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19 08:22
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主要对征收进口税而言,通过对外国商品进口征税,提高其成本,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保护国内市场,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
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有时高达百分之几百,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目前,虽然可以采用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办法直接限制进口,以及采用倾销、资本输出等办法,冲破关税的限制,使保护关税的作用相对减低,但它仍是保护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而征课的关税。一般说来,其税率较高,因税率越高,越能起到保护作用。在进口方面,对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可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从而削弱其竞争能力,保护本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出口方面,为了鼓励商品出口,一般免征出口税,但对本国生产所需的重要原料等,则征收关税以限制输出。不同国家所实行的保护关税的目的不同。在自由竞争时期,美、法、德等国的工业比英国落后,因而实行保护关税以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在帝国主义时期,帝国主义国家利用保护关税垄断国内市场并对外进行扩张, 攫取垄断高额利润。发展中国家则利用保护关税反对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维护本国民族经济的发展。
系统的保护关税理论是在美国和德国产生的。18世纪末,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A.汉密尔顿根据美国摆脱英国殖民经济统治、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强调要用关税来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在汉密尔顿的主持下,美国联邦政府于1789年首先颁布了保护关税税则。1841年,德国历史学派先驱G.F.李斯特出版了《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系统地论述了国家采取保护贸易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以发展本国工业的理论。他站在德国工业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当时德国的大工业落后于英国),针锋相对地反对英国古典经济学派代表A.斯密等人的自由贸易理论。李斯特认为,自由竞争只有当两个国家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相当的地位时,才能对双方有利。在没有限制的竞争下,一个不发达的国家不论在生产上存在什么自然优势,如果不加以保护,工业就不会取得有效的发展和完全的独立,因此必须采取贸易保护政策,而关税是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他从自己的生产力学说出发,反驳了自由贸易主义者认为关税会给国家带来损失的论点。他说:财富本身和财富的原因(生产力)不同,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知要重要多少倍。保护关税如果会使财富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保护关税在初行时会使工业品价格提高,但是在国家建成了自己的充分发展的工业以后,这些商品由于国内生产成本较低,价格是会低落到国外进口产品以下的。李斯特还指出:由于各国在工业发展过程中所处地位不同,税率的修改必须逐步提高或降低。提高和降低到什么程度,要看落后国家与先进国家之间的具体情况。如果任何技术工业不能用原来的40~60%的保护税率建立起来,不能依靠在20~30%的税率的不断保护下持久存在,这个国家就缺少这种工业力量的基本条件。他还进一步提出,在机器制造业比较落后的国家,对于复杂机器的进口应当允许免税,因为机器工业是工业的工业。
名义保护率是分析一国贸易保护程度的一种理论模型。世界银行研究保护结构时,给名义保护率下的定义是:对一商品的名义保护率是由于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与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这种百分比也叫做“内涵税率”。
从保护关税制定的一般理论来看,它是根据商品的国内外差价与进口价的百分比而制定的,因此,通常在税则中的(法定的)税率与上述的内涵税率是一致的。所以,一般把商品的法定税率就看成是其名义保护税率。实际上,影响进口货物国内市场价格的因素有很多种。例如,汇率的变化、国内税收、供求关系,或人们对国外产品的偏好等。但在一般不要求精确地计算关税保护程度时,其他因素可以忽略。
有效保护率的概念是由加拿大经济学家C.L.巴伯于1955年首先提出来的。60年代,该理论趋于成熟,遂被引用。
有效保护是指整个关税制度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净增值的影响。如前所述,名义保护只考虑关税对某种成品的价格影响,而不考虑对其投入材料的保护。有效保护不但注意了关税对成品价格的影响,也注意了投入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也就是说,有效保护率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加工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加工增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由此可见,有效保护理论对于进口产品税率结构的设计、生产领域的国际经济合作的经济分析、国际关税谈判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