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5 19:40
(1)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联系穆斯林群众,组织教长、阿訇、学者研究伊斯兰教教义,办好教务,指导清真寺的教务活动。办好伊斯兰经学班,培养宗教事业接班人。
(2)协助政府落实宗教政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伊协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为“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受迫害的教长、阿訇、乡老落实政策,恢复名誉、工作、待遇。积极整修,恢复开放小桃园、福佑路、浦东、松江、景星路等清真寺;重建开放了清真女寺和沪西清真寺。开展穆斯林的正常宗教生活。建立回民殡葬服务组,协助开放回民公墓。清理市伊协财产,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3)收集、整理上海伊斯兰教文史资料。汇编上海伊斯兰教文史资料(共4辑),参与编写《上海宗教史·伊斯兰教史》,编修《上海宗教志·伊斯兰教编》,为中国伊斯兰教史志、回族人物志和《中国大百科全书·宗教》的出版提供资料,出版《上海穆斯林》期刊,派员出席西北5省(自治区)伊斯兰教学术讨论会,以及东南沿海伊斯兰教文史座谈会。
(4)开展国际穆斯林之间的友好交往。接待各国来沪访问的穆斯林和世界伊斯兰教组织的参观团、访问团、诵经团。应国外邀请,市伊协负责人访问了伊朗,出席了世界伊斯兰教组织在马来西亚、阿尔及利亚、巴基斯坦、新加坡等国的学术讨论等会议。参与组织上海的穆斯林到沙特阿拉伯麦加的朝觐活动。
(5)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宗教事务,维护社会安定团结。1982年12月31日上海《青年报》副刊登载的《梵天与安拉的争吵》,1986年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宗教的历程》,1989年上海文化出版社和山西希望书社联合出版的《性风俗》,都是严重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伤害穆斯林群众宗教感情的出版物,市伊协始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妥善处理,维护了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
(6)努力解决宗教自养问题。改革开放以后,市伊协积极发展经济实体,为实现宗教自养积累资金,如先后创办了两所招待所等。松江、景星路、沪西等清真寺也办了以自养为目的的经济实体。
1962年3月,上海伊斯兰教界的爱国人士,清真寺的阿訇和乡老代表13人组成上海市伊斯兰教协会筹备委员会,推选沙彦楷为筹委会主任,杨叔平、王子平为筹委会副主任,筹备组织市伊协事宜。
1962年8月21日,上海市伊斯兰教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出席代表176人,代表上海回、维吾尔、乌孜别克、塔塔儿等族穆斯林3.2万人,决议成立上海市伊斯兰教协会;选举第一届委员会委员21人。沙彦楷当选市伊协主任,杨叔平、王子平、马人斌当选为副主任,马人斌兼秘书长。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市伊协被迫停止活动。
1979年6月,上海市伊斯兰教协会恢复工作,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宗教政策,平反纠正伊斯兰教界冤假错案,恢复开放清真寺,培养年轻阿訇、恢复和开展伊斯兰文化工作,协助政府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开展同国内外穆斯林友好交往,努力实现宗教自养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对沪西清真寺、浦东清真寺和江湾清真寺的移地重建、上海清真女寺的恢复以及对小桃园清真寺、松江清真寺的修缮工作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并多次拨款。
1982年12月,市伊协召开第二次代表会议。出席代表320人,代表上海回、维吾尔、哈萨克、撒拉等族穆斯林3.9万人。选举产生第二届委员会,委员36人。马人斌当选为主任,王有琪、何克明、刘斌当选为副主任,刘斌兼秘书长。
1986年7月29日,市伊协召开第三次代表会议。出席代表187人,代表上海回、维吾尔、哈萨克、撒拉等族穆斯林4.5万人。选举产生第三届委员会,委员44人,常务委员会委员11人。马人斌当选为主任,买哈木提、阮强当选为副主任,阮强兼秘书长。
1990年12月6日,市伊协召开第四次代表会议。出席代表237人,代表上海回、维吾尔、哈萨克、撒拉等族穆斯林4.8万人。选举产生第四届委员会,委员35人。马人斌当选为上海市伊斯兰教协会会长,买哈木提、王志云、金幼云当选为副会长,张志诚当选为秘书长。
1995年9月11日,市伊协召开第五次代表会议。出席代表120人。代表上海回、维吾尔、哈萨克等族穆斯林5.07万人。选举产生第五届委员会,委员28人。马人斌当选为上海市伊斯兰教协会名誉会长,张瑛亭、改维德、金致远当选为顾问。金幼云当选为会长,金宏伟、白润生、王志云当选为副会长,马燕诚当选为秘书长。
1999年6月28~29日,市伊协召开第六次代表会议,上海市回、维吾尔、哈萨克等各族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界人士的代表91人、特邀代表30人出席会议。选举产生第六届委员会,委员29人。在市伊协六届一次会议上,马人斌、金幼云当选为上海市伊斯兰教协会名誉会长。改维德、张瑛亭、金致远当选为顾问。白润生当选为会长,金宏伟、哈士俊当选为副会长,金宏伟兼秘书长。
2004年9月28日至29日,上海伊斯兰教第七次代表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白润生当选为会长,火恩杰、金宏伟、方宗伟、郭绪勤当选为副会长,方宗伟当选为秘书长。
2012年2月,在上海市伊斯兰教协会第八次代表会议上,产生了新一届领导班子,金宏伟任会长,白润生、方宗伟、花以友、赵学义任副会长,方宗伟兼任秘书长。
2012年11月14日,上海市伊斯兰教协会召开成立五十周年座谈会。市民族宗教委主任赵卫星、副主任沈国强出席。市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金宏伟、副会长白润生、方宗伟、花以友、赵学义,以及协会理事、教职人员、寺管会、工作人员等代表约70人参加座谈。座谈会由市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金宏伟主持。与会人员围绕协会建设、阿訇培养、基建自养等内容进行了交流。
上海市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1995年9月13日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伊斯兰教协会,是上海各族穆斯林的爱国宗教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
1.协助人民政府宣传、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发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独立自主办好教务,开展伊斯兰教文化学术的研究。
2.团结各族穆斯林,爱国爱教,拥护社会主义。推动穆斯林积极投入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
3.加强对清真寺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发展宗教自养经济、维护和管理好宗教房地产,增强自养能力。
4.努力为穆斯林群众服务,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5.加强国内外穆斯林同胞的联系,开展同伊斯兰教国家的友好往来,为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第三条 本会最高机构是上海市伊斯兰教代表会议。代表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代表由各有关方面和穆斯林代表人士协商产生。代表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审议和通过有关重要决议,选举本会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设委员会,其成员由代表会议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委员会由爱国爱教,热心伊斯兰教事业,能联系穆斯林群众,有奉献精神的穆斯林组成。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讨论协会的工作,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推进会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委员会协商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在代表会议闭幕期间,受委员会委托,主持和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由委员会协商推举产生。
第七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委员会通过。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八条 本会设立经济监督组,由委员会协商产生,任期四年。其成员由对宗教事务有一定了解,熟悉经济业务的委员组成,由会长领导,向委员会负责。其任务是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对协会和清真寺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本会根据会务需要,在浦东新区设立分会。
第十条 本会经费由穆斯林捐助,宗教产业和自养企事业收入及申请政府资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南市区西仓桥街117号。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伊斯兰教第五次代表会议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