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5 20:27
一是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二是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窜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或轮流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
三是个别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1、扰乱了市场秩序.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易滋生腐败现象。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围标手段来中标,这种方式与其它的恶意压价,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等不法行为相比而言,围标更加难以被人觉察,更具有隐蔽性。有时,即便是被人发现,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找不到有效制裁其作弊行为的办法,因为我国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围标行为包括哪些情形,如何来认定围标行为;仅例举了部分不规范行为为串通投标行为。
2、围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围标现象实质上就是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造成的一种无序、恶意竞争的行为,必然会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被挡在了门外。不仅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会伤害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3、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最低价中标时,围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围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
4、参与围标的企业诚信度不高,企业自身素质差。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多数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会对项目本身留下隐患,所以不能围标。
从环境上看.虽然我国的招投标体系日益完善,陆续颁布并实施了一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由于较晚,缺乏长期实践考验和修订补充,在行业管理上又政出多门,因此使法规体系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如: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就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又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是如果串通不成一般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发现串通投标的单位中了标,有关部门在处理时一般往往只是针对中标者.而对其它参与串通的单位多会不予制裁。这一点,罚则规定就不甚清楚 再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按部门分工,招投标工程由政府各主管部门管理,各行业、各部门根据国家法规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各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招标公证在实践中,则往往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使监督流于形式。
围标是一种目光短浅,投机取巧的不良行为。其根源就在于当前工程领域里的诚信缺失。作为围标的行为主体投标企业多注重的是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由于长期忽视企业诚信建设,企业不讲职业道德,屡屡“闯红灯”也就习以为常。
评标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串标的产生。当前,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的单位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它们虽然表面上看都是企业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如果想要串通投标,操作起来十分方便。如何防止又不违法,招标人就要多想办法,资质审查要严,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评标专家也应提高自身识辩能力,严格堵塞招标环节中的漏洞。
从源头上防止围标等现象的发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围标等现象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其中“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围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定性指标,使那些围标的投标企业应付出巨大的行为成本,并使行为成本远远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剥夺其招投标资格。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还应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对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除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性约定,如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一经核实,无论中标与否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推行最低价评标法。 “围标”的核心是中标价,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采用综合评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最低价评标法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首先,应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使招标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和事,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规定招标投标程序,提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地位,提倡招标方技术经济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避免领导直接参与,削弱和减少招标人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诱导和影响作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出借、借用资质的行为,对代理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执业精神和执业素养。
其次,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一是要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评、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二是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期的监管,对中标项目要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发现有挂靠围标现象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时,还应加强招标代理、招标公证等中介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扩大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层次和范围。适当延长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准入门槛,力争使更多潜在投标企业参与竞争。投标企业较少时(尤其刚好为三家),招标单位应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而没有报名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以确保形成有效竞争。投标企业不足三家的,应及时予以废标,防止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企业找人陪标。
做好招投标的保密工作。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者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这些规定在实际中很难把握。 因此,建议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可采用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现场踏勘,可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工程项目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 、施工现场状况、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企业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取消集中答疑。招标单位可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予以答复。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
做好招投标的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项目,必须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网上招投标有着其他招标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
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不见面,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
二是投标人相互不见面,不知道竞争对手是谁,只能托出实盘投标,充分实现公平竞争的竞争原则,实现招投标的初衷目的。
三是大大降低招投标成本,有效减轻招投标各方的费用负担,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网上招投标也有劣势。
一是服务器质量影响整个投标过程。
二是较大的工程采用远程评标资审时间特别长。
三是个别地区网上招投标的规矩不同,导致投标人投标受到限制。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围标),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手段和行为。
狭义上讲,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 是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加一般串标等于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
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系。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和串标(狭义)是子集并互为补集。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