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4 16:15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于1993年6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在北京正式成立。挂靠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与专业性兼有的、非营利性的国家级社会组织。协会成立以来,在国家民委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按照协会章程积极开展民族文物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遗产的弘扬开发工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有55个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岁月里,中国的少数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传统文化和丰富多彩的民族文物,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众多的民族文物和各具特色的民族习俗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文化遗产,也是世界人类文化宝库中的珍品,亟需加以妥善保护和抢救。民族文物和民族习俗除历史遗物外,广泛存在于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少数民放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它们也处在不断的演变、消失之中。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很多一仍衡的民族文物已近绝迹,若干尚待科学记录研究的民族习俗正在发生变化,一些民族传统工艺面临失传的危险,大量民族文物不断流往国外。这种情况任其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由杨静仁、伍精华、任英、吕琳等同志发起的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
2016年7月16日,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议在京举行。会议总结回顾了第四届理事会的工作,修改了协会章程,推举了第五届理事会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明确了新一届理事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理事会会议选出杨华山担任协会会长兼法人,于今任常务副会长,李仲华等六人任副会长,齐振祥任秘书长,来自全国各界知名人士、社会活动家和学者111位当选本届理事。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成立以来,在国家民委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按照协会章程积极开展民族文物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遗产的弘扬开发工作。本团体会多次组织会员配合中国民族博物馆赴内蒙古、西藏、新疆、广西、云南、贵州等民族地区进行民族文物的调查和抢救征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2000年,组织黎族服饰展参加昆明首届全国传统民族服装服饰博览会获得5块奖牌;2003年春节,协同北京电视台与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合作,在昆明市举办外国人中华才艺大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06年,主办“和谐中华·首届民族之花选拔活动”;拍摄六十集大型纪录片《多彩中华━中国之民族博物馆》;协会更着力于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开发工作,开展了各种有关民族传统文化的专题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与中国民族博物馆联合组织“中国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论坛”。旨在通过举办各种研讨会、展览展示,编制各种图书、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藉以提高全民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弘扬以民族精神为核心的受国主义精神;同时,联络热心中国民族文物保护事业和民族文化活动的中外各界人士和团体,集中智慧,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促进中国民族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两个文明建设,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积极的贡献。
根据章程,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有来自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学术界、经济界、企业界、宗教界、文艺界、新闻界、外交界、教育界等各方面的热心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抢救、开发事业的专家、学者和单位。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下设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还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文物保护基金、调研部及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信息中心,分别负责各项业务工作。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eservation of Ethmic Minorities’Relics,英文缩写为CAPEMR。
工作委员会包括
民族文物鉴定专业委员会
民族文化产业传承发展委员会
文化艺术工作委员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委员会
民族文化交流工作委员会
对外合作联络工作委员会
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与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促进会共建)
影视专业工作委员会
民族民居研究会
民族文物传承发展中心(委员会)
民族传统技艺研究会
巴人文化研究会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所属地方团体会员名单如下:
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理事单位
内蒙古博物馆
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
广西民族博物馆
西藏博物馆
青海省博物馆
中央民族大学博物馆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
海南省民族博物馆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博物馆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博物馆
吉林省延边州博物馆
内蒙古泰和博物馆
北京市原宣武区回民小学教育基地
河北省丰宁县满族自治县满族博物馆
山东省烟台市博物馆
山东省长岛县博物馆
深圳市大世界投资集团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首届会长是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卓越的领导人,国务院原副总理,第五、六、七、八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原中央统战部部长兼国家民委主任、党组书记杨静仁同志。第二届会长是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活动家,中国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奠基人之一,第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第六届副主席、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费孝通同志。第三届会长是吕琳女士。第四届会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牟本理(已故)。第五届会长是共和国元老、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杨静仁之子杨华山同志。
组织机构领导成员
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陈至立(女)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白立忱(回族) 全国政协副主席
厉无畏 全国政协副主席
许嘉璐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吕琳(女)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原会长
丹珠昂本(藏族)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赵延年(回族) 原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江家福(壮族)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会长、原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李晋有 原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顾问
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杨华山 中国民族博物馆原副司级调研员(已退休)
副会长:
于青山 新疆伊犁州政协原副主席(已退休)
于 今 中西部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执行院长
一西平措 北京尚仕雅集文化艺术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立新 北京阿法隆科技公司副董事长
张 峰 北京太极金圆新型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何建华 深圳鑫宇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爱军 北京博通兴业广告有限公司经理
蒲天彪 中国民族博物馆党委委员、收藏部主任
新闻链接1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关于圆明园被掠夺文物在法拍卖的声明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拍卖将非法占有合法化
2009年02月25日11:23
人民网北京2月25日电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今日向人民网发来《关于圆明园被掠夺文物在法拍卖的声明》。文中指出,按照国际公约,圆明园鼠兔首理应归还中国。从法理上说,这两件文物被西方列强以武力强行掠夺,是犯罪所得,将其进行拍卖,实质上是通过形式上合法的程序,实现非法占有的合法化,是对犯罪行为的承认和保护,更是对人类文明和文化的侮辱,这是全体中国人民包括所有文物保护工作者在内坚决不能答应的。现将声明刊载如下: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关于圆明园被掠夺文物在法拍卖的声明
2009年2月24日,法国巴黎一地方法院不顾中国政府和人民的严正抗议,批准佳士得公司公开拍卖两尊圆明园被掠夺出境流失青铜兽首,这是严重伤害中国人民感情、损害中国人民文化权益、有悖于相关国际公约、延续当年侵略者罪行的恶劣行为,是全体中国人民包括所有文物保护工作者在内所坚决不能接受的。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在战争中掠夺的大量文物,包括从圆明园掠夺出境的流失文物,是中华文明的积淀和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见证了中国古老而又辉煌的文明,寄托着中华民族的深刻历史和文化记忆。此次佳士得公司拍卖的两尊圆明园青铜兽首,是1860年英法联军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火烧圆明园后流失海外的。无论这些文物在何处,又是由何人持有,都终究改变不了当年侵略者的罪行以及所有权属于中国这一事实。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长期致力于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作为一个文物保护团体,我们深知这些珍贵的历史文物对于中国人民所具有的重要的历史和文化意义。我们强烈反对佳士得公司拍卖圆明园掠夺文物的行为,因为一个有职业道德和文化良知的拍卖公司,不应拍卖历史上因战争抢掠、盗掘而流失的文物,否则就是对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基本理念的亵渎。我们呼吁有关方面尊重和听取中国人民的呼声,立即停止拍卖活动,拒绝参加竞拍,并依照国际社会处理非法流失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框架和原则,积极促成圆明园被掠夺文物回归中国。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发展。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新闻链接2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赴玉树灾区展开调研
中国民族报5月7日报讯 “五一”前夕,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派出专家,前往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实地调研民族文物保护单位的受损情况。 考虑到灾区的实际困难,此次由协会副会长于今只身前往,他是“十一五”国家重点项目科学发展观课题负责人,有在民族地区丰富的调研经历。于今在玉树州文物管理所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每天在海拔3800米的高原行进近千公里,先后实地调研了贝大日如来佛堂及勒巴沟摩崖、新寨嘉那嘛呢堆、藏娘佛塔及桑周寺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则群寺、禅古寺、结古寺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通天河流域两台地青铜时期遗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损情况。 关于震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于今建议,首先必须统一科学规划实施文物修缮步骤; 第二,要做好灾后文物单位损坏文物登记,具体划分文物重建等级;第三,要统一管理专门的文物修缮保护基金或约束有关部门的文物资源的使用方向;第四,发挥民间组织的优势,建立各种类型的民办博物馆、生态文明民俗村和民族文物保护基金会,从公众参与的角度入手,向社会筹集修缮资金。 于今说,文物保护首先是一种社会性的行为,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和公众的一个中介,是不可或缺的组织和协调力量。在当前形势下,非政府组织要在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中发挥支持、参与、监督的作用。(温铭)
新闻链接3
加强“两型社团”建设 助推民族文物保护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员大会召开
本报讯 (记者俞灵) 2010年9月12日,5年一次的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换届会议第四届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回顾了第三届理事会的工作,明确了新一届理事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通过了工作报告、章程修改和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基金委员会工作办法等系列文件。会议产生了158名理事,推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班子,牟本理担任新一届会长,杨华山、于今、格勒等任副会长。
会议指出,协会认真贯彻中央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加强服务型社团和学习型社团建设,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特点和优势,积极而广泛地开展交流与合作,在为国家文化建设服务,为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服务,为弘扬民族文化遗产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和积极贡献。
在新的形势下,协会的工作既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十二五”期间,协会将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文物知识普及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藏品作用。协会还将设立一些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对民族文物进行专题研究,找出指导民族文物收集保护的理论方法,形成统一意见,为有关部门制定民族文物管理法规,同时也为各地民族博物馆收藏、保护文物提供理论依据。
据介绍,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由中国各团体、政党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社会活动家和学者发起组成,于1993年6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在北京正式成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Preservation of Ethmic Minorities’Relics ,缩写:CAPEMR。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热心中国少数民族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开发事业的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宣传贯彻中央和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部署,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团结关心、支持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团体,有效增强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吸引海内外各界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的支持,以推进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抢救、开发事业的发展,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中国民族文化遗产作贡献;充分发挥其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民族团结中的重要作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