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9 19:09
《军队建设基层纲要》明确规定:“优秀士兵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强,军事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
1996 年8月1日中央军委决定,自1996年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优秀士兵证章给被评定为优秀士兵者。
优秀士兵证书
根据2003年7月14日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修订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要求,自2003年开始,在“双争”活动中,给优秀士兵颁发优秀士兵证书。着眼调动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资历的士官、学员和义务兵的积极性,分为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优秀学员三个类别。三类证书封面均为红色,印有优秀士兵证章标识和优秀士兵评选条件,要求颁发时由批准机关统一编号、盖章,颁发对象与优秀士兵证章、喜报和登记表相一致。
奖励规定
2010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对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士兵做出了相关的奖励规定: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军衔级别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晋衔、晋文职干部级别、增加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增加一档。
第十七条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三十九条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在全军表彰的先进个人,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1988年9月23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这样规定:“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1990年修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这样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包括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和兵(上等兵、列兵)。”
1999年6月30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这样规定:“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2010年第三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这样规定:“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以上军事法规均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优秀士兵的评选条件、程序、相关待遇和奖励均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