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更新时间:2024-07-28 13:11

挑战杯是“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的简称,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和全国学联、举办地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全国性的大学生课外学术实践竞赛。“挑战杯”竞赛在中国共有两个并列项目,一个是“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另一个则是“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这两个项目的全国竞赛交叉轮流开展,每个项目每两年举办一届,“挑战杯”系列竞赛被誉为中国大学生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的“奥林匹克”盛会,是国内大学生最关注最热门的全国性竞赛,也是全国最具代表性、权威性、示范性、导向性的大学生竞赛,“挑战杯”的杯名由原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同志亲自题写。

竞赛信息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一项全国性的竞赛活动,简称“大挑”(与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对应)。该比赛创办于1986年,由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省级人民政府主办,承办高校为国内著名大学,“挑战杯”系列竞赛被誉为中国大学生学术科技“奥林匹克”,是国内大学生最关注最热门的全国性竞赛,也是全国最具代表性、权威性、示范性、导向性的大学生竞赛。该竞赛每两年举办一次,旨在鼓励大学生勇于创新、迎接挑战的精神,培养跨世纪创新人才

竞赛背景

“挑战杯”科技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全国学联主办,国内著名大学新闻单位联合发起,国家教育部支持下组织开展的大学生课余科技文化活动中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权威性的全国性的竞赛活动,被誉为中国大学生学术科技“奥林匹克”。此项活动旨在全面展示我国高校育人成果,引导广大在校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迎接挑战、培养跨世纪创新人才。这项活动坚持“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迎接挑战”的宗旨,自1989年以来已分别在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成功地举办了七届,挑战杯已形成校级、省级、全国的三级赛事,参赛同学首先参加校内及省内的作品选拔赛,优秀作品报送全国组委会参赛。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竞赛活动十分关注,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江泽民同志于1993年8月4日为“挑战杯”题写了杯名,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同志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纷纷为“挑战杯”竞赛题词。

竞赛影响

由于“挑战杯”竞赛活动在较高层次上展示了我国各高校的育人成果和推动了高校与社会间的交流,已成为学校学生课余科技文化活动中的一项主导性活动,成为高校与社会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窗口,成为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有效方式,成为培养高素质跨世纪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界接触和物色优秀科技英才、引进科技成果、宣传企业、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最佳机会,从而越来越受到广大学生的欢迎和各高校的重视,也越来越在社会上产生广泛而良好的影响,其声誉远播港澳地区甚至欧美发达国家。

历届回眸

最近一届

第十八届

2023年8月16日,第十八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揭榜挂帅”专项赛网络展播交流活动在浙江省嘉兴平湖市举办。

2023年10月27日至31日,第十八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终审决赛在贵州大学举办。本届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学联、贵州省政府共同主办。竞赛搭建主体赛、“揭榜挂帅”专项赛、红色专项活动、“黑科技”展示活动有机组成的“1+1+2”赛事整体架构,共吸引全国2000多所高校、40余万件作品、250多万名学生参赛。10月28日,第十八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决赛,在贵州大学举行。

竞赛章程

通过时间

(2004年6月10日全国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 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含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有关负责同志作为组委会成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一名主管领导作为组委会成员。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和评审规则;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投票表决竞赛承办高校;

4.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全国组委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非高校专家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若干名。

全国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 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在全国组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时成立,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1名、评审委员3名(根据被评判作品学科分布选定)、主办单位各1名代表、全国组织委员会高校委员中抽签产生的10名代表组成。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1.授权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

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校进行质询;

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 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2/3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全国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竞赛总分前70名的学校为联合发起高校,并可根据终审决赛规模、地区平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素作部分调整。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各高校应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各省(区、市)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区、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六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七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八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

第十九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 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二十一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6件,每人限报一件,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l件。参赛作品须经过本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各省(区、市)选送全国竞赛的作品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每所发起学校可直接报送3件作品(含在6件作品之中)参加全国竞赛。

第四章 展览、交流、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组委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适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在终审决赛期间,举办成果转让活动;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

全国组织委员会可以结集出版竞赛获奖的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发起高校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终审决赛各类作品总数的3%、8%、24%和65%。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正比例。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参加各省(区、市)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竞赛的,由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 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校;设“优胜杯”若干,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二十一名的学校。累计三次捧得“挑战杯”的学校,可永久保存复制的“挑战杯”一座。

第二十九条 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上报至全国组委会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计10分。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三十条 竞赛设10个左右省级优秀组织奖和进入终审决赛高校数30%左右的高校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省份和高校。省级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根据《优秀组织奖评选办法》评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高校优秀组织奖由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参照《优秀组织奖评选办法》提名,主办单位确定后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专项奖不计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竞赛联合发起高校应向全国组织委员会交纳规定数额的发起组织费。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作者所在学校应向全国组织委员会交纳规定数额的参赛费。发起组织费、参赛费主要用于竞赛的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经费的补充。

第三十三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校、该省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所在学校取消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的处罚。

竞赛组委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承办竞赛的高校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办办法,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获得历届“挑战杯”和“优胜杯”的学校具有承办下届竞赛的优先权;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

第三十五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赞助。最高荣誉“挑战杯”不得用于寻求赞助。

竞赛项目

“挑战杯”竞赛在中国共有两个并列项目,一个是“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简称小挑;另一个则是“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简称大挑,两者在比赛侧重点不同,大挑注重学术科技发明创作带来的实际意义与特点,而小挑更注重市场与技术服务的完美结合,商业性更强,小挑奖项设置为金奖、银奖、铜奖,而大挑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大挑发起高校可报六件作品,其中三件为高校直推作品,另外三件要与省赛组织方协商推荐,而小挑只能推荐三件作品进国赛,大挑有学历限制而小挑没有,大挑分为专本科组、硕士组、博士组分开评审,大挑国赛最多可以报八人,而小挑最多可以报十人,大挑比赛证书盖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 、教育部 、全国学联、举办地人民政府的章,而小挑证书只盖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 、教育部 、全国学联的章。

专项竞赛

网络虚拟运营专项比赛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挑战杯”竞赛的影响力和权威性,从第七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小挑)之后,将网络虚拟运营比赛单独出来。网络虚拟运营竞赛由全国“挑战杯”竞赛组委会举办,盖全国“挑战杯”组委会章,每年两季,竞赛流程为校赛选拔初赛、全国预赛、全国复赛、全国决赛。奖项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100名),另外国赛入围了现场决赛的团队,网络虚拟运营直接入围全国决赛,入围团队可以选择参与或不参与网络虚拟运营专项决赛,若选择参加,必须保证网络虚拟运营参加成员与国赛答辩成员一致。

特色项目奖

第八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除了网络虚拟运营专项竞赛外,全国挑战杯组委会专门设置了项目特色奖,对进入了国赛现场决赛的团队并参与公开答辩的团队,秉着好中选优,精益求精的原则评选了项目特色奖及最具潜力投资奖等,盖全国“挑战杯”组委会章。

西安世园会专项竞赛

第十二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期间,为扩大挑战杯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全国挑战杯组委会专门举办了西安世园会专项竞赛,该项目由学校团委重新推选3个项目,前提是不与已经入围国赛的作品重复,盖全国“挑战杯”组委会章。

累进创新奖

根据第十三届“挑战杯”竞赛组委会安排,本届竞赛增设了“累进创新奖”和“交叉创新奖”各若干项,为顺应交叉学科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的趋势,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吸收融合不同学科研究对象、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工具,丰富知识和研究能力体系,

1.申报作品须为已参加过往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竞赛的作品。

2.作品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下列一条或几条:(1)较之前参赛时有重要研究进展;(2)在作品孵化方面有明显成果;(3)学校通过设立累进支持基金、实施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等方式对较长周期的参赛项目提供持续支持,对参赛队员进行跟踪培养;(4)参赛项目被党和政府相关部门、社会机构采纳并结合实践加以完善,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累进创新奖每个高校只能选报一件作品。

交叉创新奖

(一)申报条件

1.参评作品须入围第十三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竞赛。

2.参评作品须涉及两个及以上学科(指“国家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在研究对象、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工具等方面突出体现作者的跨学科研究能力。

交叉创新奖每个高校只能选报一件作品。

赛事反思

功利化明显

“挑战杯”创业竞赛每届均由一所大学与当地政府承办。政府行为的运作机制有利于赛事组织协调和有效推进,然而,政府主办的特点使赛事通常与政府对大学的评估挂钩,导致以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的创业竞赛活动变成了各所大学的功利性角逐,使参赛主体为竞赛而竞赛,稀释了竞赛的创业教育功能。一些高校将竞赛结果与加分、保研挂钩,使得部分大学生参加“挑战杯”竞赛的动机具有极强的功利性——只是为了获奖或取得保研资格,忽视了参与创业计划过程而获得的能力锻炼和经验积累。从学校、指导教师、参赛学生角度来讲,组织、指导、参与“挑战杯”竞赛的动机已经凸显功利化倾向。

转化率极低

重大的科研发现和科研成果对推动社会进步有重要作用,但是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才对国家、民族、人民有直接的益处。以“挑战杯”竞赛为例,在省赛、国赛中获奖的作品不乏科技含量高或实用性强的发明专利,但是真正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品却是凤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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