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25 12:4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35名。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
三、负责人才引进管理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留学人员就业创业和落户定居管理服务工作,完善海外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分工,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职责。
四、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五、负责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有关工作。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实施办法。负责评比达标表彰奖励等工作。
六、负责指导企业工资分配,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协调落实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完善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按照有关分工,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负责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有关工作。
七、 负责健全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负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有关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组织指导技能竞赛活动。
八、 负责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完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相关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九、 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 组织实施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相关政策。协调推进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二、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 职能转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以“一网通办”改革为着力点,不断优化行政效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坚持积极就业政策,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完善相关社会保险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促进事业单位各类人才规范有序流动。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公共服务,提高服务能级和水平。
十四、 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推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做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牵头推进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党组书记、局长:杨佳瑛
党组成员、副局长:费予清
党组成员、副局长:谈琳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炜
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吴杰锋
党组成员、副局长兼市就业促进中心党委书记:谭友林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党委书记:卜缨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程征东
市就业促进中心主任:周国良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三、法规处(行政效能处)
承担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效能工作等。
四、政策研究室
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工作要点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开展评估。
五、财务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六、信访办公室
接待群众来访,承担受理、转送、交办、协调处理来信来访事项等工作。
七、综合计划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企业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政策,指导企业工资分配工作。承担国有企业工资管理有关工作。
八、人力资源开发和市场管理处
承担人力资源开发有关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才引进的管理工作。
九、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就业促进、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关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承担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处(评选表彰处)
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有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奖励等工作。
十一、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研究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相关问题。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承担国家和地方各类专家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承担上海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十三、职业能力建设处
协调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担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技能人才评价等工作。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组织指导技能竞赛活动。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协调推进落实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
十五、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处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劳动者维权有关工作,指导督查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处理。
十六、城镇养老保险处
健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编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十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承担乡村振兴的养老保险配套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十八、工伤福利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拟订企业职工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关指导工作。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承担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承担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交流处(留学人员管理处)
管理留学人员工作,承担留学人员有关就业创业工作。承担吸引海外人才有关工作。按照有关分工,承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职责。按照有关分工,承担国(境)外人员的就业管理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流动人才党员服务中心、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教育中心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事业中心
上海市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上海市社会保险科学研究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服务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咨询服务中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2021年10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处被拟表彰为“全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先进集体”。
2021年11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被全国普法办公室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2021年12月7日,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称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