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1 17:16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保险市场是买卖保险即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它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分散的无形市场。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依其经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国家经营保险组织
又称公营保险,指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公共团体所经营的保险机构。
(二)公司经营保险组织
属民营保险组织之一。根据责任形式,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等形态。股份保险公司组织具有经营灵活、业务效率高的特点,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在股东手中,被保险人的权益易受到限制和忽略,因而各国立法上均对公司经营保险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三)保险合作组织
属民营保险中非公司形式的一种,是一种由社会上需要保险保障的人或单位共同组织起来采取合作方式办理保险业务的组织。有相互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等形式。
(四)个人经营保险形式
世界上只有英国法律允许个人为主体作为保险承保保险业务。个人承保保险业务是通过劳合社这一组织开展的。劳合社是保险市场上的一种特殊现象,它自 1871年以劳埃德公司的名义向政府注册以来存在至今。按我国原《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保险事业的组织体制是由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企业和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组成的。
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有限保险公司,除保险法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至于保险公司的其他组织形式,如相互保险公司等,可以根据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分别经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中保集团将体现商业化原则,坚持集团化经营和实行分业经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980 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全国保费收入仅4.6亿元。2000年,全国保费收入达1596亿元,年均增长34%,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从世界保险业现状看,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还相当低。1999年,我国人均保费(保险密度)才110.58元(约合11.4美元),与瑞士的4654.3美元、美国的2722.7美元和香港的1072.8美元相比,相距甚远,位居世界第78位;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保险深度)才1.49%,位居世界第66位,而发达国家一般为10%左右。从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看,还存在竞争主体偏少,垄断程度较高;中介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保险产品单一,服务方式和手段落后;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资产质量不高等问题。
促进保险市场发展,在发展中解决上述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增加保险机构,扩大保险市场。逐步增加中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对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偿付能力充足、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份制公司,增批分支机构;逐步增设一批新的代理、经纪和公估保险中介机构,发展中介市场;适当增加新的再保险公司,培育再保险市场。
(二)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市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国有保险公司;规范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执行分业经营政策。
(三)鼓励创新,完善服务。精心设计和不断完善保险品种,提供更多既安全又具有竞争力的险种,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四)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坚决打击非法保险活动,取缔非法保险机构;规范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创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环境,严肃查处欺诈和误导投保人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我国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行使过对保险业监管的职能。1949 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从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起,我国保险业进入长时间的低谷状态,对保险业的监管也就停滞不前。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保险业仍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建立和加强了监管保险业的内设机构。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保险司,专司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系统保险监管机构建设,要求在省级分行设立保险科,省以下分支行配备专职保险监管人员。
随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专司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2007年12月17日,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 [2007]118号)精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并成功实现了换届,顺利开展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了专职会长负责制,稳步推进人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保险公司
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经济组织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具有其他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的运作是以科学分析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综合性经营活动。它强调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自然规律、技术规律和保险活动本身的规律,合理而有效地组织经营。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是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所确定的原则,保险公司的保户越多,承保范围越大,风险就越分散,也才能够在既扩大保险保障的范围,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的同时,又集聚更多的保险基金,为经济补偿建立雄厚的基础,保证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的稳定。
保险业发展改革情况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保监会通过对保险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得出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本论断。认为保险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不相适应是当前的主要矛盾,提出必须抓住难得的机遇,尽快把保险业做大做强。近几年来保险业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体系建设为基础,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个成效的表现,一是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2004年全国保费收入4318.1亿元,同比增长11.3%,保险收入占 GDP3.4%,保险密度(国民人均保费)332元人民币。在保费收入中财产保险业务增长较快,达到了1089亿元,同比增长25.4%。人身保险业务,因受保险公司调整业务结构和利息上升的影响,保费收入3328亿元,同比增长7.2%,但在业务总量中仍占74%。保险公司总资产1.18万亿元,在2001年年突破了1万亿大关,余额1.12万亿元,同时保险业务的增长质量和效益得到提高。据统计快报显示,2001年保险全行业的利润是近年来最高的。
保险改革的推进。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继在国外上市。国际投资人的监督逐步转化为上市公司的自觉行动,三大保险集团业务量加起来占了中国保险市场的60%以上。改革迸发的活力正在成为推动我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强大动力。第三结构调整初见成效,寿险产品的结构得到了改善,新业务增长较快,银行保险产品逐步转型,风险保障型产品发展加快,业务品质得到提升。财产保险的市场各种度有较大幅度下降。前几个比较大的公司在保费中占的比重比较大,2003年来已大幅度下降,即市场竞争更加充分了。保险公司资金用途、投资结构有所改善。因为在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里,以前银行存款占的比重比较大,2003年银行存款占的比重下降,银行刺激债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成为保险业新的投资亮点。
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保险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新的市场主体相继产生。以前国内新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来新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批,但2004 年批准了一批新保险公司筹建,包括批准设立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第一家建筑保险专业公司,第一家养老金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济和组织形式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2003年有八家中资保险公司和四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同时还增设了一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促进了市场的竞争。二是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除了保险法规定的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外,2004年已容许保险公司买卖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容许保险公司自有外汇资金到境外运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刺激债和可转换公司债。允许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为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分散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创造了条件。三是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加,容许保险公司发行刺激债,为解决保险业快速发展中的增资压力,改善偿付能力提供了新途径。
风险防范工作不断加强。保监会一直把风险防范作为基础来抓,以资金运用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努力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的途径,去年年底已公布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关闭破产,对于被保险人的救助就可以用保险法定基金来承担。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在经济补偿方面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赔付,在妥善处理灾害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说2003年11月21号的空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了1300万元,飞机的机身损失赔付了2300万美元。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和家庭、企业把商业保险作为养老、医疗保障和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资金融通方面,保险公司持有的国债,去年年末是2651.7 亿元,金融债1156.8亿元,企业债68.76亿元。在银行的协议存款3709.4亿元。以多种方式支持国民经济建设,保险公司持有证券投资基金575 亿元,作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在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保险公司持有的银行刺激债,占银行刺激债发行总量的30%以上,为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推动商业银行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开拓新的服务领域方面,针对各地频繁发生的安全生产和公共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在一些省市开展煤矿物主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和火灾、公路保险责任试点,保险公司还参与了八个省、市、41个县新型农村医疗试点,参保人数达到了807万人,提高了新型农村的运营效率。在黑龙江、吉林等九个省市保险公司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东北地区,企业年金改革试点过程中,保险公司也积极参与了方案设计和基金管理。
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状况
2004年12月11号,保险业加入世贸的过渡期已结束,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程日益加快。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呈现出几个特点,加入世贸以前中国市场有28家外资保险公司,2004年外资保险公司已达到37家,另外还有3家正在筹建。二是开放的质量,财富杂志2003年公布的世界五百强企业共有46家保险公司,其中27家已在华设立外资机构。三是发展速度迅速。2004年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增长98亿元,同比增长45.7%,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2.3%。但在对外开放较早的上海、广州等城市,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分别达到了15.3%和8.2%。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促进了市场竞争,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稳健经营和优质服务等分析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提高了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下一步保险业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扩大对外开放。一是信守加入世贸组织的各项承诺,不断完善制度保障。二是积极引进在健康险、责任险和农业险等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营业机构,带动相关业务和相关地区保险市场的发展。三是对中外资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共同发展。四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
保险业面临的新形势
综观国内外经济形势,我国保险业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保险业基础不断加强,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保险业正在转型,主要表现在五方面。一是市场化程度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成功改制标志着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保险公司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二是增长方式出现了转变,保险公司的经营观念发生深刻变化。从单纯追求规模到注重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率的统一,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内涵价值的提升和企业长远的发展。三是保险的功能作用向纵深发展。随着保险功能不断深化拓展使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向更高层次发展。对政府来说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对企业来说,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其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对个人和家庭来说人们在医疗、保险、教育方面的保障更多地需要保险来解决。四是保险业的外部关联性不断增强。随着保险公司的上市和投资理财型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市场对资本市场的依存度增加。保险公司日益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深化,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合作的范围更加广泛,并向更深层次发展。五是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国际再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产品和定价的影响力加大。随着保险公司境外融资和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保费收入。
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杂志2004年第3期的统计资料,2003年全世界保费收入为29406.7亿美元。其中,工业化国家占全世界市场份额的 89.32%,其中,美国占35.89%,日本占16.28%;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占10.68%。中国在8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列第11位,占 1.6%。2002年保费收入最多的是美国,为10554.98亿美元;其次是日本,为4788.65亿美元;其后依次是英国(2467.33亿美元)、德国(1078.11亿美元)、法国(1636.79亿美元)、意大利(1117.61亿美元)、韩国(597.58亿美元)、加拿大(591.44亿美元)、荷兰(502.66亿美元)和西班牙(470.14亿美元)。
(2)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其计算公式为:
2003年全球平均的保险深度,为8.06%,居全球前10名的国家或地区依次为:南非(15.88%)、英国(13.37%)、瑞士 (12.74%)、日本(10.81%)、比利时(11.61%)、中国台湾地区(11.31%)、巴巴多斯(11.29%)、荷兰(9.77%)、韩国 (9.63%)、美国(9.61%)。中国则在88个国家和地区中为第44位,保险深度为3.33%。
(3)保险密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它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
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杂志2004年第8期统计资料,以2003年保险密度比较,瑞士以5660.3美元的保险密度名列榜首,紧随其后的是英国,保险密度为4058.5美元。2003年全球保险密度为469.6美元,其中,工业化国家为2763.5美元,新兴市场为58.7美元。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大约在1100美元到3700美元之间,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较低。中国保险密度增长较快,但水平仍然较低,位于第71位,为36.3美元。
(二) 世界保险业发展的趋势
(1)保险市场自由化
1.放松费率管制,使费率成为市场营销的一种策略。
2.保险服务自由化。
3.放松保险公司设立的限制。
(2)保险业务国际化
(3)从业人员专业化
(4)保险管理现代化
(5)展业领域广泛化
(6)组织形式多样化
(7)保险业务规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