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16 09:25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师教育分会是2003年9月25日正式成立的教师教育学术团体。
本学会会长由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理事长、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原司长马立同志担任,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郑师渠同志担任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学会成立之初,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石孙 、许嘉璐、 国务委员陈至立 、教育部长周济等领导人的贺信, 并得到了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领导的关心和支持。
教师教育分会是面向广大中小学教师和教师教育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组织。三年多来,已有500余所各级各类教师教育院校、教育科研单位、教育管理机构和近千位教师教育工作者、教育专家及中小学校长、教师加入本会。
在全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下,全国教师教育学会将团结全体会员和广大教师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优质的教育资源、科学的管理制度、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共同搭建教师发展的阶梯,为建立教师的终身学习机制、促进教师的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而做出最大的努力。
在教育部和高教学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和组织有志于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研究的广大教师、教育科研人员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进行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科研与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活动。
1.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开展以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的学术研究,推进教师教育事业及教育科研工作的发展,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广大教师的整体素质贡献力量。
2.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的课题研究、调研、评估、教改实验等活动。
3.举办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的理论研讨会,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4.组织、推动有关教师教育与教师管理的学术论著、课程教材、远程教育资源的开发与研制工作。
5.组织开展教师培训活动和咨询服务。
6.组织教师教育科研成果的评选和展示等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师教育分会。
第二条 本会简称是全国教师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eacher Education in China(NATEC)。
第三条 本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师教育院校、教育科研单位、其它与教师教育有关的教育和管理机构及广大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和组织有志于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研究的广大教师、教育科研人员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进行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经验的宣传和推广、有效途径的探索,为提高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服务。本会接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领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有:
1.贯彻教育部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开展以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的学术研究,推进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事业及教育科研工作的发展;
2.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调研、评估、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
3.举办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的理论研讨,开展国内外有关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
4.组织、推动有关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的学术论著、课程教材、远程教育等的资源开发与研制工作;
5.组织开展教师培训活动和咨询服务;
6.组织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的科研成果的评选和展示活动;
7.努力提高本会会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全国各级各类教师教育院校、教育科研单位及与教师教育有关的教育和管理机构。个人会员为有志于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研究的广大教师、教育科研人员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有:
1.会员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的出版物和资料;
3.会员有对本会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有: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有: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有: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选举常务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有:
1.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2.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3.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4.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的委托,可以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有:
1.会费;
2.社会捐赠、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长:梅兵
秘书长:朱旭东
监事:文东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