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25 08:16
骆国清,男,汉族,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张坂镇人,1952年11月出生,1973年10月入党,大学学历,空军雷达学院雷达工程管理科学专业毕业。曾任中共南安市委书记、中共泉州市委常委、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1972年12月入伍,1996年11月转业地方工作,历任泉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处级)、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泉州市清蒙科技工业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泉州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市政府办公室系统党委书记,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厅级)、党组成员。
2005年06月任南安市委书记。
2005年11月任泉州市委常委、南安市委书记。
2011年02月,骆国清再次被补选为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同时担任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12年1月退休。
2013年08月,违纪被查。
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2014年1月24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2015年1月9日,福建龙岩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2017年10月25日,三明市中院刑事裁定,对罪犯骆国清不予减刑。
2013年08月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被福建省纪委立案调查。
因骆国清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2014年01月24日,福建省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骆国清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福建省纪委发布的消息称,经查,骆国清在担任泉州市委常委、南安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收受礼品礼金。骆国清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违纪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纪委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骆国清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一、以被告人骆国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8年9月1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
二、已追缴的赃款赃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九百零九万三千一百九十四点五元,其中赃款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一百六十四万港元、十万美元,赃物“ZiJin”黄金金锭三块(价值人民币四十万五千二百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10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本院认为,罪犯骆国清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其原系厅局级领导干部,原判财产刑数额大,所犯职务犯罪罪行社会影响大,本次报请减刑未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综合考量罪犯骆国清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罪犯骆国清尚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骆国清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