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2-02 00:4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为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2000年4月25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办公室(简称“上海保监办”)正式成立,接受中国保监会的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对中国保监会负责,在中国保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在上海行政区域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2004年2月6日,原上海保监办正式更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保监局”)。
在维护保险机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上海保监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管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辖区内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三)监测与防范辖区内保险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报中国保监会。
(四)中国保监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一)初审或审批辖区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
(二)初审境外保险机构驻沪代表处设立、合并、展期、撤销和变更。
(三)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的发放、换发以及对外公告。
(四)负责辖区内兼业代理人的资格审批和许可证管理。
(五)对辖区内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授权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对辖区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六)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境外保险机构驻沪代表处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工作。
(八)保险产品备案登记管理。
(九)依法对辖区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境外保险机构驻沪代表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十)对涉及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开展现场调查和取证,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上海保监局负责查处辖区内非法设立的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业务及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
(十二)对境外保险机构驻沪代表处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
(十三)负责对辖区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境外保险机构驻沪代表处实施非现场检查,对各保险机构定期报送的保险监管报表、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相应的非现场检查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十四)对由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合法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年检登记。
(十五)负责监管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在上海辖区内的市场行为。
(十六)负责受理、承办来自辖区内和中国保监会转办的保险信访投诉;定期分析辖区内保险信访投诉所反映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典型事例。
(十七)负责指导和管理上海辖区内保险行业社团组织。
(十八)依法对辖区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十九)依法对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十)负责办理中国保监会以“中国保监会委托书”的方式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拟订保监局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日常办公;督办局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组织承办重要会议;负责保监局公文处理工作,对各类公文进行核稿,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负责新闻宣传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发布保监局对外新闻和信息;负责向保监会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保监局工作信息和当地保险业重要情况;受理保险业务方面的信访投诉工作;负责承办有关的法律事务,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负责研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及时向保监会反馈意见,提出法律建议;负责保监局的档案、机要、保密及安全、保卫、消防工作;负责保监局行政后勤、物资采购及管理工作;负责保监局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机关年度财务预决算;归口管理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负责保监局的外事管理;管理外资保险机构驻上海代表处的有关事务;承办地方有关的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党委工作规则,负责局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财产保险监管处
承办辖区内财产保险市场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保监会规章,拟订和落实辖区内财产保险市场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检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相关处室检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市场行为;承办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财产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准入、变更、退出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财产保险条款及费率的有关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处室审查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研究财产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三、人身保险监管处
承办辖区内人身保险市场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保监会规章,拟订和落实辖区内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检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相关处室检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市场行为;承办人寿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部准入、变更、退出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人身保险条款费率(含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险)的有关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处室审查人寿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研究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保险中介监管处
承办辖区内保险中介市场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保监会规章,拟订和落实辖区内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牵头检查规范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市场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根据保监会的授权,承办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准入、变更、退出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处室审查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承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准入、变更、退出等事项;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工作;研究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五、统计研究处
归口管理当地保险业统计资料和数据,汇总、编制和报送辖区内保险业数据和报表,对保险业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向保监会报送统计分析报告;负责向办公室提供对外发布和报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保险业统计数据;负责维护和管理局的监管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内部网站,根据授权负责指导辖区内的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维护局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维护计算机设备和网络安全;研究、拟订当地保险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分析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研究监管工作和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起草局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文稿;归口管理、联系上海保险发展规划项目研究室,联系相关高校有关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群工处、纪检监察处)
根据保监会的规章,拟订局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人员调配、考核任免、人员工资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和干部培训等工作;负责审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局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局党的思想建设、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统战、群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负责局纪检监察工作,承办总会党委、纪委交办的其它工作;承办总会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考核、评估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