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10-31 15:51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上海市纪委、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内设机构

上海市纪委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法规室(申诉复查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协作室(信息技术保障室)、第一监督检查室至第八监督检查室、第九审查调查室至第十四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

此外,设有上海市清风苑管理中心等直属单位。设有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简介

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承担纪检监察国内合作交流和对口援助工作,承担有关文件文稿的组织起草、机关外事、机关事务管理等职责。

组织部: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等。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开展纪法教育和警示教育,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研究室: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要课题调查研究,组织指导协调纪检监察系统的调研和理论研究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成果运用。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

法规室(申诉复查室):负责提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法立规建议;起草、修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参与起草制定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立法立规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问责等方面工作等。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纪委监委受理的申诉、申请等;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处理群众来信和网络举报事项,以及办理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有关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归口管理审查调查有关协调事项;对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

案件协作室(信息技术保障室):承担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跨区域查办案件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配合;承担机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等职责,按规定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等。

第一至第八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按照规定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照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并办理,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照规定办理。统筹指导协调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第九至第十四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按照管理权限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规定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下一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对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谈话函询、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上海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一、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级党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组29个,具体为:

1.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

2.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3.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

4.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

5.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政法委机关纪检监察组

6.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

7.市纪委监委驻市科技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

8.市纪委监委驻市经济信息化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

9.市纪委监委驻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

10.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11.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

12.市纪委监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

13.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14.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15.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16.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

17.市纪委监委驻市规划资源局纪检监察组

18.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

19.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委纪检监察组

20.市纪委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委纪检监察组

21.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化旅游局纪检监察组

22.市纪委监委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23.市纪委监委驻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24.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

25.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

26.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

27.市纪委监委驻市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

28.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29.市纪委监委驻市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二、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组6个,具体为:

1.市纪委监委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2.市纪委监委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3.市纪委监委驻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4.市纪委监委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5.市纪委监委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6.市纪委监委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主要职责

1、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2、协助市委、市政府管好党风、政风,负责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

3、对本市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党内法规、制度的情况,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

4、受理对本市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和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检查、处理本市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5、调查、处理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纪律的行为;

6、指导全市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工作等。

监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现任领导

书记

李仰哲

副书记

马乐声、施涛、孟文海、杨慧亮

纪委常委

刘学新、马乐声、施涛、孟文海、杨慧亮、余成斌、戚玉箐(女)、钱樑、张玉清、郑立锋、戴涛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宛平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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