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

更新时间:2024-10-29 10:41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

具体内容

美国“337条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所谓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调查机关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负责进行337调查。US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USITC共设6名委员,每届任期9年。

调查对象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查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调查程序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应诉、听证前会议、取证、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议并终裁、总统审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USITC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尽早的、可行的时间内”完成一项337调查并作出裁决。实践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般在12-15个月内结束调查,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18个月。

申请与立案

一、337调查申请的提起

申请人可以亲自或以邮寄方式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交申请书,包括12份非保密文本及6份证据材料、12份保密文本及6份证据材料。非保密文本的申请书也可以以电子版的方式提交。USITC不接受以传真方式提交的申请书。

非美国企业也可以提起337调查申请。在涉及知识产权的337调查中,无论美国企业(自然人)还是非美国企业(自然人),只要其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能够证明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相应的国内产业,都可以依法向US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在确定美国是否存在国内产业这一问题上,应考虑申请人:是否在厂房和设备方面作了重要投资、是否雇佣了大量劳动力或筹措了大量资金、是否对涉案知识产权的开发进行了设计、研发、许可等重大投资活动。

二、申请书的内容

在337调查中,如果申请人指控进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行政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益;诉讼请求。在涉及专利的337调查案件中,申请人还必须提供证明侵权的专利权利要求对照表。

三、申请书相关信息的了解渠道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USITC的官方网站查询到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包括原告、被告以及诉由等信息。此外,还可以通过USITC的EDIS系统查询非保密版的申请书、所附证据及其他相关调查文件。

四、立案

USITC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公告将公布在美国政府官方刊物《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上,并可以在USITC的网站上查询。

法律依据

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

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关于USITC调查的有关规定、《US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贸易制裁性

337调查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自从颁布以来经多次修订,现规定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

337条款是国际上最具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凡是337调查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的外国出口产品,将通过颁发禁止进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该涉案产品的进口和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而且无法规避。

另外,337条款已经跨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均可能被追诉,甚至包括非出口行为。根据“337”调查普遍排除令规定,一家败诉,连同该国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

主体对象

申请人(原告)和被申请人(被告)是一项337调查的当事人。认为调查结果会对其利益产生影响的其他企业可以以第三方的名义或者要求增加为被告的方式申请参与到337调查程序中。US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发布初裁,并指定一名律师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独立的第三方参与每一项337调查。委员会委员负责对行政法官的初裁进行复议并作出终裁。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USITC作出的任何违反337条款的终裁均应提交总统进行审议。实践中,该总统审议实际由美国贸易代表(USTR)办公室进行。

行政法官

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在337调查中的职责主要包括:规定取证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召集听证会、作出初裁以及对救济措施的建议。当一起337调查案件正式立案后,US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行政法官应在立案后45日内确定调查结束的目标日期(Target Dates),并发布一系列的调查规则(Ground Rules)。调查规则规定了调查程序的具体指南,例如回答动议的时限、所需证据性附件的副本数量、翻译的使用、电话会议的程序等。行政法官将在举行听证会后作出进口行为是否违反337条款的初裁。USITC共设有5名行政法官。

ITC律师

在每一起337调查中,USITC均指定其下属的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 OUII)的一名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代表公共利益全面参与调查。该律师在337调查程序中,完全独立于行政法官,可以就案件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对当事人的主张表示支持或反对。

调查的被告

1、被告的确定

涉案产品的制造商(无论其是否直接对美出口产品)、将涉案产品进口至美国的进口商或在美国销售已进口涉案产品的销售商或零售商,都可能成为337调查的被告。337调查是针对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不要求USITC具有属人管辖权。因此,即使外国企业没有在美国直接设立分公司,而是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也可能因为进口产品涉嫌侵权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如果原告在337调查申请中要求USITC发布普遍排除令,则USITC一旦发布普遍排除令,受该措施影响的不仅包括申请书中列名的被告,还包括其他未在申请书中列名,但可能向美国出口同类涉案产品的企业。因此,广义上讲,此类企业也与337调查相关。

获知337调查案件的预警信息后,企业应迅速通过有关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律师或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了解并核实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的内容,结合申请书中的涉案产品描述及涉案知识产权的说明,与本企业对美出口产品分析对比,从而确认本企业是否涉案。

2、如何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337调查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许多企业由于不知情或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在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活动中,对美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1)在生产对美出口产品时,先初步调查美国同类产品中是否适用相同或类似技术、外观设计及商标;

(2)在接受进口商委托生产对美出口产品的订单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加入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免责条款;

(3)生产或出口前委托有关中介组织进行检索,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4)委托律师出具出口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

3、被告决定应诉首先该做的工作

337调查多涉及专利侵权问题,应诉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素很强。被告企业如果决定应诉,首先应迅速在企业内部选择了解涉案产品技术、销售情况并具有一定决策能力的人员组成内部管理团队,同时聘请律师,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应诉策略,开展应诉工作。此外,在部分案件中,原告可能利用广泛的渠道公开被告正在面临337调查这一情况,从而影响涉案产品的现有或潜在的使用者或购买方,停止使用或购买被告的产品。因此,决定应诉后,被告还应迅速向外界或有关购买方发表声明,表明自己的立场和相应行动。

4、被告不应诉的后果

337调查程序中,被告如果不应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缺席被告。一旦USITC就某一被告做出缺席裁定,原告在申请书中对缺席被告的指控将被认定是真实的,其可以向USITC提出对缺席被告立即采取救济措施。USITC可以在认为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对缺席被告采取排除令、禁止令或两者并取。

5、联合应诉的利弊

337调查中,如果多家被告企业实施联合应诉,可以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分担应诉工作,一定程度上能够分摊应诉费用,使单个企业的应诉负担降低。此外,通过联合应诉企业间的协作,可以形成合力,共同与原告抗衡。

实践中,一些涉案企业出于以下担心,不愿选择联合应诉策略:需与其他企业协商,无法快速做出决策;可能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他企业搭便车;企业自身情况不同导致无法形成统一的应诉策略等。

利害关系方

在申请书中列名的被告可以通过提交答辩状参与337调查。其他任何愿意参与调查程序的企业可以向行政法官或者USITC提交希望参与调查程序的书面动议,并同时提交其已向每个当事方送达该动议的证明。在决定是否允许其他非被告企业参与调查时,调查机关通常依据以下4项标准:动议及时提出;对作为调查标的的财产或交易具有利益;调查结果可能在事实上损害或妨碍动议提出方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现有参与方未能充分代表动议提出方。

337调查中,其他利害关系方如果不参与调查,将丧失利用调查程序收集信息、表达主张的机会,最终可能会受到USITC做出的是否违反337条款的裁决以及有关救济措施的影响。

应对策略

多数中国企业积极应诉美337条款,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因为一个针对极小侵权认定的排除令,其杀伤力足以使被告无法继续经营。

一系列的中国产品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Commission,简称“ITC”)被告侵犯知识产权,如打火机、打印机墨盒、赖氨酸产品、电池等产品。过去许多中国公司选择不予理睬,现在多数都采取积极应诉,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本文将讨论如何在美国应对337条款的行政诉讼。

在美国提起337条款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美国公司,也可以是外国公司,如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日本公司或德国公司等。

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

向ITC递交的起诉书必须证明存在被相关专利涵盖的产品已经形成国内产业,或者上述产业正在美国兴起。“国内产业”的要求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涉及技术,另一部分涉及经济。在技术方面,原告必须证明专利涵盖的产品已经在美国生产或销售。在经济方面,原告必须证明已经在制造设施和设备上有相当数额的投资,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或在产品开发,包括工程、研发或授权许可等方面作出实质性投资。

ITC经过调查审理后若确认进口产品侵犯了知识产权,则可依据337条款规定发布两种命令:一种是“停止令”,另一种是临时性或永久性的“禁止令”或“排除令”。前者类似于美国地区法院发布的禁令,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果被告不顾这种命令而执意将侵权产品输入美国并进行销售,就有可能被课以巨额罚款。后者则明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ITC可以发布全面排除令,这种排除令并不针对具体的进口商,而是针对侵权的产品,禁止特定类型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口到美国。即便是有限排除令,也适用于被告的所有侵权产品。ITC的排除令并不指出具体型号,而是对禁止进口的侵权产品作出一般的总体描述。所以,如果美国市场对被告来说是主要市场的话,一个针对极小侵权认定的排除令,其杀伤力足以使被告无法继续经营。禁止令还用来防止被告销售已经进口至美国的侵权产品存货。

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

1、普通的不正当贸易。所谓普通的不正当贸易行为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但其构成非法必须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其损害达到了可观的程度。

2、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在美国销售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无需证明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

337条款的特点有二,一是短平快的调查程序(限定在12或15个月内结束调查),二是非常严厉的补救措施。一旦被认定侵权,非但被告的相关产品将可能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而且被告国内同行业的同类产品也可能永远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

337条款的诉讼是行政诉讼,除了能迅捷地裁决后下禁令之外,并不给原告以经济上的补偿。所以原告往往会双管齐下,一边在ITC进行行政诉讼,同时又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以获得经济赔偿。在行政诉讼进行的过程中,联邦地区法院通常会暂停审理民事索赔案。

企业的应对措施

在产品向美国出口前,首先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防患于未然。中国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首先进行专利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侵犯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国专利,包括请专家分析产品在美国的专利保护状况。与败诉的损失相比,专利检索的费用实在是微不足道的。

如果发现有可能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的情况,则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以免侵犯知识产权。如果存在侵权可能,则可以使用其他方法绕过专利来避开侵权。如果有些核心的专利无法绕过,也可以从专利权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专利的许可,或者与进口商取得协议,由进口商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337调查案,如果采取不应诉的“鸵鸟政策”,ITC就会缺席判决,这就意味着被调查的产品将长期甚至永久地失去美国市场。一旦被告积极应诉,至少可以取得谈判的筹码,争取胜诉或与原告庭外和解。

有的被告公司认为只要将公司关闭,重新注册一家公司东山再起,即可规避缺席判决的后果,这种做法是非常谬误的。如上所述,ITC的禁令或排除令是针对侵权产品,而不是针对具体的公司。即使公司改头换面,只要仍旧生产同样的侵权产品,就还是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中国正在向出口经济转型,在一个行业中往往有许多企业生产同类产品。337条款的诉讼往往是同时针对许多家中国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可以联合起来共同应诉,以降低诉讼费用。行业的商会往往可以组织和协调,如在温州打火机诉讼中,温州的烟具商会就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应诉的策略

在ITC调查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三种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在涉及多个专利指控的诉讼程序中成为被告的障碍:(1)从原告和第三方取证的时间非常有限;(2)行政法官举行听证会和颁布其裁定的时间非常有限;(3)委员会要求行政法官对听证会上提出的每一项争议进行裁定。因此,即使行政法官裁定因为专利无效而不存在侵权行,但他仍必须就听证会上提出的所有涉及上述专利的所有争议做出裁定。时间紧迫会对原告非常有利,并随着争议数量的增加和听证会的临近不断对被告施加压力。

被告可以通过即决裁定的动议来减少原告施加的压力并降低风险。即决裁定的提议可以只针对主要争议,例如侵权不存在、专利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以及缺乏国内产业等。如果成功,即决裁定将该专利撤出调查范围而不需要再举行最后的听证会。即使原告有难以反驳的侵权和专利有效的立场,上述专利也不列入委员会调查范围。被告能够将更多的时间对其余的专利在听证会上作进一步的陈述,就每个抗辩提供充分的证明。

即决裁定动议即使不成功,仍有利于缩小争议的范围。至少上述动议能试探行政法官在该抗辩中所持的立场。如果动议被完全否决,被告则可放弃上述辩解,而在听证会上陈述其他抗辩。如果行政法官否决动议,但对抗辩感兴趣,则被告可以重新深化论据并提供补充证据,在听证会上或在随后的即决裁定动议中递交。

在听证过程中被告还可以辩称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对方的专利权。专利权的权项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技术要素。只有当被控产品涉及权项的所有技术要素时才可以判定侵权,否则就不属于侵权。

此外被告还可以辩称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如:专利的权项覆盖面太宽,原告申请专利时已经存在类似的技术,专利缺乏新颖性等。

败诉后的策略

如果经过分析,被告可能败诉,或是经过抗辩被认定侵权而败诉,这并不意味着全军覆没。

首先,被告可以根据分析或ITC认定的侵权绕过专利重新设计产品,重新获得美国市场。如果遇到实在无法绕过的核心专利,则可以与原告谈判,争取成为被告的OEM制造商,即生产贴上原告品牌的产品。这样做当然会让原告有更多的利润,但是如果市场巨大,则通过薄利多销被告仍可继续生存下去。

其次,被告还可以与原告谈判获得使用专利的许可,并交纳合理的许可费。这种做法对被告比较有利,因为专利许可费可以用被许可方的利润为基数,从利润中支付,这是双赢的局面。即使专利持有人坚持要用销售额为基数,被许可方还可以通过谈判,不以整个产品,而仅以涉及专利的零部件的价值为基数,尽量减少许可费。

此外,被告还可以与原告谈判成立合资企业,由原告提供专利技术,在中国制造产品。由于中国的劳力成本低廉,许多外国公司愿意与中国公司合资生产降低成本,这也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相关事件

轰动一时并受到广泛关注的美国橡胶防老剂337调查案在圣奥的据理力争下取得了决定性胜利。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7年12月21日作出裁定,撤销并驳回下级ITC的裁决。这是橡胶行业第一次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赢得决定性的胜利。

此前,ITC判定圣奥公司侵犯了美国富来克斯公司的专利,美方颁发了有限排除令。对此圣奥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法庭提出上诉。2007年12月2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该上诉作出判决:称ITC认定圣奥侵权的判决,是基于其对富来克斯公司有关权利要求中“控制量”一词的错误解释而作出的,圣奥并无字面侵权,ITC的判决被驳回。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助剂专委会理事长许春华表示,此次圣奥在337调查案中获得的胜利,不仅捍卫了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也将有助于行业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突破欧盟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圣奥高层领导表示,中方并非不能打赢337调查的知识产权官司,就本案,圣奥已经取得了完全的胜利,决定性的胜利。圣奥今后将一如既往地坚决捍卫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维护中国橡胶工业、轮胎行业的权益,为民族橡胶助剂工业的发展继续作出应有的贡献。

据了解,2005年2月富来克斯作为申诉方,向ITC申请对圣奥等公司展开橡胶防老剂337调查,申请对由专利方法控制成的中间体4-ADPA、由4-ADPA制成的防老剂6PPD及其下游产品,颁发永久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06年7月,ITC复审裁决圣奥公司侵犯了富来克斯在美的部分专利,禁止圣奥公司出口的和Sovereign公司进口的、按圣奥公司方法生产4-氨基二苯胺和6PPD产品进入美国及在美国境内销售。

美对多国烧结稀土磁体发起“337调查”

2012年9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日本日立金属及其美国子公司要求,对中国、美国、德国和奥地利等29家企业生产的烧结稀土磁体产品发起“337调查”,以确定它们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表声明称,涉案产品主要是烧结稀土磁体产品及发动机、音响、耳机、无线工具、计算机硬盘和高尔夫球球位标等含有这一材料的产品。这项调查涉及4家中国企业、23家美国企业、一家德国企业和一家奥地利企业。

苹果热门产品遭337调查

2012年8月17日,摩托罗拉移动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诉,指控苹果在美国市场销售的iPhone、iPad、iPod和iMac产品侵犯了该公司专利,要求对其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8月18日,ITC宣布正式对苹果上述涉案产品展开337调查。

根据有关程序,ITC在启动“337调查”后,该机构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若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ITC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的资格。

三一重工遭美国“337调查” 指控其涉产品侵权

2013年,美国当地时间11日(北京时间12日),三一重工上诉奥巴马遭驳回。就在同一天,由于美国一家起重机公司申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对三一重工生产的履带式起重机产品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

三一重工遭“337调查”,缘于起重机生产企业马尼托瓦克(Manitowoc)于6月12日指控三一重工在美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及相关配件侵犯了该公司专利,涉案产品是运用可变位配重(VPC)技术以改善起重机的操作和使用的移动起重机。该公司同时主张,由于涉案产品随意使用了申诉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损害或实质性损害了美国已建或将建的相关产业,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对三一发布永久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

这家美国企业特别指控三一的SCC8500型起重机及其组件为侵权产品。马尼托瓦克称一位马尼托瓦克的前雇员约翰·兰宁向三一分享了这些商业秘密,兰宁为三一美国工作。在马尼托瓦克发起投诉之后,三一重工在一份声明中说:“三一的SCC8500履带起重机从头到尾均由三一的工程师设计,使用的是我们自己的创意和我们自己的技术创新。我们坚决驳斥马尼托瓦克的指控,并坚定支持我们在市场上领先的产品。”

杭州骑客等平衡车企业遭受多起美国“337调查”

2016年,我国平衡车企业先后遭遇了3次“337调查”,其中原告都请求ITC颁发普遍排除令,一旦成功,原告以外的所有平衡车企业都将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在此情况下,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迅速成立了平衡车分会。平衡车分会在商务部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指导下,联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分别在深圳和杭州召开了共同应诉“337调查”协调会,并以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主导,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在各方的努力之下,2017年,中国平衡车企业迎来了3起“337调查”的胜诉。

联想等7家企业遭美“337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又对联想等7家企业生产的光驱产品发起“337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声明中称,此次涉案产品主要是台式机、笔记本电脑、DVD机、蓝光播放机、CD机和游戏机等含有光驱的产品,涉及联想、联发科技、LG、三星、任天堂、松下和东芝7家企业。

美国企业对大疆无人机及其组件提起337调查申请

2018年8月30日,美国Autel Robotics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无人机及其组件(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对使用索引搜索系统的计算设备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

2024年1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使用索引搜索系统的计算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Computing Devices Utilizing Indexed Search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89)。

对存储容器和工具箱等启动337调查

2024年7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存储容器和工具箱、整理器、组件盒、冷却器和与之一起使用的附件(Certain Storage Containers and Toolboxes, Organizers, Component Boxes, Coolers, and Accessories Used Therewith)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09)。

2024年8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集成电路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Integrated Circuit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调查编码:337-TA-1350)作出337部分终裁:基于和解部分终止调查,拒绝考虑复审并对最终初裁不采取立场,本案调查终止。

对无线前端模块及其下游设备启动337调查

2024年8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无线前端模块及其下游设备(Certain Wireless Front-End Modules and Devices Containing the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13)。

美国ITC正式对水润皮肤磨削系统及其组件III启动337调查

2024年9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水润皮肤磨削系统及其组件III(Certain Hydrodermabrasion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III)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17)。

美国企业对特定可充电电池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4年9月,美国LithiumHub, LLC、Lithiumhub Technologies, LLC、Mr. Martin Koebler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特定可充电电池及其组件(Certain Rechargeable Batteri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美国、中国、加拿大13家企业涉案。

美国ITC对智能电视启动337调查

2024年9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智能电视(Certain Smart Televisions)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20)。

美国企业对特定制作机器及其组件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4年10月7日,美国Cricut, In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制作机器及其组件(Certain Crafting Machin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违反了美国337条款。

2024年10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子烟产品(Certain Disposable Vaporizer Devices,调查编码:337-TA-1410)作出337部分终裁。

2024年10月10日,美国INGENIOSPEC, LL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电子眼镜及其组件和相关充电设备(Certain Electronic Eyewear Product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Related Charging Apparatuses)违反了美国337条款。

2024年10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充电电池及其组件(Certain Rechargeable Batteri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

2024年10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Wi-Fi 接入点、路由器、范围扩展器、控制器及其组件(Certain Wi-Fi Access Points, Routers, Range Extenders, Controlle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405)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的初裁(No.14)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调查。

主要影响

337调查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2012年安徽大地熊新材料公司对美出口额达300万美元,占全年出口总额的10%。这正好与日本日立金属株式会社的产品在美国市场产生了竞争。

2012年8月17日,日立金属株式会社及其关联公司在美国对中国烧结稀土磁体发起“337调查”,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对包括中国的3家公司在内的29家企业发布普遍排除令及禁止令,阻止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这也是外国企业在美对涉及中国企业提出的第12起“337调查”。受此调查影响,2013年1-8月份,大地熊公司出口金额同比下降了30%,其中美国市场下降66%。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的环境下,企业面临的各种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有增无减,涉及面越来越广。 也成为国外打压中国产品出口的新手段,而中国不少企业因为人才短缺、应诉成本过高,加之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不足,放弃应诉,最后不仅丢掉了市场,更丧失了发展前景。

企业由不知所措到积极应诉,最终和解结案,既挽回了损失,又加强了双方的业务合作,实现了共赢,为安徽省出口企业运用WTO规则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壁垒树立了榜样。

评价

来自省商务厅的分析认为,到2013年,随着中国出口的不断增长,针对中国企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也在持续增多,企业只有立足自身,加快产业升级,加强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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