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微生物学会

更新时间:2024-10-19 16:40

黑龙江省微生物学会的前身是中国微生物学会哈尔滨分会,成立于1954年10月7日。现有会员427人,团体会员1个。学会下设工业微生物学、农业微生物学、医学微生物、兽医微生物学四个专业委员会,原有的食用菌专业委员会在2003年撤销并入省食用菌协会。

学会概况

第一任理事长是张致果,副理事长赵成林、胡祥碧,秘书为赵成林和王文余。1978年10月,黑龙江省微生物学会作为黑龙江省科协第一批团体会员正式成立学会理事会由13人组成,其中常务理事7人。1990年本会与黑龙江省科学院应用微生物研究所、黑龙江省生物工程学会共同主办生物学核心科技期刊《生物技术》杂志。

黑龙江省微生物学会创立至今已经走过24个年头,在省科协、中国微生物学会的领导下,在挂靠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学会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学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三主一家”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言论自由。学会坚持以学术活动为中心,努力提高学术交流质量。1978年以来共组织有关工业微生物、农业微生物、兽医微生物和食用菌学术交流71次,聘请国内外专家90人次,近年来平均每年至少邀请4-5名国外专家,先后与加拿大阿尔伯塔研究院、农业中心、诺斯高沙农业大学、美国朗曼林达大学、俄罗斯科学院远东分院、圣彼得堡大学、俄罗斯国家微生物研究所、白俄罗斯国家微生物研究所、日本岐阜大学、东京农工大学、日本国家作物研究所等十多家研究机构建立了科技合作互访的关系,先后派出37人次参加各种国际会议,24人出国访问考察,其中7人攻读博士学位。通过广泛的对外交流和科技合作,学会争取省级国际合作项目10项,已经鉴定3项,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学会还每年组织一次优秀论文评选,共向中国微生物学会、省科协推荐优秀论文221篇,其中有85篇分别获中国科协、中国微生物学会、黑龙江省自然科学技术优秀论文。

在促进学术理论交流的同时,学会工作注重与经济建设和实际生产相结合,坚持开展“三个一”竞赛活动、“科技三下乡”科技大篷车和包扶结对子等科普活动,十多年来组织了29余期香菇、木耳、姬松茸等各类食用菌栽培技术培训班、10期生物防治科普宣传活动、12期微生物肥料实用技术培训班、7期发酵饲料技术培训班,进行了40余次科技科普知识讲座,编写赠送科技书籍、小册子3.5万册,参加人数达5万人,足迹遍及全省,为乡镇企业和农户培养了大批技术骨干。学会还积极培养青年科技人才,组织专题讨论,并在评选优秀论文及论文、著作出版上给予支持和优惠,有2人获黑龙江省三、四届科技人才奖,出版专著7部。

学会主办的《生物技术》科技期刊,为双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年发行量逾1.5万册。该刊坚持面向科研生产的办刊宗旨,刊物质量和知名度不断提高,成为我国生物学领域的重要期刊。

通过20多年的发展,黑龙江微生物学会在促进地方科技学术交流,振兴龙江经济,促进学术进步,切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振兴龙江老工业基地战略、“绿色农业”发展战略的实施,黑龙江省微生物学会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组织审核、评估和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二)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负责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政、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的申报和监督;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及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研究提出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提出年度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点;负责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开放体制改革和建设;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承担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宁波市政府规定的具体实施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卫星城市、中心镇的改革和发展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制定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报批和综合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项目储备库,研究提出综合平衡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意见;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拟订空间布局规划、资源合理利用方案和行业准入标准等;负责工程造价、咨询、评估业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招投标政策及规章制度,并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黑龙江省微生物学会(Heilongjiang Society for Microbiology ,HSM)。

第二条 黑龙江省微生物学会是黑龙江省科技协会领导下的由从事微生物学研究的科技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群众团体,依法登记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微生物学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黑龙江省微生物学科学技术的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促进我省微生物学的繁荣和进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适应微生物学本身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黑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的挂靠单位是黑龙江省科学院应用微生物研究所。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兆麟街68号(黑龙江省科学院应用微生物研究所内)。邮政编码:1500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围绕微生物学的学科范围从事以下业务活动:

(一)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微生物学领域的重课题研究,及时掌握微生物学的国内外研究动向,为我省制定技术政策提出建议和咨询。

(二)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为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

(三)举办培训班、讲习班,普及现代微生物学科学技术知识。

(四)编辑出版微生物学方面的学术书籍、期刊。

(五)注意研究国外微生物学发展动态,加强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友好往来,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协作。

(六)积极开展为科技人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注意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推荐人才。

(七)积极发展新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微生物学科技工作、教学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或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微生物学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交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个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崐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崐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单位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河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5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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