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利局

更新时间:2023-08-30 13:28

乌兰察布市水利局是乌兰察布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所有河流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市性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国家级、自治区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乌兰察布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对水行业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划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市各流域、区域以及所有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所有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水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市境内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编制、审查水行业基建项目书。

(六)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辖区内所有河流、水域、水库(包括国管、区管、市管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和跨旗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乌兰察布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全市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旗县市区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跨盟市河流有关涉水事务。

(十一)指导全市各项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政府和自治区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核定乌兰察布市水利局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正科7名〈含机关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5名),科员1名。

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乌兰察布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乌兰察布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乌兰察布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牵头,会同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乌兰察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开发区、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按照乌兰察布市政府的规定,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管理。

(四)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乌兰察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乌兰察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现任领导

局长:巴音吉日格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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