费了二千多年的时间才走完这一过程。还须强调的一点是,从唐至清每一朝代,盐利收入都与田赋收入基本相当,也就是说,虽然盐专卖过程民营化提高了效率,减少了产、运、销过程中的成本,这一块利益仍是被统治集团占取,并与官僚集团分享,民众福利并未得到丝毫改进。

主要特点

作用

1. 消除碘缺乏症

食盐专营已持续近20年,上世纪90年代,中国为实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尽快普及碘盐,由国务院在1994年发文同意“对食盐实行专营”。在特定的历史阶段,食盐专营制度为中国消除碘缺乏危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国际经验看,普及碘盐也与食盐专营并没有必然联系。据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ICCIDD)的统计,世界上碘盐覆盖率超过90%的国家有30多个,而只有中国等少数国家实行食盐专营体制。

2. 保障居民用盐安全

在很多场合,中盐公司都强调实行食盐专营是为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着想,防止工业盐的渗透。但是工业盐多出的杂质基本上都是水分,并不比食用盐有更多的重金属,也不含亚硝酸钠,禁止工业盐食用的目的是为了盐业暴利,不是因为工业盐有害。

因为工业盐有时也指亚硝酸钠,所谓吃工业盐中毒就是误食了亚硝酸钠,而盐业部门常年宣传的“工业盐中毒”,也都是亚硝酸钠误食事件。工业盐和亚硝酸钠相提并论,似乎是有意的混淆。一位盐业专家称,“工业盐长期被当作有毒物质炒作,妖魔化,很大程度是盐业系统维护专营体制的宣传。”

3.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中国历史上长期实行盐业专营,当时的财政官员之所以坚决主张专营,主要出于税收考虑,因为这是民众不可或缺的东西,控制住盐,就控制住了税收的命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盐业对税收的贡献已经今非昔比,食盐专营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已日渐减少:盐税占国家税收的百分比已由1950年的5.49%下降至2006年的0.04%。

弊端

食盐专营在实践中往往政企合一,即“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当地的盐业公司承担了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的职能。由此带来了不少弊端。

1. 垄断导致腐败。由于实行食盐专营制度,形成一个封闭垄断的系统,中盐公司及各地盐业公司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其中利益巨大,很容易滋生腐败。盐业公司利用计划调拨权控制制盐企业,左手低价购入食盐右手高价卖出,价格提高了四五倍。同时采取划地分治的办法割裂全国市场,造成货无二价的状况。

2. 体制僵化、人员臃肿。中国盐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坦言,盐业由于长期实行专营,缺乏市场意识,形成了浓厚的计划色彩。盐业公司制度僵化,人员老化,仍然按行政性公司模式管理,不少干部职工饭碗思想根深蒂固。据河北盐业专营集团公司公开的数据显示,全省160多个食盐专营企业,有96个单位存在人员超编现象,超编多达1370人,造成部分单位人浮于事,经济效益下滑,有的甚至长期亏损。

3. 资源利用率低下。由于产销脱节,企业和市场没有直接关联,形成盐行业整体竞争力不强、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制盐企业受制于食盐专营计划,没有产品的商标、品牌,不能进入市场与消费者直接交易,只能按计划调拨给盐业公司经销。制盐企业主要以单一的制盐为主,资源利用率很低。

具体措施

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六次盐改方案

从2001年起,国家曾制定过六次盐改方案,试图攻破盐业专营的堡垒。

最早一次的盐改方案,是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2001年提出的,主张废除和修改过时的《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实行盐业管理和经营的政企分开,管理职能从盐业公司中分离出。为了渡过难关,中国盐业总公司还在2001年8月24日的《人民日报》刊登了《食盐专营健康防线福泽万代》的文章。最后,因国家经贸委被撤销,盐改搁浅。

第二次盐改恰逢SARS爆发,抢盐风潮直接影响盐改进程。紧接着,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盐业管理职能划归国家发改委工业司,改革方案再度搁浅。

2004年,也就是第三次盐业体制改革是从修订《盐业管理条例》开始的。7月29日,《〈盐业管理条例〉完善修改稿》由中国盐业协会完成并转交国家发改委,可方案最终未公布。

2005年是国务院确定的改革攻坚年,中国盐业体制改革这一“被改革遗忘的角落”正式进入公众的视野。这也是第四次盐改。4月4日,国务院出台《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2005年十项重点工作,其中第二项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深化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改革”中提出“研究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这是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研究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方案。2006年5月至7月,受国家发改委工业司、体改司委托,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我国盐业体制改革研究”课题组先后到四川、青海、贵州、上海、江苏、广东、海南等地调研,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

然而,由于2008年3月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后,国家发改委的工业管理职能划归工信部,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遭遇第四次搁浅。

第五次盐改始于2009年。次年1月,国家发改委牵头制订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大体框架已经完成,允许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由生产企业与现有省、市、县盐业公司自由竞争;放开盐业公司以外的流通企业进入盐业行业。

据报道,中盐协会理事长董志华曾公开表示,这些方案由于各种原因都停下来了,其中中盐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得2009年盐业体制改革小组提出的方案暂时停下来,给盐业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如果立即废除食盐专营会造成大批职工失业,而8年后有编制的老职工基本到了退休年龄,盐改可以实现平稳过渡。

据了解,正因这项建议让2009年的第五次盐改方案搁浅。

第六次提出盐改是2011年4月,当时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盐改课题组提出,食盐专营体制改革是我国盐业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课题组认为,食盐加碘不等于食盐专营。专营这种高度垄断的管理体制,导致经营效率较低、垄断滋生腐败、产销矛盾突出等问题,食盐专营代价高昂。打算采用“三步走”战略进行改革,但最终因盐业体制改革将极大地“损害”既得利益者的垄断利润,受到多方阻挠。

至此,六次盐改全部夭折。

社会评价

食盐专营的放开,让生产企业有序竞争,既有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又促使企业改进工艺、提升质量,有利于消费者。( 宋良曦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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