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4-11-02 11:55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发展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网”,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2024年5月1日,南京公积金两大新政发布,涉及贷款、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适用城市:包括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也就是说,南京都市圈9城公积金互认互贷!

2024年7月3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通知》,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上调至35283元,相比2023年度,增加了1392元。 9月30日,北京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4年11月2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阶段性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阶段性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单人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00万元。

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性质

保障性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互助性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长期性

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普遍性

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强制性(政策性)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利性

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返还性

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现状

2017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38.25万个,实缴职工13064.5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98%、5.42%,新开户单位31.81万个,新开户职工1612.87万人。

公积金缴存情况,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6562.88亿元,比上年增长13.84%,2016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06091.76亿元,缴存余额45627.85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8.55%和12.18%。

公积金提取情况,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1626.88亿元,比上年增长5.82%。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9397.14亿元,非住房消费类提取2229.74亿元,提取率70.2%,比上年减少5.32个百分点。2016年末,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60463.59亿元,占缴存总额的56.99%。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情况。2016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27.49万笔、12701.7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8%、14.61%;全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5034.55亿元,比上年增长32.14%;2016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26.63万笔、66061.33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3.1%、23.8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40535.23亿元、个人住房贷款率88.84%,比上年末提高8.04个百分点。

201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会议决定,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该政策暂按两年执行。

2018年5月,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通知提出,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9年10月23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微信号发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申请材料的公告,即日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再提交纸质提取申请书。

2022年6月至12月,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商品房和二手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不高于购房总价20%的购房首付款后,在个人账户仍保留6个月缴存余额的前提下,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纳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贷款

类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发放的优惠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

房地产开发商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由房地产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并按贷款总额一定比率缴存保证金,待产权证办妥完成抵押登记后,结束保证担保责任,转为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

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是先由银行用 银行资金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再由受托银行代理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在其公积金基本贷款额度内且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金额的70%,其公积金基本贷款期限比商业住房贷款期限短一年以上。

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级别规定,A级最高能贷80万,AA级最高能贷92万,AAA级最高能贷104万。公积金贷款年限为最高30年,以夫妻双方年龄大的为准,年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70,且与楼龄也有关系,砖混结构的楼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47,钢混结构的楼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57。

具体贷款额度为:一是不得超出个人还款能力即:借款人月缴存额/借款人公积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50%×12(月)×借款期限;

二是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7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

三是借款人(含配偶)要具备偿还贷款本息后月均收入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能力。

公积金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年限为3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可贷到65岁,女职工可以贷到60岁。

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按还贷能力计算公式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按房屋价格计算公式

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或私产住房。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8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70%。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50%。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取二者低值核定额度。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具体的贷款额度金额还要同时考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最高可贷款额度、最低首付款和信用等级。

按账户余额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

按最高限额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申请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参照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千位加一。

差异

贷款对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并不是每个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对离退休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持续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24个月以上且当前还在继续缴存。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同意的担保方式。

●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每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尽相同,以当地政策为准。

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也就是说其对象的范围大于前者。

利率

2022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2024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通知,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详情如下: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方式

还款

如期还贷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个贷,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个贷,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提前还贷

只要提前一个月向银行申请就行了。具体各地各银行规定或合同签的不一样,就可能稍有不同,比如有的银行提前还贷还需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有的就不需要,你可以仔细看一下你跟银行签订的公积金贷款合同,上面对提前还贷有什么约定(一般人签合同时可能不太在意这条),有没有提前还贷需支付违约金这条,没有的话就不需要提前还贷了,可能还需跟银行另行再签订还贷合同,可以选择缩短贷款时间或减少月供,一般缩短贷款时间较为节省一点.

提取服务

2022年1月,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省率先建立全媒体客服平台,用户可以通过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媒体客服视频连线,足不出户办理了公积金提取业务。

政策解读

1、新成立单位应当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

新成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

2、新成立单位开户时应提供哪些相关材料,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立核算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外地派出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需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登记表》、《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开户导入表)、《住房公积金缴款书》。

单位开户时一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4、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5、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低缴存基数仅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单位。

6、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是多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最高比例为12%,不得低于5%

7、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8、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9、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金额应该如何确定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0、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11、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清算时应当优先偿还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具体做法是由清算组按规定计算出所拖欠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2、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同一缴存地单位之间调动及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如何办理转移

职工在同一缴存地单位之间调动及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时,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加盖调入、调出单位公章。

13、转出单位已注销的情况下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如果转出单位已注销,办理转移时,可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出单位注销证明(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只加盖调入单位公章。

14、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行政区域内如何办理转移,如果新单位没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住房公积金能办理转移吗

在调入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前提下,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或调入单位接收证明。由调出单位办理转移。

如果新单位没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只能由调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公积金封存手续,待新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再进行转移并继续缴存。

15、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填写“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16、封存账户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如何办理提取

当封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由该职工向原缴存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原缴存单位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办理提取手续。

17、单位名称变更后,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即可:

(1)上级部门批文复印件及单位出具更名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部门批文复印件及单位出具更名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18、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对账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19、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利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利率政策,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20、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提供房产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房产证或发票的时间为准一年之内办理。

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提供房产证、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房产证、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为准一年之内办理。

21、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为什么需要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要求在房产证的基础上另外提供发票,原因一是如果职工是通过赠予取得的房产,也有房产证但没有发票,没有发生实际的购房支出,按照规定是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但如果只提供房产证判断不出房产的取得方式;二是按照规定购房人及其配偶的合计提取数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提供发票作为审核依据。

22、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有哪些

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且已按期还款满12个月的,在还款期内可申请提取贷款人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

23、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

24、职工商业贷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同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表(需加盖银行公章)、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

25-26项,如果是贷款人配偶提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5、出国(境)定居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出国(境)定居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6、异地求学的(指全日制学习)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1)国内大学就读:提供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

(2)出国留学:提供入学通知书和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8、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账单,在还清贷款的一个月内由单位办理提取。夫妻双方的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款的金额。

29、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0、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贷款人及其配偶的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总额。

31、为什么要规范贷款购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的提取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款支出

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在05年联合下文(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近年随着贷款需求和提取使用的大幅增加,开始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为克服这一难题,一方面加大征缴力度,另一方面规范提取条件,按照业务上级规定将以往资金充裕时太宽松的提取条件适当收紧一些。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性质,增加积累资金,为更多需要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职工提供帮助。

32、销户提取如退休、调离行政区域外等,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销户提取的,如退休、出国留学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3、哪些单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3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颁布?什么时间进行了修订

1999年4月3日以国务院第262号令颁布实施,2002年3月24日以国务院第350号令公布了修改《条例》的决定。

35、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予以何种处罚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6、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负责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38、发现什么情况,管理中心应立案调查?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为立案案由: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2)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3)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9、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0、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4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2、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下列条件:

①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②有相当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20%以上的自筹资金(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20%;购买住房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30%;购买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40%;);

③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④同意以具有全部产权的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

⑤申请人必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间断三个月的不予办理);

⑥没有住房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⑦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43、新建商品房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②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和离婚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47-2下同)

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3份。房屋开发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大房证复印件3份;

④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

⑤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原件3份并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3份;

⑥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发票、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等)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44、二手房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②交易双方夫妻二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③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住房共有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交易合同原件3份;交易房屋的共有人未在房屋交易合同上签字的,需提供其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

④交易房屋的权属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要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⑤预付购房款票据、契税完税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⑥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权属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以所购住房或其他抵押物抵押的,还需要提供贷款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交易房产或其他抵押物的评估报告原件3份;

⑦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3份;

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45、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②有权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计划和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③单位集资方案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④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基本情况表复印件3份;

⑤单位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原件3份;

⑥个人已交集资建房款的凭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⑦借款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原件3份;

⑧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46、个人自建房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③与工程承建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④经贷款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审定或认可的建造房屋所需资金的工程(材料)预算书原件3份;

⑤自筹资金或建设工程量已达到工程预算规定比例的证明,包括自筹资金或已投入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⑥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47、房改房和拆迁安置房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②购买房改房的,要提供房屋产权单位的承诺函原件3份、房改测算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③拆迁安置房,要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④其他材料比照新建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

48、执行的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规定是什么?

职工申请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90-144平方米(含)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60%。

49、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有何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新建商品房为30万元、二手房为20万元,且不得超过购建房价格的一定比例。

50、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有何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新建商品房为30年、二手房为20年。且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借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特殊工种的,按实际退休年龄计算。最短期限为1年。

51、贷款人最多可贷额度如何计算

贷款人最多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可贷额度≦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之和×12个月×贷款年限×个人还贷系数(暂定为0.4);

②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2。

5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2011年7月7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为4.45%、5年以上年利率为4.9%。二套房利率在此基础上上浮10%。

5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几种

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从贷款发生的次月由申请人按月偿还,受委托银行按月划扣借款人贷款本息,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账户。

54、等额本息还款法与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①等额本金还款法,开始还本多,产生利息少;等额本息还款法,开始还的本金较少,利息相对多。在相同贷款额、利率和贷款年限的条件下,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利息总额要少于等额本息还款法。

②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的还款金额相同,每次的还款压力相同;等额本金还款法,前期还款比后期还款多,前期的压力要比后期重,对还款能力的要求高。

③等额本息还款法,适用于在整个贷款期内家庭收入稳定的贷款户,如国家机关、科研、教学单位人员等;等额本金还款法,适合于当前收入较好,但将来工作情况难以预期的企业职工或中老年职工家庭。而资金紧张、缺少积蓄又急于装修的家庭不适合等额本金还款法。

55、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计算10万10年第一个月的还款额是多少(按整月计算)

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公式:

每月还本付息金额=本金÷还款月数+(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100000÷120+(100000-0)×0.049/12=1208.33

56、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年限为什么必须一致

因为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设定的是同一抵(质)押物,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如没还清贷款的,受托银行要对设定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果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不一致,一种贷款到期而另一种贷款没到期,则抵(质)押物无法分割进行处置。因此,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

57、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政策是如何执行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遇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国家政策

2023年,2023年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省两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升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健全监管体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制度优势,更好满足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二)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三)继续推进“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服务提升三年行动。

(四)推进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

(五)充分发挥好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的作用。

(六)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跨省通办”、“一件事一次办”。

落实好《云南省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根据各专项工作组印发的“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业务操作守则完善业务流程和系统对接工作。

(七)加强逾期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工作。

(九)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披露工作。

各中心要将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作为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重要契机,作为推动工作、展现制度作用、展示工作亮点的重要窗口。要同步做好解读,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策划新闻通稿、宣传长图、解读文章等宣传内容,利用主流媒体以及公众号、小程序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解读,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作用。

地方政策

北京市

缴存比例

北京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5%—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其它单位缴存比例为12%。

调整政策

2014年12月3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调整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仍为80万元。

二、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三、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五、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6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简化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通知规定,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只提供无房产证明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500元。

该通知指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如果职工除提供无房产证明外,同时还提供租房合同及实际房租支出发票,可按照“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房租实际支出”的流程办理。

2015年9月1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的规定,现就调整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二、本通知自2015年9月14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1日

发布新规

2018年4月2日,京外购房提公积金无需证明。

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提公积金不再需要身份证复印件。

2018年9月17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开始施行。购房在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时候,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政策。同时公积金贷款将与缴存年限挂钩,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12年可以贷到最高的120万元。

2021年9月16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持续优化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通知》,诸如租房提取、购房提取等高频提取业务及事项可实现全程网办。

2022年10月9日,从本月起北京市管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已下调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降至2.6%和3.1%。

2024年5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通知》中对“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交易的;同一人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婚姻变更的;购买非户籍地、非缴存地住房的;所购住房产权比例、面积等不符合自住条件的;所购住房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未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迁入本市的;受理时新发现的其他存疑提取情形”八种提取情形加大审核力度。

2024年5月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业务问答,目前北京已执行贷款利率下调。目前,5年以下(含5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2.35%,5年以上调整为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对于2024年5月18日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执行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对于2024年5月18日前已受理未放款的和2024年5月18日(含)后受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贷款人无需另外申请,贷款利率会自动下调,若贷款人不更改每月还款金额,则会自动计算为多还本金,少还利息。

2024年6月26日,北京宣布调整住房商贷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下限,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从30%调整至20%,5年期以上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调整为3.5%;调整住房公积金房贷最低首付比例;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提高购买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至160万等政策措施。9月30日,北京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推出了8项政策,其中提到,“对二孩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贷款额度上浮40万元,最高可贷到160万。

上海市

2015年4月9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通知规定:1、购买首套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保持不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保持不变。2、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3、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调整至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8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4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保持不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8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保持不变。通知自发布起立即执行。

2024年1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1号:一、关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二、关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本通知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2024年1月3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月3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2024年5月,上海公积金重心公告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4年5月18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下调至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下调至2.775%和3.325%。2024年5月18日之前已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的,执行原借款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024年6月1日,上海市职工在浙江、江苏、安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提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

2024年10月,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2024年10月1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0月18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广东省

广州

广州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而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广州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梅州

2023年8月,广东省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推出五大方面共23条措施,明确提出鼓励居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首付。

深圳

深圳住房公积金中心宣布,自2015年4月7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30%。

公积金利率跌至历史最低 超百城住房公积金政策松绑

“2015年以来,全国已经有超过100个城市发布了不同力度的住房公积金松绑政策,包括北京、上海等超过30个城市还提及了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分析师表示,从全国整体市场来看,住房公积金的刺激性政策对市场的影响正逐渐增加。

有多位房企营销负责人也表示,2015年,多数城市房价将有小幅上行,但不至于大幅涨价,因为多数开发商将重点消化2014年未消化的存货或者原本计划在2014年入市,最终却并未入市的项目,等这批库存消化到一定幅度,房价将进入上行通道。

而房价能够进入上行通道的判断依据则来自于四轮救市政策的落地,其中包括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这也将对购房者入市产生很大吸引力。

2024年5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表示,2024年5月18日之前申请且未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2024年5月18日(含)之后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对于已发放的贷款,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积金贷款发放后,遇国家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季度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2024年5月18日之前我市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重庆市

1、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重庆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网

4、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5、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6、在重庆缴的公积金 也可到外地贷款买房了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核心内容包括:连续缴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降低中间收费,取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从重庆市公积金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已经将草案报给市公积金管委会,经审定后实施。市公积金中心办公室还称,估计一个星期后会有进一步的消息。

缴半年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规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解读

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对贷款条件要求过严,住房贷款发放率较低,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缴存时间缩短为6个月,现行的是须连续缴存12个月,相当于减少了一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将大大降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任兴洲说:“这项政策使得缴存职工能够尽快享受到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缩短等待时间。”

另外,新政策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这项政策出台旨在缓解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

实现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新规

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

郑勇是北京一家民营企业的中层管理者,他的户籍所在地在重庆。他告诉记者,政策落实后,他就可以开这6年来在北京缴存的公积金证明,回重庆用公积金申请住房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任兴洲表示,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这一政策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

业内人士认为,以北京为例,公积金只能用于在北京买房贷款,今后这部分公积金在异地购房贷款时也可以使用。这将对全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量起到促进作用。

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将缓解

新规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

解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影响制度互助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资金充分运用等原则。

张其光表示,这项政策出台旨在缓解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

取消担保费涉及众多中介机构

新规

取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解读

个人购房者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通常都要找代办公司代办相关手续,并缴纳一定金额的代办费用,此外还需要缴纳保险费、公证费、担保费及房屋评估费等多项费用。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最高可达千分之八。

假设缴存职工申请到10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取消4项收费,意味着最高可节省8000元。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说:“这些中间费用涉及不少中介机构和人员,现一下子取消4项收费项目,可见政策力度很大。

首付比例

2022年6月15日消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湖南省

株洲市

2022年4月1号起,株洲市公积金执行新政定。议案指出,单缴存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由40万调整至60万元;株洲市高层次人才最高可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80万元;购买2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降低至30;支持生育政策,按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80万元;提高租房提取限额,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住房且租房自住的,每年租房提取限额由单身职工7200元、已婚职工夫妻合计10000元均提高至15000元;已婚夫妻租房提取限额,由10000元均提高至15000元。

江西省

宜春市

2022年4月26日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进行调整,双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均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由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调整为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夫妻中有一方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江苏省

苏州市

自4月21日起,苏州市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45万元提高到60万元,家庭由70万元提高到90万元。

自2024年12月1日起,苏州市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一、下调首付款比例。二、加大军人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三、优化贷款计算方式。四、拓展加装电梯提取覆盖范围。五、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六、推进老旧住区自主更新使用住房公积金。

2024年10月,常州市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人的还贷压力,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规定。该政策定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

自4月21日起,无锡市个人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配偶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二孩家庭最高提升至100万。

扬州市

自4月21日起,扬州市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36万元,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2023年2月,“商转公”方面,江苏扬州提出,启动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业务。

南京市

2023年2月末,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允许符合购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与开发企业或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3月1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开办二手房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即日起开办二手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2024年10月,南京公积金按月直付公寓房租完成了首单。直付业务不仅免去了租房押金,还能享受租金九折优惠,租客不再需要另“掏钱包”支付租金了。

天津市

2022年5月,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天津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上调至80万元。

2022年7月9日消息,天津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至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024年10月,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津公积金中心发〔2023〕28号)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自2024年10月28日起执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对贷款办理、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款变更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福建省

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予以适当提高。

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稳住住建行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为坚决贯彻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 的重要要求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 全面贯彻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 深入落实省政府48条稳住经济政策措施 努力保持住建行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省住建厅研究制定了《关于稳住住建行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稳住住建行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

关于稳住住建行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

一、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NO.1

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40%降低至30%,具体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公积金资金状况、当地房价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予以适当提高。具体提高额度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公积金资金状况、当地房价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NO.2

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展业务领域

NO.1

各地要落实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在联合体业绩采认、信用分规则方面细化措施,支持龙头企业与央企、在闽子公司与母公司组建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

NO.2

企业拓展省外市场需调整“部四库一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确认。

“走出去”所需的专业承包业绩信息因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注销等原因无法采集的,企业可向省级行业协会申请核对。

经核对无误后的专业承包业绩信息,按规定推送至省部相关信息平台。

NO.3

支持“走出去”企业回乡纳税,纳税信息按规定纳入我省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范围。

支持企业拓展境外工程,境外工程荣获的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奖)在我省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中予以采认。

对“走出去”企业纳税表现突出的企业,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在确定龙头企业等工作中要予以倾斜。

三、进一步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NO.1

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支持对信用良好企业降低缴纳比例,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要求企业采用现金形式缴纳或预留。

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NO.2

实施审慎监管,对施工企业存在施工扬尘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审慎实施行政处罚。

四、大力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老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必须入廊,既有管线应结合改造升级等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再单独新建管线。

➤管廊实行有偿入廊和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地下综合管廊。

各地要在2022年底前编制、修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明确分年度建设计划。2022年,加快在建的38个113公里管廊项目建设,力争年内再开工15公里。

五、加快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全面排查城市内涝风险隐患,持续开展城市排水防涝整治专项行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力争城区积水点动态清零。在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中,将解决居住社区积水内涝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落实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策划一批项目,形成项目清单,系统推进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建设,推行城区水系与周边江河湖海、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

抓紧推进3个国家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创建,2022年全省新建改造雨水管网500公里。

六、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环境

各地要组织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七、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等完善类改造

各地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将群众意愿强烈的汽车充电设施等配套设施列入重点改造内容。

同时引导充电桩专业建设运营等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将老旧小区汽车充电设施优先纳入本单位专营设施年度更新改造计划,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做好衔接。

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

各地要进一步梳理完善省网上办事大厅“五级十五同”审批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明确各审批服务事项的材料清单、审查标准、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精减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做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

九、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城乡建设品质提升项目在原有用地范围内未新改扩建建筑的,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免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十、提前下达城乡建设品质提升正向激励奖励资金

会同省财政厅提前下达2022年综合绩效优异县(市、区)部分正向激励奖励资金,各地要及时分解下达,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上,坚决防止资金滞留在市县一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力争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夯实安全基础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针对城镇燃气、房屋结构、建筑施工等方面制定排查整治方案,细化具体任务,强化监管措施,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面,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景区和非景区景点、集镇区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面,加快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推动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和场站设施提标改造,确保年底前完成计划任务。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面,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针对危大工程严格按照相应程序强化监管,列清单,定目标,抓落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强化通报处罚制度,对发生事故的项目一律停工整顿。

十二、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折不扣抓好各项措施的细化落实。

➤要加强政策储备,主动收集梳理省外相应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地学习借鉴推广。

➤要加大项目谋划力度,及时跟进研究国家、省政策资金走向,积极争取政府专项债券、国家政策性银行等支持,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要加强调研跟踪,深入一线督导政策落实情况,多渠道听取了解基层诉求,梳理补充政策措施清单。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困难、问题或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我们将抓紧组织研究,进一步制定完善政策措施。

山东省

青岛市

2022年6月15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其中明确,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保持不变,仍为60万元、36万元。

淄博市

2024年10月17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拟购住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标准。

县级行政区域是指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

二、实施高品质住宅贷款额度上浮政策

在我市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最高贷款限额基础上上浮20%。

高品质住宅项目名单以住建部门公布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

2022年10月8日,河南省印发《关于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提出,自2022年10月1日起,省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新的利率: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2.75%下调至2.6%,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3.25%下调至3.1%。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为3.025%,五年期以上为3.575%。

对于2022年10月1日前已经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仍执行原利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

对于已经受理且放款日为2022年10月1日(含)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

2023年3月9日,河南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通知提到,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等举措。

2023年4月7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和购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公积金〔2023〕13号),调整了部分租房提取和购房贷款政策。

2024年6月5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公积金〔2024〕20号),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自2024年6月7日起执行。

四川省

成都市

2022年6月17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提出,将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30%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40%调整为30%。

2024年8月12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通知》,2024年9月15日起,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达州市

2023年1月,四川达州印发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十条措施的通知,允许没有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子女或父母在达州市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在达州市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允许缴存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为成年子女或父母贷款。

川南

2024年8月26日起,内江实施在川南经济区(自贡、泸州、宜宾)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互认互提”政策。

安徽省

阜阳市

2023年8月10日,安徽省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明确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海南省

2023年8月4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海南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该省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

山西省

太原市

2024年2月21日,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需求,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了“亮码可办”操作指引,手把手教市民如何快捷使用“亮码可办”,快速办理业务。

浙江省

台州市

2024年3月31日,据“台州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优化了贷款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加大对单方缴存职工的贷款支持力度。提高单方正常缴存职工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双方正常缴存职工的最高贷款限额保持100万元不变。

进一步优化贷款服务细节。取消了部分提前还贷每年只能办理一次的规定,进一步方便职工合理安排还贷计划,降低还贷压力。增加了个人纳税明细可作为收入佐证材料的规定,明确了通过微信小程序“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业务办理电子码”办理异地贷款的规定。

强化贷后管理。要求严格落实不动产首次登记后90天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正式抵押登记的规定,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乐清市

2024年4月,乐清市住房公积金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杭州市

2024年10月,杭州市市住保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杭州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职工家庭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30万元,保底额度提高到20万元;购买经认定为绿色低碳建筑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以旧换新”的,贷款额度可上浮20%;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使用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按首套房认定。

陕西省

西安市

2024年5月17日,西安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据“西安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2024年5月18日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2024年5月18日前已经受理但未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云南省

昆明市

2024年10月17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2024年10月,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开通新建商品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见面”审批业务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新建商品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见面”审批业务,实现公积金贷款线上申请、自助办理、“不见面”审批。

辽宁省

沈阳市

2024年11月1日起,沈阳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同时,新政规定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40年减房龄,调整为50年减房龄,且不超过借款人偿还贷款最高年龄,最高贷款期限仍为30年。

年度报告

2019年

2020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19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322.40万个,实缴职工14881.38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0.57%和3.08%。新开户单位53.74万个,新开户职工1877.78万人。

公积金缴存情况,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3709.67亿元,比上年增长12.61%。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169607.66亿元,缴存余额65372.43亿元,结余资金9461.5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6.25%、12.84%和17.93%。

公积金提取情况,2019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6281.78亿元,比上年增长10.46。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13297.17亿元,非住房消费类提取2984.61亿元,提取率68.67%,比上年减少1.34个百分点。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104235.23亿元,占缴存总额的61.46%。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情况,2019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86.04万笔、12139.0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3.25%、18.79%;全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101.44亿元,比上年增长12.52%;2019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620.88万笔、97959.4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8.58%和14.1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55883.1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11%;个人住房贷款率85.48%,比上年末减少0.56个百分点。

2021年

2022年6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2021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9156.87亿元,6611.21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20316.13亿元。

根据报告,截至2021年底,个人住房贷款率84.18%。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缴存职工结构更加优化。全年新开户单位79.46万个,新开户职工2220.51万人。

新开户职工中,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缴存职工占比达76.85%。全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416.09万个,实缴职工16436.09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3.88%和7.23%。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缴存职工占比持续增长,上述单位缴存职工占当年全部缴存职工的52.14%。

2022年

2023年6月,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全面披露了2022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2022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31935.05亿元,6782.63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21363.27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7.75万笔、11841.85亿元。截至2022年底,个人住房贷款率78.94%。

2023年

2024年5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34697.69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713.06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人群不断扩大,全年实缴单位494.76万个,比上年增长9.29%。实缴职工17454.68万人,比上年增长2.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范围稳步扩大,2023年增加了济南等7个试点城市。报告指出,住房公积金在助力缴存人安居宜居方面发挥了更大作用,全年共1846.09万人提取2031.28亿元用于租赁住房,分别比上年增长20.04%、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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