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电厂

更新时间:2022-01-08 19:36

丰城电厂位于江西煤都丰城市赣江左岸,距丰城市区10公里,水陆交通十分便利。丰电一期建设规模120万千瓦,安装四台30万千瓦国产引进型燃煤发电机组,总投资52.7亿元人民币。江西丰城电厂是国家“九五”期间的重点工程,是由江西省投资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分别按55%、45%股份比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历史沿革

1987年丰城电厂开始前期工作。

1993年8月成立筹建处。1993年9月组织可研报告评估。1993年12月初步设计审查,国务院批准立项。

1994年2 月17日举行奠基典礼。1994年11月7日,国家计委正式批准丰电开工。

1996年12月22日1号机组并网发电。

1997年11月24日2号机组并网发电。

1998年11月17日3号机组并网发电。

2000年7月26日4号机组并网发电。丰电四台机组质量优良、机组整体性能良好;基建和安装整体水平较高,而且一台比一台建设得好,取得了工程进度快、质量好、投资少的优异成绩。四台机组都实现了基建设产达标的目标。每台机基建投产达标总评分均列当时华中网内前茅,标志江西电力建设基建和生产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建设规模

建设规模为4台30万千瓦发电机组,四台机组于2000年7月全部建成投产,总投资52.7亿人民币,在建期间是江西电网单机容量、总装机容量、投资最大的建设项目。公司已完成#1、#2机组的通流扩容技改,铭牌出力变更为340MW,公司总装机容量达1280MW。

工程事故

详情见:11·24丰城电厂施工平台倒塌事故

事故伤亡

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2016年11月24日,发生事故的三期工程建设单位为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监理单位为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承包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施工单位是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丰电三期工程指挥部总指挥名为邓勇超,中南电力设计院丰电三期项目部经理名为李峻。原计划1机组将于2017年11月28日投产发电。

审理宣判

2020年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总站)、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城市工信委)等相关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国电丰城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鼎力建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混凝土配合比,未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剂,最终导致“11·24”特大事故。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投资集团)、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二期)及江西鸿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鸿远实业公司)部分工作人员还存在贪污、受贿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行为。

“11·24”事故发生后,部分被告人赶到事故现场积极组织、参加救援,大部分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邓勇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运平以及该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执行经理吴志光、河北省魏县奉信劳务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白书平、中南电力设计院丰电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松、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胡东胜、丰电三期工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廖辉寿等14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杨飞云、电力质监总站监督处负责人白洪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副处长冯卫、丰城市工信委党委书记、主任涂爱平等9人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丰城鼎力建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玉兴和生产经理朱海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丰电二期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杨岳辉犯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江西鸿远实业公司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桂小燕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除个别罪名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外,指控的其他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经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证属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宣判后,各案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对因疫情防控的需要不能到法庭现场的部分被告人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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