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3 20:13
黄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黄冈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办发〔2009〕19号)精神,设立黄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起草我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关职责,组织督促检查,促进民族宗教政策的落实,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监督实施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散居少数民族的政策;做好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办理少数民族维护权益事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四)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各宗教之间的团结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六)负责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组织协调宗教领域的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七)负责培训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参与对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和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须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牌子)、民族科、宗教科3个职能科室。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中层领导职数3名。
彭仕雄:党组书记
李林:党组副书记、局长
武江峰:副调研员
李仲仪: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孙新民: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冈市民宗局党支部开展“禅与廉政天台行”党建活动
2013年9月28日,由黄冈市民宗局党支部承办的黄冈市直单位第三党建活动区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学习的党建活动,在红安县天台寺成功举行。
本次活动的主题为“禅与廉政天台行”,市民宗局充分发挥了自身职能,利用黄冈丰富独特、底蕴深厚的禅文化资源,将禅文化与廉政文化结合起来,给广大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活泼、别出心裁、回味无穷的廉政党课。广大党员干部在天台寺听禅乐、品禅茶、上禅课,从宏伟的禅乐表演、清香的禅茶制作、精辟的禅课导读中领悟到人生的真谛,心灵受到洗涤与慰藉,加强了个人修养,提高了自身廉洁从政、抵御诱惑的觉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