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罚息

更新时间:2022-11-03 09:19

全额罚息是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

基本介绍

基本定义

罚息就是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免息期

所谓免息期,是指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中间的期限。如持卡人每月的账单日为25日,持卡人在3月26日刷卡消费,该笔记录结算在4月25日的账单上,5月15日是到期还款日,如果持卡人全额还款,则能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期。不过,免息期仅仅针对在到期日全额还款的持卡人,如果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全额还清欠款,则不能享受免息期。当前,国际通行的信用卡计息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额计息,另一种是按未清偿部分计息。目前国内多数银行都是按照全额计息。此次工商银行就是将全额计息方式改为了未清偿计息。

全额计息方式

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款,就算只差1分钱,都会按照当期账单全额以万分之五的日利计,并按月计算复利。而按照未清偿部分计息,只需支付这1分钱未还清部分的利息即可,比全额计息省下不少。

持卡人如果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支付所用款项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外,还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比例由人民银行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比如持卡人当期最低还款额为1200元,而持卡人当期只还了1100元,那么需要支付(1200-1100)×5%=5元滞纳金。

银行说法

针对信用卡全额罚息引起的争议,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所谓的“全额罚息”说法并不准确,而应称做全额计息。

中国银行业协会认为,作为消费信贷工具,信用卡透支是银行向持卡人发放的贷款,按照《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银行按借款合同和国家有关计息规定计收相应利息。因此,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截止2012年,中国银行信用卡采用全额计息 。

规定改进

容差还款

针对消费者颇为质疑的全额罚息,有部分银行推出“容差还款”的新政,也就是银行为照顾客户,把账单内到期欠款的小额零头自动滚入下期账单中,不对其进行全额罚息。建行、招行、北京银行均已实行“容差还款”政策。

银行将小额零头的限制定为人民币10元以内,外币则为1美元或1欧元以内。同时,如果客户的还款金额与账单最低应还款额的差额在20元人民币以内的,将不计收客户滞纳金。

招行的最新政策则规定,对于信用良好的客户,如果当期有10元以下的逾期还款,该行也不计罚息,而是滚入下期账单。但如果客户信用不好,比如信用记录污点,或者是之前有信用卡未按时还款记录,银行根据系统自动设定,仍将对其收取全额罚息。

北京银行也同样适度调整了全额罚息的条款,为了避免因10元以下的零头给持卡人带来较高的罚息,该行规定,10元以内的未还部分将自动滚入下期账单不计入全额罚息。

取消罚息

工行取消

2009年1月22日,工行发布调整信用卡章程的公告。工商银行新《章程》中最大的变化是在国内率先取消了全额罚息。新《章程》规定,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则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此外,新《章程》还增加了防止信用卡套现的条款。

新章程规定:不得利用牡丹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此前,该行对国际信用卡在内的牡丹卡实行的都是全额罚息制度,即只要有1分钱未还,就要对消费款项全部从消费发生日起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

本次工行信用卡将取消全额罚息是真正从业务角度给予客户实惠,表明其响应政府扩大内需的号召,激励消费信贷

工商银行新的计息方式更加合理和具有人性化,未来各家银行将会逐渐效仿,如果其他银行仍采用原有的计息方式,那么其客户可能会大面积流入工商银行。

原因分析

无论是从循环信用利息市场的吸引力、打造核心竞争力、持卡人对利息的认知,还是从工商银行信用卡的本身实力上看,工商银行都有足够的理由取消“全额罚息”。循环信用利息足以吸引工商银行采取取消“全额罚息” 的这种类似价格战的方式来进行争夺:循环信用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40~50%,而且根据大正市场研究表明,信用卡循环利息收入更是从2006年底的8亿增长到2008年的80~100亿;工商银行欲打造其信息技术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也势必将其信用卡业务中的两套不同计息系统进行整合,从发卡的数量结构上讲,将“全额罚息”调整为“部分罚息”在技术实现方面难度要小一些;采用“部分罚息”的计息方式更适合国内持卡人对利息的认识,在工行取消“全额罚息”后,甚至有近八成的持卡人要求取消“全额罚息”;来自工商银行数据显示,截至到2008年底工商银行的信用卡发卡量达到3900万张,全年的消费累积金额达到2550亿,发卡量与累积消费金额实现国内行业第一,从工商银行的信用卡行业的实力来看,也足以充当信用卡行业的变局者。

时间选择

工商银行之所以会在此时取消“全额罚息”可能出于技术实现、信用卡行业周期以及信用卡的使用寿命等方面来考虑。首先从技术实现的角度来看,工商银行先后推出的前三代信息系统尤其是从2000年后完成的“数据大集中”、 “北京与上海双数据处理中心”以及自行开发与升级的第三代银行信息系统为实现取消“全额罚息”的计息方式提供了基础,针对早就存在的采用不同计息方式的信用卡系统,在实现计息方式统一方面也是水到渠成;其次,信用卡已经进入精耕细作时期,工商银行可以通过自身的信息技术优势推出符合国情且能帮助持卡人减少用卡成本的罚息系统,在市场上率先提出“计息差异”的主张,赢得市场竞争的先机;最后从单张信用的有效期来看,一般普通的信用卡的有效期为3年,这也意味着在经历2006年至2007年发卡高峰期的约5300万张信用卡将在今后1到2年到期,工商银行此时通过推出取消“全额罚息”,不仅可以培养工商银行持卡人的忠诚度,同时也将起到刺激其它银行持卡人在现有信用卡到期后转用工商银行信用卡的一石二鸟的功效。

取消影响

取消“全额罚息”后工商银行将名利双收。当前来看,取消“全额罚息”的国际卡占工商银行的信用卡总发卡量不到10%,因此对其信用卡的利息收入影响不大;从长期来看,工商银行的信用卡市场潜力巨大:大正市场研究公司的研究表明在工商取消“全额罚息”后有近四分之一的持卡人表示会多使用工商银行信用卡或者是考虑去申请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从品牌上讲,相对于其它银行信用卡品牌认知来源于银行品牌的“给予”而言,工商银行已经通过其信用卡取消“全额罚息”事件来“反哺”其母品牌,彰显工商银行“您身边的银行,可信赖的银行”的品牌诉求。

央视报导

内容介绍

2012年10月28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信用卡也可能给用户带来一些麻烦,因为没有按时还款,而被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就是其中之一。专家认为,各家银行的信用卡罚息制定得相对偏高,全额罚息的规定不尽合理。信用卡滞纳金大大超过本金的情况,说明银行在信用卡未还款的惩处收费上有失公平。

典型案例

2007年5月,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居民王某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截至2012年7月26日,王某共在银行透支178000余元,逾期1607天未还欠款,将近4年零5个月。2012年7月,王某因涉嫌恶意透支高达40余万元,被警方刑拘。王某交待先后于2006年、2007年分别在工商、交通、招商、中信四家银行办理了4张信用卡,都有长时间逾期不还欠款的情况。

通过5家银行提供的消费记录来看,截至2012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拖欠共计44万余元,然而其实际刷卡消费和取现的部分只有11万5千元,其余30余万元都是逾期未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银行解释

王某欠银行30多万元利息和滞纳金是怎么算出来的呢?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业务人员解释说,通常,银行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为全额计息,一种为按未偿还部分计息。全额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部欠款,就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也就是从消费之日起到还清全款日为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循环利息。

比如,持卡人9月1日刷卡消费了10000元,而这一个月只有这一笔消费。9月5日为账单日,9月25日最后还款日之前,持卡人全额还上10000元欠款,那么就不会产生利息。而如果持卡人25日到期未能全额还款,就算还了9999元,差1元未还,也要按10000元计息,从消费当天9月1日到还款日9月25日为止,共计24天,得出利息120元。而剩下的1元欠款也要计息,从9月25日开始到下月账单日10月5日,共计11天,得出利息0.0055元。最后循环利息相加,得出120.0055元。

罚息秘密

由于ATM机不能识别零钱,用户还款欠零头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果采用全额计息,几块钱的欠款也会产生较高的利息。法律和金融专家普遍认为,全额计息不符合消费者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法理,信用卡按照未偿还部分计息比全额计息更为合理。

如按未偿还的部分来计算利息,同样透支1万元,到期25日还清9999元,差1元未还。按照未尝还部分,也就是对1块钱计息,从消费当天9月1日到10月5日账单日为止,共计35天,得出利息0.0175元。按照全额计息所得利息120.0055元与按照未偿还部分计息得到的0.0175元,两者相差6800倍。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业务人员告诉央视记者,当前,除中国工商银行采用按未偿还部分计息外,包括民生、中信等国内其他多数银行均采用全额计息。

对于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专家也认为定得明显偏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日息万分之五,也就是合月息是1.5%。,年息是18%。这比银行正常贷款利率高得多。

专家观点

除利息外,未按时还款银行可能收取滞纳金。在王某涉嫌恶意透支一案中,他因逾期未还欠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也远远超出本金。仅民生银行一家,从2007年办卡到2012年归案,王某共欠下本金3万余元,然而,5年间因逾期未还欠款而生成的滞纳金高达11万5千元。

各家银行都为信用卡消费设定最低还款额。到期还款日截止,持卡人没还够最低还款额时,银行除按照规定计收利息外,还要对最低还款额未还够部分按月收取5%的滞纳金费用。通常,不同银行对于最低还款额的计算方法各不相同,但大同小异。银行滞纳金收费标准只规定了最低限而不设最高限的做法,很多消费者都表示无法接受。

法律专家认为,滞纳金属于违约金的一种,有督促持卡人按时足额还款的作用。然而,如果收取的滞纳金超过本金,就明显违反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虽然滞纳金条款写进了发卡行的发卡条约,但因为是银行单方起草的,消费者不可能就此与银行讨价还价,应当属于“霸王条款”。

即将取消

全额罚息,这根容易造成银行与信用卡持卡人紧张关系的导火索,即将取消。

在对《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了多轮修订之后,昨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公布了修订之后的版本。此次修订最核心的内容在于提出了“容差容时”要求,即成员单位(发卡行)在符合监管政策要求前提下建立信用卡还款容差容时机制。

“相关要求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银行业协会将此修订视为银行卡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里程碑,其将在“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持卡人权益上起到积极作用”。

具体来看,银行业协会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即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3天是自然日的概念,不是工作日概念。也即是说,周六、周天还有节假日也属于宽限期之内。”一位上市银行信用卡部人士称,在国外其实并没有这一概念。国内的银行推出“容时服务”,主要是出于方便持卡人的考量。

更加关键的是在“容差服务”上,银行业协会要求,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

这意味着,饱受质疑的银行信用卡全额罚息将走向终结。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终结是有限度的:《公约》规定了10元的上限,即10元以内才无需担心“全额罚息”。

全额罚息,这种计算利息的方式,持卡人普遍认为难以接受,但在银行眼中合情合理。也正因如此,全额罚息往往成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紧张关系的导火索。

“所谓全额罚息只是银行的一个计息规则。”上述上市银行信用卡部人士称,例如,信用卡持卡人需偿还1000元,到期日只还了900元。根据银行计息规则,这笔1000元的欠款从消费当天就已产生,银行也从当天开始计息,只不过银行给予了持卡人一个免息期。免息期结束后,若持卡人未能足额还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此,《公约》亦要求,成员单位要充分揭示信用卡计息规则的涵义,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以突出的字体明确说明计息规则。

“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收入主要来自两大部分:利息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利息收入是持卡人未如约还款后支付的利息;中间业务收入包括信用卡年费、商户佣金、滞纳金等。”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称,容差容时的推行,将对信用卡利息收入产生影响,但属可控范畴。

随着信用卡发卡规模的扩大,持卡人和银行之间就利息收取、年费收取等问题屡屡产生冲突。此时《公约》的出台,被普遍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举措。

国内信用卡持卡人已是一个庞大的人群。央行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末,信用卡发卡量为3.18亿张,环比增长5.1%,同比增长18.8%。

信用卡透支方面,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信用卡授信总额3.33万亿元,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约1万亿元;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144.3亿元,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1.4%。

《公约》要求,成员单位还应于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账单、短信、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进行还款提示。

实施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在2013年年初时修订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公约要求银行在信用卡还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内的”,都可视为按时还款。

北京日报报导,《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执行的首日,各家银行会在原有的政策基础上做出符合新约的相应调整。公约中要求银行为持卡人提供的“容时容差”服务已基本得到兑现,银行界基本已叫停“全额罚息”。而值得一提的是,工商银行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全面取消“全额罚息”,实行“部分罚息”的银行。

《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应努力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为持卡人提供人性化的用卡服务,倡导各信用卡发卡行建立信用卡还款“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或对贷记卡透支额在免息还款期内已还款部分给予利息减免优惠:

(一)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应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二)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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