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30 21:53
1.资金的价值和价格的背离,稀缺性差距大,客观上成为引发高息揽储的内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和价格相适应已成为商品经营者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性因素,银行作为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其商品价价格——利率长期以来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定价方法来定价,在定价过程中不考虑市场、供需规律对价格的影响,从而造成商品的价值和价格相背离。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证实:一是国债利率明显高于储蓄存款利率,选择购买国债的居民络绎不绝,而选择储蓄存款的居民却冷冷清清,作为居民是投资购买储蓄还是国债,主要是考虑购买商品的价值。当价值和价格相适应或基本适应时居民就会涌跃购买,反之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不相适应时居民就不会选择购买。另外,从我国储蓄存款1996年以前年均增长30%到1996年以后连续七次降息,年均增长13%以及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储蓄存款负增长也能说明这一点。二是从资源的稀缺与价值不同步看资金的价格与价值相背离 。经济学家把“价值”称为“资源稀缺性的表示”。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社会公益建设、经济发展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在我国成为稀缺资源是不争的事实。1990年前后, 国家挂牌利率较高,加上保值储蓄资金储蓄价格年息达25%左右,因而稀缺性与价值差距不大,价值和价格基本适应。
但随着近几年连续七次下调储蓄存款利率,储蓄资金年均价格保持在3%左右,资金的稀缺性与其法定价值相差大,造成价值和价格相背离,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存款人住储蓄所公开索要手续费、实物,讨价还价就说明这一点一由于资金的价值和价格相背离,因而成为引发高息揽储的内在因素。
2.民间持币选储的资金剧增,急需寻找高息市场成为引发高息揽储的外在因素。
有资料显示,改革开放前,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200亿元,1988年就达到5000亿元,1994年末达到21000亿元,1998年末达到56000亿元。 从第一个万亿无增加到20000亿元用了二年时间,以后每年增加接近1万亿元,在国家几次下凋利率后,持币选储的闲散资金剧增,每年大约在2000亿元,这部分持币选储闲散资金急需寻找高息市场,从而成为引发高息揽储的外在因素。
3.急剧增长的资金需求没有解决的途径,从而使资金价格扭曲上升,为高息揽储提供了供求市场。
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进入了高增长的时期,高科技成果转化需要资金,市政建设需要资金,新兴产业和行业需要资金,居民住房消费、家用汽车消费需要资金,因此场外早已形成了资金需求市场。但长期以来,我国的资金供求市场形成了“千家万户搞建设,银行一家供资金”的局面,而 规模的限制使资金供应日趋紧张,为了解决资金需求,一些企业和居民不得不以出高息的办法,进而出现名目繁多的集资和私人借贷,其利率高出同期储蓄存款利率6~10倍,年利息达到l5%一25%,集资和私人借贷的出现使储蓄资金价格扭曲上升,为高息揽储提供了供求市场。
4.由于邮政储蓄性质不明,监管难以到位,资金价格较高,为高息揽储创造了条件。
我国邮政储蓄始于1986午,经过l5年的发展,截至2000年 ,我国邮政储蓄资金余额达4560亿元,仅次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经营收入占整邮邮政部门收入的30%一40%,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邮政储蓄的性质不明确,央行监管难以到位,造成高息揽储时有发生。自邮政储蓄业务开办以来,邮政储蓄机构的性质一直没有得到有关方面的明确界定,形成了邮政储汇局属于邮政部门内设行政机构,邮政储蓄网点又属于金融机构,而整个邮政储汇机构性质并未明确的问题,给央行监管造成一定的难度,央行监管难以真正到位。二是由于邮政储蓄资金价格长期高于正常水平,其计价方式已不尽合理 的金融环境被打破。人民银行对邮政储蓄的业务管理仍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设立的管理模式,即:邮政储蓄存款金额转存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按季支付利息,邮政储蓄部门从中获取利差。自1996年以来.人民银行连续七次降息,银行业资金存贷差水平十分微小,由于种种原因,惟独对邮政储蓄转存款计息利率仍保持在4.6008%的较高水平上,分别高于商业银行转存款利率3.24%、4.05%的约0.5— 1.5个百分点,从而为邮政储蓄高息揽储创造了条件。2006年,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明确了商业银行性质,为央行和银监提供了监管依据。同时,央行逐步取消向邮储支付利息,截至2010年末,央行贴息已全部取消。
5.高息揽储的隐蔽性,查处高息揽储的软弱性使高息揽储屡查屡犯。
高息揽储的手法由柜台转入事后,由直接转入间接,即由原来的柜台当面支付转入有相关部门支付,由柜员直接支付转入柜员委托中介人支付。由于隐蔽性的增强,给高息揽储的查处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同时对已查处的高息揽储在处理上刚性不足,显得比较软弱。一是对出现的高息揽储机构仅仅靠通报、罚款的办法进行处理;二是在查处过程中人治代法治的现象时有发生,处理的弹性很大,严肃性明显不足,难以从根本上扼制高息揽储。
6.金融机构负责人依法冶行意识较差,纵恿了高息揽储的蔓延。
近年来,人民银行加强了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把关,尤其是加强了对其负责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的审核。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跟踪审核,金融机构负责人对依法经营意识较为模糊,片面强调增加存款、壮大势力而忽视了依法经营。加之一些网点任务压的比较重,为了完成任务,储蓄所工作人员不得不以高息揽储的办法吸收存款。对存款的高息揽储现象有的负责人视而不见,甚至我行我素,违法经营,从而纵恿了高息揽储的进一步蔓延。
1.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对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增长,加快西部大开发,完成“十五” 计划的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息揽储的出现,直接影响到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到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扰乱了金融市场,如果继续蔓延,则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2.加大了金融行业的无序竞争。高息揽储的存在,助长了金融业的无序竞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高息揽储的出现,必将助长新一轮的高息揽储大战。各家银行为了追求速度、追求份额,必然会不遗余力地投入高息揽储大战之中,在争存款的过程中必然你争我夺,互挖墙脚,对存款人竞相许诺优厚报酬,金融机构为了弥补损失,必然出现“绕规模贷款”、“账外经营”的现象。这种无序和不正当竞争,不仅助长通货膨胀,带来金融风险,还会给银行自身留下大量的不良资产和坏账,造成了无尽的后患。
3.造成银行经营成本上升、经营利润下降。不惜血本、不计代价是高息揽储的表现形式,在一些网点竞相采取提高手续费的办法进行高息揽储。据笔者实地了解,有些网点定期一年的储蓄存款分别以5‰、8‰、10‰不等的手续费吸收存款,到期后转存仍然要付给同样数额的手续费,按照这一比例计算,定期一年的储蓄存款存入储蓄所三次后,银行要支付1.5%一3%的手续费,这种做法调高了储户的胃口,增大了筹资成本,造成了经营利润的大幅度下滑。中国已加入WTO,金融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与外资银行相比差距很大,人为地增加经营成本,对我国金融行业提高经营效益、提升竞争能力、补充资本金不足无疑是雪上加霜。
4.助长了挪用、贪污、腐败,影响了银行业在社会上的形象。由于高息揽储讨价还价现象的发生,一些储蓄员低进高出,做假账,中饱私囊,贪污、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金融行业的形象。
1.建立央行监管、行业互律监管、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体系,防范高息揽储的再度蔓延。
(1)央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根据国家授权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在实施对高息揽储的监管过程中,要避免各种因素的干扰,以一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秉公执法的态度和立场,严肃查处高息揽储,该通报的就通报,该罚款的就罚款,该撤职的就撤职,该诉诸法律的就诉诸法律。
(2)金融机构互律监管。为了避免金融机构之间由于高息揽储造成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和矫正金融行为,扼制高息揽储的蔓延,金融机构互律监管不可缺少,在央行监管不到的地方恰恰可以通过经律的职业道德规范,同行业的互律约束触及法律和央行涉足不到的死角,可以说互律监管是央行监管的补充和延伸。为此,建议尽快成立金融同业工会,并通过制定业内公约对高息揽储实施行业内部互律监管。
(3)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即金融机构建立内部监控制度。诸如制定《严禁高息揽储规定》、《高息揽储处罚办法》等,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保证不发生高息揽储的现象,特别是在央行监管有时显得滞后的情况下,强化并落实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2.明确邮政储蓄的性质,取消优惠待遇。一是明确邮政储蓄的金融机构性质,将邮政储汇局由邮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划分出来,邮政储蓄的收入不再列入邮政部门的收入,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单独核算、单独纳税的邮政储蓄经营体制。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央行严格把关,同时业务上直接接受央行监管。二是取消央行对邮政储蓄的优惠待遇,其转存款利率与国有商业银行持同一利率标准,避免不公平的竞争和为高息揽储创造条件。
3.实行基层央行、金融机构负责人杜绝高息揽储责任制。首先是基层央行行长要对本地区出现的高息揽储负直接的监管责任。其次是金融机构负责人要对自己所辖范围内的高息揽储负直接的领导责任,从而形成纵向、横向的责任体系,对出现的高息揽储的现象要一查到底,认定责任,一级追一级,依法严惩。
4.实行高息揽储举报有奖制。一是实行内部举报奖励制,即金融机构内部员工举报奖励制。二是存款人举报奖励制,即存款人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的高息揽储而进行举报的奖励制度,此项奖励应集中在基层央行,举报核实后奖励举报人1万一3万元,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5.积极开办个人理财服务。个人理财服务在国外银行已有相当长的时间,但国内银行尚在起步阶段,国有商业银行要为寻找高息市场的闲散资金提供服务,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积极为闲散资金寻找出路,诸如积极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以及购买国债、保险等业务,妥善疏导寻找高息市场的闲散资金。
6.充分利用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大好时机,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所谓利率市场化是指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的过程,即金融交易主体享有自主决定利率的权利、利率的数量结构和风险结构等方面都由市场自发选择,政府或中央银行享有利用间接手段影响利率的权利。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指出“金融业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利率市场化”。当前,我们面临着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大好时机,一是近两年多我国物价水平持续走低,出现了通货紧缩的现象,持续的物价负增长已为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提供了条件,利率市场化不会引发通货膨胀。二是企业、居民的风险意识和对利率波动的敏感性在不断增强,也为加快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我国利率市场化已取得了一定进展,积累了一定经验,部分利率已经基本接近市场化。如国债发行中引入了价格竞争的招标方式发行,发行利率已经由竞价方式确定,全国统一的同行拆借市场已经联网运行,形成了全国统一的拆借利率,并且更多地运用市场手段引导市场利率波动。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已经具备了必要的条件。因此,央行应乘此大好时机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步伐。可以说推进利率市场化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需要,也是扼制高息揽储的治标治本的重要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