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西吉杀人案

更新时间:2023-04-16 15:36

2019年8月5日下午,宁夏西吉县吉强镇发生一起命案。

案件经过

2019年8月5日下午,宁夏西吉县吉强镇发生一起命案。8月5日15时57分,吉强派出所接到报警指令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2名成年女性及3名儿童躺在房内,1名成年男性颈部受伤。受伤者杨某某(男,25岁,颈部受伤)已送往西吉县人民医院抢救;2名成年女性(王某某,女,29岁;康某某,女,32岁,系房主)及3名儿童(马某某,男,5岁,系王某某之子;安某某,男,9岁,系康某某之子;安某某,女,10岁,系康某某之女)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已死亡。

案件伤亡

截至2019年8月6日,该案件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5名死者中有3名儿童。

案件处理

案发后,固原市公安局迅速派警力赶到现场开展侦破工作;公安厅抽调专门力量组成专案组,赶赴现场指导侦破工作。

截至2019年8月6日,伤者已经得到及时救治,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侦办和有关善后工作在进行中。

2020年7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对被告人杨永福故意杀人、侮辱尸体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永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侮辱尸体罪判处被告人杨永福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永福宣告的缓刑,以诈骗罪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固原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永福与被害人康某(女,殁年32岁)系未婚同居关系,与被害人康某的女儿被害人安某甲(女,殁年10岁)、儿子被害人安某乙(男,殁年9岁)一起生活在宁夏西吉县吉强镇幸福佳苑小区。2019年8月4日下午,被害人王某(女,殁年29岁)带其子被害人马某(男,殁年5岁)去康某家串门。当晚20时39分,杨永福带康某与王某等人到西吉县城某KTV喝酒唱歌。其间,因杨永福对王某比较亲近,8月5日0时43分康某独自离开KTV,在手机微信中以杨永福对自己缺乏关心为由与杨永福发生争执,并多次拒绝接听杨永福语音通话。1时32分杨永福、王某回到康某家中。后杨永福出门找到康某,二人于2时17分回到家中,安某甲、安某乙、王某、马某已入睡。杨永福与康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当日凌晨,杨永福持菜刀在北侧卧室杀害安某甲、安某乙;在东北角卧室杀害王某、马某;在南侧卧室杀害康某。其间,杨永福在东北角卧室奸污王某尸体。砍切五人后,杨永福用菜刀切割自己颈部、用单刃刀片切割左手腕,倒在南侧卧室地面。

固原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永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五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永福在故意杀人后奸污尸体,其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永福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永福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永福因与被害人康某情感纠纷,滥杀无辜,致五人死亡,其中包括三名未成年人,并奸污他人尸体,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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