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健协会

更新时间:2023-10-17 17:29

中国保健协会是由中国健康产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为核心组成的行业管理机构,是真正由企业自己当家作主维护行业自身权益的组织。中国保健协会将坚持“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消费者”的宗旨,致力于健康产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法律规范、产品研发、市场管理、行业自律及标准化建设等各个方面为中国的健康产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成为代表行业公信力的权威机构。

发展历程

2003年11月4日,经联合国卫生部民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保健科技学会正式更名为中国保健协会。

2019年10月20日,中国保健协会T/CHC 1001-2019《植物源高有机硒食品原料》团体标准发布会在京召开。该标准自2018年1月12日正式立项至今,经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标准制订程序,历时近两年,于2019年9月21日正式发布,并拟定于2019年12月21日实施。

2023年10月14日,由中国保健协会主办的中国保健协会健康科学技术应用推广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暨中国健康科技应用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徽标简析

中国保健协会徽标,由地球上一个舞动青春的人物形象为主,表达出中国保健协会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以及生命在于运动的深刻哲理,配合中英文对照名称,显得一目了然;而整体使用绿色,绿色是植物的颜色,在中国文化中有生命的含义,也是春季的象征,绿色有保护色的含义,亦是环保的象征,绿色还代和平、宁静、自然、环保、生命、成长、生机、希望、青春等等,说明中国保健协会是集美好于身的权威组织。

业务范围

1.开展行业、市场调查,研究本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分析行业形势,提出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规划或预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展览、论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和奖励等活动;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开展咨询;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

3. 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4. 接受委托组织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及维护行业信誉等工作;

5.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6. 开展国内外有关保健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7.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协助会员开展反倾销、反垄断申诉应诉,以及相应的调查工作;

8.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9. 经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10.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11.经政府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12.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组织机构

秘书处:

为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全面落实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各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1.办公室:

负责协会日常办公的组织管理;以协会名义的对外联系、接待;有关文件的起草、印章管理;协调各部门间分工与合作;协会网站的管理、会刊的编辑与出版。

2.会员部:

负责协会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的年检、联络和管理工作,建立会员之家。

3.财务部:

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4.科技发展部:

负责协会的学术、评审、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等业务工作的策划和组织实施。

5.会议展览部:

负责协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及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召开的会议的协调与联络。

6.培训部:

负责协会以及分支机构开展的培训工作。

7.分支机构管理部:

负责协会各分支(代表)机构的申报、年检、管理和联络工作,负责联席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联络工作。

8.国际合作部:

负责为企业搭建国际发展平台,寻找国际协作伙伴,以促进中国保健产业的迅速发展。

9.网络期刊部:

负责协会网站、会刊等对外宣传工作。

10.法律事务部:

负责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

11.投融资服务部:

投融资部作为中国保健协会下设非营利的专业服务机构,以聚集高端投融资资源、优化投融资环境,提高投融资服务水平为己任,联合境内外知名投资银行、商业银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证券公司、风险投资机构、担保机构、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共同组建多层次、多元化、国际化、全国性的资本市场,全力打造保健行业企业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为政府、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投资机构提供信息、资源和增值服务,从而有力促进保健品行业的快速、健康和稳步发展。

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保健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A HEALTH CARE ASSOCIATION,缩写为CH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国从事医疗卫生、养生保健等健康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单位及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业家、科技专家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全国保健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保健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外保健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中国保健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乃至世界保健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同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3.创办刊物,开展咨询;4.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5.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6.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7.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8.开展国内外有关保健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10.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14.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凡生产经营、研究开发健康相关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保健食品、功能饮料、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七、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八、行业内的重大决策;

九、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机关,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决定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为使本协会能充分代表行业的意志,充分体现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常务理事、副 理事长中的企业代表应占总数的70%以上。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人为社团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卫生部与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或国际惯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卫生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终止条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注:本章程已经民政部核准并经国务院审定。

现任领导

理事长:汪建荣

副理事长:张志强、周邦勇、李萍、王钟、丁一兵、马和奎、王春凯、王爱庭、安凯、李达兵、李金元、李晓敏、杨茂森、肖传兴、余亚平、邹圣灿、张红、陈玉琦、赵一弘、崔大涛、潘晓非

秘书长:张志强(兼)

团体成员

联合基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营:基因技术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主营:安利系列保健品,纽崔莱

山东华兴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主营:纱线,海斯摩尔纤维,D+D健康内衣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主营:天狮系列保健食品

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 主营:天年系列水机

浙江扬舟保健足浴有限公司主营:足保健连锁经营店

北京致明德康健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营:电子商务

冠基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主营::加特福GT&F奶粉,加特福乳铬胶囊,加特福乳铬锭

深圳万基健康保健品有限公司主营:营养食品,功能食品,饮料

广东绿色世纪保健品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主营:绿色世纪保健保健品连锁专卖系统

深圳华森国际健康饮品有限公司主营:黄果树高原珍稀矿物质天然泉水

中健行集团有限公司主营:松珍胶囊,松花粉系列,葡萄籽胶囊,参茸胶囊,辐宁胶囊

中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中宏蜂胶软胶囊,中宏蜂王浆冻干粉胶囊,中宏蜂胶牙膏、中宏蜂胶药皂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营:保健床上用品,饮水机。

上海春芝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主营:蒜制品

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珍奥核酸

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营:松花粉

委员会

中国保健协会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标委”)成立于2004年,是经卫生部、民政部批准注册的专门从事保健标准技术与管理的工作委员会。委员会是由龙头、骨干企业,以及保健、纺织、生物、医疗、检验等机构的专家学者组成。

行标委主要工作范围是建立和完善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含保健功能纺织品)、保健器械、特殊化妆品、保健行为等及其原材料等的基础性标准、质量技术指标、标准检测方法等标准体系。

组织完成《保健功能纺织品CAS 115-2005》协会标准(已于2006年5月正式公开发布),《电解制水机》协会标准(已于2007年3月22日正式公开发布),参与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QB/《大豆肽粉》行业标准的研发和起草等工作。

2007年行标委又受理和启动了《银杏叶提取物(原料、产品)》等首批22个标准项目,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健品市场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入会条件

副理事长

1. 副理事长会员单位企业净资产应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3. 企业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且没有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并被终审判决败诉

4. 企业的净资产和营业收入均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健康产品企业前列

5. 企业积极协助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常务理事

1. 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 企业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且没有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并被终审判决败诉

3.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模范执行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积极配合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理事

1. 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

3.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团体

1. 主营业务为从事健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健食品、营养品、功能饮料、保健器械、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科研及从事保健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 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生产的保健产品获国家或相应部门批准

3. 加工生产型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后方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4. 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接受本协会的行业管理与协调,自愿加入本协会

个人会员

1. 凡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企业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

2. 其他社团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协会事件

2020年8月24日,民政部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的规定,将中国保健协会的评估等级由3A级降为2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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