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02 15: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撤销电力工业部和水利工业部,设水利电力部。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分别设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
1982年机构改革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设水利电力部。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成立水利部。
1988年7月22日,水利部重新组建。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水利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将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将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为优化水利部职责,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三峡工程运行、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水利部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对部机关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部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处理、督办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机要、密码、信访、档案、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印章管理等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相关工作。负责部召开的综合性的全国性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部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组织部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分析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传、水情教育和水文化工作。负责部政务信息化规划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部网站及政务内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组织草拟部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负责部值班工作和部领导的秘书工作。组织协调全国人大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划计划司
组织编制全国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水利专项规划,组织开展水利改革和发展重大专题(课题)研究。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拟订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归口管理水利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水利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等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审查审批全国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和部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负责中央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含专项基金)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的意见。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年度建议计划,组织指导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负责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部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承担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水利改革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水利统计和水利普查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法规司
指导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协调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拟订水利立法规划,组织起草水利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水利立法协调、后评估、清理、解释等工作,承办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征求意见答复工作。负责综合性和重大水利政策的研究制订,组织编制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负责部“放管服”改革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工作,协调和仲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承办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组织建立水行政执法制度,负责水利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指导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组织拟订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部规范性文件审查、法律文书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流域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等工作。承办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财务司
负责拟订水利预算管理制度办法、支出定额、政策建议。编制中央水利部门预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负责部门预算项目库的管理。负责归口提出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安排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组织编制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中央财政水利资金监督管理。归口管理政府性基金。指导水利项目利用金融信贷资金工作。负责中央水利项目利用外资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中央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中央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的监管工作。指导部直属单位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和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研究提出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保险等政策建议,参与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发电价格管理有关工作。对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和水权交易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拟订水利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预算执行考核、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动态监控。负责部机关财务管理,监管机关国有资产。负责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负责部门预算、中央财政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司
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拟订水利系统人才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部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部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承办部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水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水利行业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指导部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家管理工作,负责水利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改革工作,组织指导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水利社团管理有关工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工资管理工作,指导部直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组织指导部直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和疗休养工作,负责水利干部人事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表彰奖励工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资源管理司
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流域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权制度建设。按规定指导城市水务方面的有关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组织编制并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法规、制度,组织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全国节约用水规划,指导拟订区域与行业节水规划,并协调实施。负责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组织指导节水标准、用水定额的制定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和重点区域节水,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节约用水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日常工作,推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组织实施节水监督管理,承担节水考核有关工作,组织实行用水报告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协调推动节水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指导水效标识建设、合同节水管理、水效领跑和节水认证等工作。指导节水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节水统计和信息发布。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司
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水利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工作,负责水利部主持验收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管理,承担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施工、监理、造价、质量检测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相关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运行管理司
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降等报废和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编制工作。指导水库大坝、水闸工程安全鉴定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参与组织编制病险水库、水闸等工程的除险加固规划或实施方案。组织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监测以及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参与涉及水利工程及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湖管理司
承担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组织对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指导河口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土保持司
组织、协调、指导全国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组织拟订水土保持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及重点区域水土保持规划,负责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工作,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动态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指导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村水利水电司
指导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法规、政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灌排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大中型灌区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灌溉试验工作。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与管理,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小水电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库移民司
指导水利工程移民工作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组织拟订水利工程移民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参与中央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的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的资金稽察、监督评估、验收等制度,协调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指导编制和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督导检查、稽察、监测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协助做好三峡移民安稳致富工作。协调指导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后续发展规划、对口协作等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扶贫工作。组织拟订水利扶贫政策,编制水利扶贫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组织协调水利部定点扶贫工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承担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联系工作。指导水库移民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和水利扶贫统计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督司
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水利建设与管理等相关业务领域的督查。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中央水利投资项目稽察。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水利行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旱灾害防御司
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干旱防治规划及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抗御旱灾预案。负责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水库蓄水和干旱影响评估工作。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演练。组织协调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化建设和全国洪水风险图编制运用工作,负责提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经费的建议。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水文司
组织指导全国水文工作,组织拟订水文法规、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水文站网的建设与管理,组织编制国家水文站网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包括水位、流量、水质、泥沙等水文要素监测。指导水文监测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组织指导国家防汛抗旱防台风的水文及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全国江河湖泊及重要水库的雨情、水情、汛情以及重点区域的旱情预测预报。组织指导水文水资源监测数据整编和资料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数据统一汇交等制度。参与组织国际河流及国际水文业务的合作与交流。指导水资源评价技术工作,负责水资源调查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负责对外提供水文资料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从事水文业务等事项的审查。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峡工程管理司
组织提出三峡工程运行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指导三峡工程运行调度规程规范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三峡工程运行安全和三峡水库蓄退水安全工作。承担三峡工程投资管理和建设收尾有关工作,组织三峡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和协调三峡水运新通道有关工作。研究提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负责组织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负责制定三峡后续工作年度实施意见,组织项目申报和合规性审核并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负责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落实三峡库区基金绩效管理和中央统筹部分的安排使用,组织落实三峡库区工程维护和管理。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司
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参与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研究。组织协调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南水北调工程运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监督指导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指导调度实施。组织协调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南水北调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及东中线一期剩余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调水管理司
组织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提出水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意见建议,指导地方开展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组织指导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重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调度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负责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工作。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后评估工作。指导地方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承办政府间水利涉外事宜,组织开展水利多双边国际合作,归口管理涉及港澳台地区水利交流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及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研究拟订国际河流有关政策,组织协调国际河流对外谈判。负责拟订水利科技政策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水利科技问题研究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科技评估、科技奖励、技术引进、科技推广及科普工作,承担水利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部属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水利行业计量、认证认可和质量监督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办)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部党组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部属系统党建工作。承担部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直属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宣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拟订部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员政治理论学习。指导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部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直属机关党组织建设,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推动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协助部党组管理机关各司局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机关纪检工作,领导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工作,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青联)、妇工委、侨联等群团组织,负责统战、双拥工作,指导直属机关民主党派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承担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实施办法。组织落实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积极作用。负责部机关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工作。承担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经费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年终财务决算工作。负责部机关离退休干部医疗保健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部机关老干部活动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水利部老年大学和老干部活动中心工作,组织部机关离退休干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指导部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机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水利部纪检监察组
督促各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各综合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检查各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初步核实反映各综合监督单位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调查各综合监督单位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各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各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对各综合监督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承办中央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各综合监督单位做好巡视工作。
水利部机关行政编制502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1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8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总经济师1名、督察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水利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参考资料: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