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03 17:09
仇子明,男,1982年生,网名白衣渡江、辣笔小球、球夜行等。
仇子明,1982年出生于江苏南京,南京大学政治系(现政府管理学院)研究生,曾就职于《金陵晚报》《经济观察报》等。
2010年5月上旬,《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得到线索,凯恩股份实际控制人王白浪在凯恩集团改制过程中,涉嫌侵吞国资、侵占国有土地、将上市公司资产洗钱至个人腰包。6月7日开始,仇子明连续发表题为《凯恩股份改制:偷天换日谜团待解》《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等多篇文章,矛头直指浙江省遂昌县一家名为凯恩股份的上市公司,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6月18日,仇子明又发表《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报道称,凯恩股份涉及的凯丰纸业收购,以及另外两宗对浙江亨宝德纸业的收购行为中,均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嫌疑。在7月份,《经济观察报》再次刊发仇子明采写的报道,质疑上市公司新收购的大股东资产凯恩电池“钱”景不明。
2010年7月3日,遂昌县警方和政府官员称,将继续对仇子明进行调查,但却在周三向新华社称已关闭对他的调查。
2010年7月27日,一则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消息引爆网络。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罪名是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2010年7月28日,网上一篇“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引起省、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
2010年7月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10年7月23日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
2010年12月,据《中国日报》英文版转自新华社英文稿报道,仇子明已被指称收受了人民币5万元的贿赂,这一指控最早是由《成都商报》记者龙灿在新浪微博上作出的,但他并未透露消息来源或其他细节。法国国际广播电台(RFI)特约记者曹国星也在他的新浪微博上明确指称仇子明曾收受贿赂。对此仇子明连发十条微博否认收钱。
获奖记录
2010年9月16日,记者援助项目在北京启动,仇子明(调查采访过程中,遭受严重的身心伤害)得到5000元的援助金。
2014年7月22日,两人对骂由微博转发开始,@辣笔小球在2014年7月22日转发了一条关于某英超球队的微博,并在评论中对@赵震JAMES进行了攻击。随后@赵震JAMES也不甘示弱,转发并发表评论进行反击。两人在进行了几轮微博“骂战”之后,也由对骂发展为约架,而约架地点经过先后三次更改,最终确定在济南。
2014年7月23日上午,@济南公安在得知这一约架事件后,也发布微博,分别@了当事的两人,对其进行劝阻,并表示:在济南涉及到违法犯罪的,一视同仁,绝不姑息。但这件事并没有因此而淡化,后从两人随后发布的微博中看到,两人均于2014年7月23日晚到达了济南。
2014年7月22日,《足球》报记者赵震与草根大V“辣笔小球”微博约架事件再升级,赵震用一篇近2000字的长微博详细描述了自己此次约架的细节,言语间暗指“辣笔小球”并未按照约定来到济南赴约,并透露此次约架居然惊动了济南市公安局局长。
2014年7月23日,晚8点左右济南警方在济南东部的某宾馆找到了当事人之一的@赵震JAMES,并与其进行谈话进行劝阻。@赵震JAMES当时虽表现的非常配合,但随后又跑出了宾馆。晚上9点左右,民警再次在济南东部的海尔绿城玫瑰园附近找到了@赵震JAMES,这一次终于使他放弃了赴约的打算。而“约架事件”的另一当事人@辣笔小球则一直未露面。
2021年2月19日下午,新浪微博管理员宣布,账号@辣笔小球 发布诋毁英烈的时政有害内容,依据《微博社区公约》相关规定对该账号予以禁言一年处罚。后续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该账号作出进一步处置。19日晚,微博管理员再次发布消息账号@辣笔小球 发布诋毁英烈的时政有害内容,且影响恶劣,现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关闭。该账号使用人持有的另一个账号@球夜行 也已一同关闭。
2021年2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通报,已于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经审查,仇某某对博取网民关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2021年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21年3月1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辣笔小球”侵害英烈名誉荣誉 一审获刑8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1年5月31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在一个多元社会,人们对事物、事件及社会现象的看法允许多样化,观点不同很正常,出现论战与交锋也不稀奇,但不要有语言暴力,更不要由“骂战”升级为“约架”。即便矛盾激化了,也还可以通过沟通、谈判、司法途径去解决。裹挟着仇恨与怨念的“约架”,伤害的不仅是自己及对方,也会伤及整个社会。(荆楚网 钱桂林评)
无论哪一个公民个体,不管他是不是记者,也不管他是不是“持证上岗”的记者,都应当遵守法律,都应当有道德约束。任何公民都不应当滥用自己的言论、监督之权,任何公民都不应当假借舆论监督,侵犯其他公民和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证券日报》常务副总编董少鹏评)
诋毁英雄的行为不仅触碰道德底线,还为法律所不容。任何抹黑英雄的行为都将受到人们的鄙弃,付出应有的代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思宁评)
历史不容篡改,英雄不能遗忘。在事实面前,怎能放任信口乱说?在铁证面前,怎能容忍污蔑诽谤?无论情与理,还是法与规,都不能容忍这种对英雄功绩、气节和荣誉的亵渎。难怪不少网友认为,“别让那些别有用心之人钻空子”“出名是出名了,但是是臭名远扬”。正义自在人心,英雄赞歌嘹亮。(《人民日报》评)
自以为言论标新立异,实则逾越道德底线、触犯法律红线。损害英雄形象、伤害民族情感、毒害爱国之心,情理法皆不容。英雄是民族的希望,崇尚英雄才能英雄辈出。诋毁英雄,就是与祖国对立、与人民为敌。(新华社 王明玉评)
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网络大V“辣笔小球”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江苏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依法适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并在军事检察机关支持配合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最高检工作报告原文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