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30 20:36
三改一拆,是指浙江省政府决定,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简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通过三年努力,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全面推进,违法建筑拆除大见成效,违法建筑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全面开展对城市规划区内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的改造,拆除全省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在“三改一拆”行动中,要充分体现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惠民生的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三改一拆”行动实行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三改一拆”行动的责任主体。各市、县(市、区)都要成立领导小组,并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规划管理。各地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科学合理推进“三改一拆”相关工作。要进一步整合和提升相关规划,加强规划间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的指导调控作用。
(三)坚持依法行政。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违法建筑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的指导意见与政策措施,有效规范“三改一拆”行动各项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抓紧做好我省“三改一拆”相关立法工作,并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办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要规范处理违法建筑的行政裁量权,细化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的具体办法,明确违法建筑拆除的主体、程序、保障措施,制订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的具体举措,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创新工作方法。要坚持以改带拆、以拆促改、改拆结合、惠及群众。要坚持重点突破、有序推进,将违法违规占用农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的违法建筑作为重点率先拆除。要坚持因地制宜、融合推进,从各地的实际出发,注意“三改一拆”与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生态浙江和美丽浙江建设、改善城乡群众住房条件与居住环境、优化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紧密结合。
(五)严格督查考核。将“三改一拆”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省政府每年将下达具体年度工作责任书,实行每月上报工作进度、季度督查通报、年度实施考核等制度,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相挂钩。对“三改一拆”工作不力的市、县(市、区),将采取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及组织处理等措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订相关监督考核办法。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三改一拆”行动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开辟专栏、专题,及时报道工作推进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三改一拆”行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现场会等形式,大力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全省“三改一拆”行动健康扎实、有力有序推进。
一、违法建筑的范围
“三改一拆”行动处理的违法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
(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城管(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进行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
(四)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
(五)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认定违法建筑的起算时间和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委、省政府成立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分管城乡建设的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职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全省“三改一拆”行动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改一拆”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制订方案、明确目标。2013年3月份前,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情况和各类违法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由各市政府核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全省“三改一拆”行动总体目标和工作方案,向各市政府下达年度任务指标。各市、县(市、区)政府同步研究制订“三改一拆”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落实措施、全面推进。2013年4月至2015年底,各市、县(市、区)政府全面开展“三改一拆”行动,建立健全“三改一拆”行动项目台账,分阶段、分区域、分子项列出重点项目和制定政策措施,省政府定期进行督查与通报。省级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别制定出台支持“三改一拆”行动的政策意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第三阶段:总结表彰、巩固成果。2016年上半年,省政府对全省“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进行总结表彰,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扩大“三改一拆”行动成果。
要勇于担责,发扬“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精神,拿出燕子垒窝的恒劲、蚂蚁啃骨头的韧劲,解难题、攻难关,全力以赴加以推进。
开展“三改一拆”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新型城市化、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浙江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加以推进。
在“三改一拆”行动中,要体现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惠民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