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报表审计

更新时间:2023-07-19 15:04

会计报表审计是指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所进行的审计,是最常规的审计业务。通常提供给公司的股东、上级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

简介

会计报表审计,是指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所进行的审计。

会计报表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进行的审计。在西方称为财务报表审计,这种审计的目的在于查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是否按照一般公认会计准则(中国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会计报表审计是股份公司出现后,由于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股份的社会化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方式。在西方国家,从名义上讲,会计报表审计是保护股东权益的一种手段,但从实际效果看,会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了与被审计单位有财务联系的各个方面。例如,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审计准则说明书》中,就详细规定了审计人员所应考虑的有关事项。会计报表审计是现代审计中理论最完备,方法最先进的一种审计方式

会计报表审计就是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最后出具合理的审计报告

这主要是对公司的一个监督,是对股东,对投资者的一个报告,也是一些公司年检必须要的材料。

目标

真实性:指报表反映的事项真实存在,有关业务在特定会计期间确实发生,并与帐户记录相符合,没有虚列资产、负债余额和收入、费用发生额

完整性:指特定会计期间发生的会计事项均被记录在有关帐簿并在会计报表中列示,没有遗漏、隐瞒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无帐外资产

合法性:指报表的结构、项目、内容及编制程序和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成本计算、销售确认、投资、报表合并基础等方法的改变经过财税部门批准,经过调整后没有违规事项。

准确性:指准确无误地对报表各项目进行分析、汇总并反映在有关会计报表中。

所有权和义务:指列入报表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实为被审计单位所有,负债为其法定偿还的债务责任,对或有负债作了充分说明,没有遗漏和不具产公允性权的列报。

公允性:指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表述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一致性:指编制报表时,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上前后期保持一致,各种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内各项目之间、本期报表与前期报表之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保持一致。

表达与揭示:指会计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中被恰当地分类、描述和揭示,并对报表使用者关心或会计报表无法揭示的内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揭示。

内容

首先要检查各类报表是否编报齐全,仔细阅读报表说明,注意报表反映的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资金变动情况与其他会计期间的分析对比,有关重大影响因素是否予以揭示,并要结合报表内容的审计,验证报表附注说明是否真实。审计要点如下:

审计人员应注重检查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的正确性、报表项目的完整性以及报表所反映项目和内容的一贯性。

(1)检查资产负债表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及格式编制,复算报表各项之间的勾稽关系

(2)将本期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数字与前一期或各期相比,查明有无变动较大或异常情况;同时,检查资产负债表与其他报表的勾稽关系,并进行复算核对。

(3)全面核对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总帐科目或有关明细帐数字是否相符,以总帐的本期发生额及余额与其所属明细帐各分类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及余额之和相核对,检查帐与帐之间的记录是否相符。

(4)审计人员在上述检查中应特别注意,经分析比较,若出现某些项目的数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相符的情况,就要对这些项目作重点检查,从总帐科目追查至原始凭证,必要时应结合对往来帐的函证、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项资产的盘点,核实报表数字的真实性。

(1)检查损益表内各项目填列是否完整,有无漏填、错填;核对各项目数字之间的勾稽关系

(2)检查损益表与其他报表的勾稽关系,特别注意核对损益表所列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的本年发生数,是否与其附表数一致,损益表所列净利润是否与利润分配表数字一致。

(3)核对损益表各项目数字与相关的总帐、明细帐数字是否相符,同时通过分析核对,发现有关损益项目数字的变化是否异常,并对疑点作进一步检查。

(4)结合对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利润分配等有关明细帐的检查,核实成本费用、各项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等项数字是否准确,必要时要检查有关原始凭证。

(5)结合对纳税调整的检查,核实所得税的计算是否正确,对各扣除项目进行详查,审查有关明细帐和原始凭证,注意有无多列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超过标准等问题。

(1)检查现金流量表是否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具体准则的规定编制。

(2)检查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是否恰当。

(3)检查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中现金流入流出量的计算是否完整、准确,与有关的会计资料和报表的记录是否相符。

(4)检查是否正确计算汇率变动对外币现金流量的影响。

(5)检查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对企业财务状况或未来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重大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如以长期投资、偿还债务等)是否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1)检查合并报表编制的基础。即审核:合并报表内容的全面、完整性;子公司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包括子公司会计政策差异、母子公司往来业务、债权债务、投资资料,子公司利润分配股权变动资料);母子公司决算日和会计期间的一致性;母子公司之间会计政策的一致性;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核算处理的正确性。

(2)检查确认合并报表范围。根据母公司的长期投资账和表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批准文件,确实属于合并范围的企业。对于应合并而未合并的子公司,要查明因何种原因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对于不应合并而进行了合并的企业,要查明母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收购(转让)股份等情况。

(3)检查企业集团内部经济往来情况。即检查母公司提供的有关经济往来的资料是否完整,并通过核对合并报表的抵销关系,验证合并报表的真实性。

①检查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收益的处理是否按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少数股东权益是否予以正确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是否相抵销。

②检查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的相互抵销情况。根据有关资料,核实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检查母公司是否按程序和规定将核对一致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对债权债务不一致的情况逐项核对,确定应否抵销及抵销多少;检查内部应收账款所计提坏账准备是否与管理费用进行了抵销,抵销金额是否正确。

③检查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相互抵销是否正确。在检查原始资料的基础上抽查部分抵销分录,用以查证母公司将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的内部销售和未实现利润抵销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4)检查集团公司是否编制完整的抵销会计分录,运用规定的抵销程序编制分录进行测试,看是否存在已进行汇总而未编制抵销分录以及抵销分录的编制不正确等问题。

所需资料

一般审计所需主要资料清单

一般会计报表审计--各类企业中期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判断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最常规的审计业务。通常提供给公司的股东、上级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

一般审计所需主要资料清单:

1、未审会计报表及附注,所有会计凭证、账册及各期会计报表。

2、现金盘点表、全部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3、往来账户询证函回函。

4、存货、固定资产盘点表、折旧计算表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权证明。

5、长短期投资/借款,投资/借款协议合同、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截止会计报表日的被投资单位经审计会计报表,抵押担保资料。

6、所有税种全年纳税资料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税收优惠批文、纳税鉴定文件。

7、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备案、国、地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许可证、公司章程、协议。

8、设立、变更验资报告,以前年度审计报告

外资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外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提供给外经委、外汇管理局、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海关、统计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各单位关注的内容不一样,但均能在一份报告中集中体现。 除一般审计所需资料外,外资审计还需资料清单:外经局批文、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外债登记证、外债反馈表、外汇账户开户核准件、外汇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外汇年检审核--专门对企事业单位外汇收支情况、账户使用情况、外汇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的审核,提供给外汇管理局。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境外机构设立的代表处等开立外汇账户的所有单位。

外汇审计所需主要资料清单

外汇审计所需主要资料清单:

1、外币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2、外汇登记证、外债登记证、外债反馈表、所有外汇开户核准件。

3、外汇资金、往来等会计帐册资料。

代表处经费支出审计--代表处从事应税业务或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办法纳税的,年终需要向税务局提供经审计的全年经费支出情况,以及税金交纳情况。由事务所审核其经费支出计算是否正确,各项税金是否足额,按时交纳,并出具审核报告。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审计资料清单

外国企业(机构)常驻东莞代表处审计所需主要资料清单:

1、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登记证、国地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派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期审计报告。

2、重要经济合同、协议,重大经营变动情况说明。

3、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税收优惠及批文、纳税鉴定文件。

4、经费支出表(分项、按月列示),费用类所有原始凭证及帐册。

5、现金盘点表、期末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

6、固定资产清单及折旧计算表,固定资产产权证明、相关评估报告。

事业单位审计

事业单位审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也需要对年终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以确认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通常该审计报告提供给其上级单位。

专项审计

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指对法定代表人整个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是考核责任人任职期间的业绩,明确划分前后任的经济责任的有效方法。

除一般审计所需资料外,离任审计还需提供:

1、离任人在任期的述职报告、工作总结报告。

2、离任人基本情况的介绍资料。

3、上级部门对企业检查的处理、通知文件。

清算审计--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终止,对其清算期间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资产变现情况,以及清算期间的收益、损失,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的审计。通常包括破产清算审计、合同约定终止清算审计等。税务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清缴,出具完税证明前,工商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注销登记前都需要该审计报告。

清算审计

除一般审计所需资料外,清算审计还需提供:

1、清算开始日会计报表及附注、近三年全部账目、近三年会计凭证

2、近三年各年全部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3、所有税种近三年各年纳税资料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

4、清算公告(三次)、清算决议及批文、清算委员会确认的财产清单

改制审计

改制审计--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变其所有权性质,通常是在变更为按《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需要进行的审计。包括初始投资认定审计、财产损失认定审计、财务状况认定审计。该审计报告可提供给财政局、工商局、企业上级单位等相关部门。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指对特定财务数据、某一会计报表或整套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审计程序,并将执行情况及结果报告与委托方。如净资产审计固定资产折旧专项审计

司法鉴定审计

司法鉴定审计--在诉讼中接受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对涉及诉讼经济事项的事实、形成过程、原因及结果进行的专项审计。通常我们对这种审计实施特殊的审计程序,其结果具备法律效力。

除一般审计所需资料外,司法鉴定审计还需提供:被审单位的起诉书、调解书、判决书

财产转移审计

财产转移审计--对股东投入到公司的实物资产是否已移交给公司、是否已登记入账、并办理了相关财产转移手续进行的一种专项审计。该审计报告通常是提供给工商局办理登记的必要文件。

贷款审计

贷款审计--提供给银行,作为审查企业是否具备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以及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在审计报告中我们不仅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同时也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贷款使用情况等发表意见。是银行规避贷款风险,企业展示经营状况必不可少的依据。

移民审计

移民审计--提供给使馆,以反映申请移民人士所拥有企业的经营结果的专项审计。通常包括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指标分析等内容。同时提供专业人员翻译的英文报告。

注意事项

一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风险准则的要求,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二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发现舞弊准则的要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被审计单位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舞弊风险,并考虑哪些收入类别以及与收入有关的交易或认定可能导致舞弊风险。

三是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按照审计报告准则的要求,采用新的审计报告格式出具审计报告。由于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仍然按照原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编制,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时,仍需提及上市公司编制会计报表时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可不提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准则的要求,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比较数据是否正确列报。

四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的要求,形成明晰的审计工作记录。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应当在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订政策和程序,使业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符合准则的规定。对于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对于执行原准则形成的永久性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要求,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保存,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永久保存。

五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与治理层沟通准则的要求,就自身责任、独立性、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以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直接沟通。

六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修订并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内部独立的机构或人员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注册会计师只有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技巧

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技巧

我国许多大型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较广,通常包括多个甚至几十个公司的会计报表,有些公司还存在多层投资关系,涉及抵销事项即复杂又繁多,很容易产生合并数据错误,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在审计实践中,我们可以采用一种即准确又简便的审计方法,即利用合并会计报表与母公司会计报表、各子公司会计报表之间的必然联系,对合并会计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复核,来确定合并会计报表数据的正确性。

利用“合并投资收益”与“各子公司净利润

合计数”的关系来核实投资收益项目抵销的正确性

1.确定两者的核对关系。通过合并抵销,子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体现为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收益”、“未确认投资损失”、“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他不属于投资者所有的利润分配”项目,因此存在以下计算关系:

合并投资收益

加:少数股东本期收益

加:本期计提的职工奖福基金及其他不属于投资者所有的利润分配项目

减:本期未确认投资损失

等于子公司净利润合计数

2.对上述各项数据进行审核。

(1)取得所有三资企业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将其奖福基金本期计提数汇总,应与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奖福基金数相等。

(2)取得所有净资产为负数的子公司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将各公司当期亏损数(盈利数用负数表示)乘以母公司的持股比例(间接持股的还要乘上母公司对中间公司的持股比例),其汇总数应与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未确认投资损失”数相等。

(3)取得所有净资产大于零的子公司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将各子公司净利润数(三资企业要减掉本期提取的奖福基金等)分别乘以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如果是间接持股,还要乘上母公司对中间公司的持股比例)并相加,所得数据应与合并投资收益数一致。另外,上述各子公司净利润合计数减掉合并投资收益,应与少数股东本期收益数一致。

利用“合并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的关系,

核实“合并净利润”项目正确性

1.确定两者的核对关系

所谓合并抵销,无非是投资与权益抵销、内部往来抵销、内部购销及存货所含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的抵销等几大项,其中只有投资与权益抵销、存货等所含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资产减值准备抵销等三类抵销对合并净利润产生影响。需说明的是,投资与权益抵销已将子公司净利润数全部抵销掉(三资企业本期计提的奖福基金等不属于投资者的利润分配项目除外),合并净利润中只留下了母公司的投资收益数。但有些特殊情况例外,如合并前统一会计政策,有些子公司需要按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会计报表,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也需要做相应调整;还有一种情况,母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间接持股比例较小,中间持股公司日常对该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合并前需按权益法进行调整,然后才能进行合并,该两种调整直接导致合并投资收益及净利润的增减变化。因此,合并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合并净利润

加(或减):存货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数

加(或减):其他内部购销未实现利润抵销数

减(或加):资产减值准备抵销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数

加(或减):合并前投资收益调整数

减:职工奖福基金及其他不属于投资者所有的利润分配

等于母公司净利润

2.对上述各项目数额进行审核

(1)对内部购销和资产减值准备抵销数的审核;可通过审核企业合并底稿原始资料等方法进行。

(2)对合并前母公司投资收益调整数的审核,首先可从企业编制的合并抵销分录汇总中取得该数据,然后取得已进行政策调整及进行权益法调整的子公司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分别计算其合并前调整对母公司投资收益的影响数额并加以汇总,两数据应核对一致。

(3)奖福基金等项目数据的核对与前已提及的方法相同。

利用“合并净资产”与“母公司净资产”之间关系

核实“合并净资产”的正确性

1.确定两者之间的核对关系

与对合并净利润的影响类似,合并抵销对净资产的影响也只有以下几个方面:合并前子公司报表调整等对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数、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数、资产减值准备抵销数、存货抵销数等。核对关系如下:

合并净资产

加: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数

减(或加):长期投资调整数

减(或加):资产减值准备抵销数

加(或减):存货所含未实现利润抵销数

加(或减):其他资产所含未实现利润抵销数

等于母公司净资产

2.对上述各项目数据进行审核

(1)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数。取所有因负有限责任对其投资减至“0”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分别将其净资产乘以母公司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按前述方法计算),其汇总数应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的数额一致。

(2)长期投资调整数,与前面第二项所述核对方法相似。

(3)资产减值准备抵销数、存货及其他资产所含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数,需通过检查企业合并底稿原始资料及编制过程等方式加以审核。

另外,合并会计报表与母公司会计报表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项目数额应完全一致,这一点也可作为投资及权益抵销正确性验证的补充。

报表汇总

事业单位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只应将本单位会计报表与所属的事业单位会计报表进行汇总,不得将其附属企业的会计报表纳入汇总报表的汇总范围。另外,在会计年度中某些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可能发生调整,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应将本年度内新划进的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纳入汇总范围,而对本年度划出的单位会计报表不予汇总。

在汇总会计报来的编制过程申,上下级单位报表项目的相互冲销关系。事业单位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对一般的报表项目,直接将上下级单位相同报表的相同项目金额相加后按合计数填列即可,但对于“附属单位缴款”、“拨出经费”、“拨出专款”、“对附属单位补助”等项目就不得将上下级单位报表项目金额相加,而应将本级报表中的以上四个项目分别与下级单位报表中的“上缴上级支出”、“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上级补助收入”四个项目在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相互冲销。但根据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本级单位的“附属单位缴款”等四个项目金额分别与下级单位的“上缴上级支出”等四个项目金额未必完全相等,甚至有时会有较大差额。因此,在对上下级单位报表项目进行相互冲销时,就不可能像以前那样,将其对应项目金额全部冲销,应根据上下级单位资金的缴拨款关系进行冲销。

有关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是指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责表、损益表(或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和实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准则办理。

第二章 审计目的与范围

第六条: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以下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第八条: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审计的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但凡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均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

第十条: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可能存在会计报表某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反映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排除。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了解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同委托人就审计约定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商谈,并考虑自身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充分了解审计约定事项和被审计单位业务情况后,制定审计计划,并根据审计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计划。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在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详细审计的方法。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会计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发表审计意见的当期会计报表中使用了前期会计报表的数据,注册会计师应进行适当的审计。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会计报表的期初余额、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未调整事项及未充分披露事项等,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是否存在未调整事项及未充分披露事项等,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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