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建设

更新时间:2023-10-25 17:31

中国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型。所谓身份是指生而有之的、可以成为获得地位和财富的依据,身份社会中身份是对个人拥有地位和财富合法性的确认。所有传统或农耕社会都可以称之为身份社会。身份社会不仅将个人束缚在狭隘的社会关系中,而且形成了等级森严、缺乏社会流动的社会生活封闭格局。身份社会的典型政治特性是人治。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仍是一个身份社会。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单一的编制制度将人口严格固定在某个社会位置上,这种凝固的地位安排严重窒息了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制约了社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简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民主政治的切实推进,逐步摆脱身份束缚的各个社会阶层和个人开始以契约的方式来界定相互之间的关系。随着人们契约关系的逐步建立和日益健全,现代社会逐步形成了一种以契约规范人们行为的新型社会结构形式。相对于身份,契约则是指根据各方利益关系和理性原则订立的规范个人和社会行为的协议。契约体现的是一种平等、自由和法治的精神。契约社会的典型政治特征是法治。在契约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在订立和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实现自由流动。通过契约关系获取所需要的社会关系来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导致潜在的多元政治利益主体开始孕育,从而实现了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型。

第二,中国从单位社会向个体社会转型。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建立了高度整合的总体性社会。其中,社会结构的细胞是单位,相对于以自由的个人为细胞的个体社会来说,就是单位社会。一般而论,个人都属于单位,并且专属于特定的单位———在城市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机构,在农村是社队。功能齐全的单位就是一个小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吃喝拉撒都由单位包办。单位外面是另外的单位,在全部单位的外面,几乎没有政府监控不了的死角,以多样性和灵活性为特征的“社会”的空间则是微乎其微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社队解体后农民成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城市市场发育和人才流动,逐渐使单位的人事权向单纯的劳资契约转化,个人自由支配的社会空间不断扩大,从而一个以个人自愿选择和自由流动为特征的个体社会逐步形成。社会结构的细胞则是相对独立、基本平等的个人。中国从单位社会向个体社会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从单位社会向个体社会的转型,实质上是人的解放,是用自由流动取代身份限制,用基本平等取代宗法等级,用法治取代人治,用后天努力取代先天禀赋资格的社会进步过程。这一转型表明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崛起。

概念阐释

面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崛起,对中国学者而言首先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即如何将西化的概念植入中国的话语体系里。“Civil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三种常见的译名,每种译文都体现了译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

一是民间社会的译法。民间社会是台湾学者的译法。这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为历史学家所喜欢,在分析近代中国的民间组织时尤宜采用。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1]

二是市民社会的译法。在1992年以前,市民社会是一种广义的通行用法,它来源于西方学者,中国知识界对这一概念并不陌生。综观西方学术界的“CivilSociety(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三次大的分离:一是市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CivilSociety(市民社会)最初是指与Stateofnature(自然状态)相区别的文明社会;二是市民社会同政治社会(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18世纪;三是市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从西方的传统来看,市民社会的概念不断发展变化,古希腊时期指城邦社会,到近代出现不同的研究路径:有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有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还有孟德斯鸠式的以法治为核心的路径,到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之后,又有了从以市场经济转到以文化领域为划分点的变化。

三是公民社会的译法。从中国内地的研究状况来看,最近几年采用这一译名比较普遍。CivilSociety(公民社会)概念为什么会引起中国学术界的兴趣呢?这主要归功于中国的改革开放,使得高度政治化的社会旁边生长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领域,用现成的CivilSociety概念去解说这一变化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八九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再者,就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而言,本来侧重的就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随着对CivilSociety的深入理解,及至20世纪90年代后西方公民社会的兴起,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学者,越来越多地倾向于采用公民社会的译法。所以在当下,公民社会确实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通的译名。对CivilSociety的不同译法,其实代表了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当然,要找到一个严格、明确的标准来界定公民社会这一概念,仍然十分困难。正如罗威廉(WilliamT.Rowe)指出的:“纵观这个问题的争论的历史,依我之见,市民社会所涉及的内容及其所指的准确对象并未得到严格的界定”。[2]而要构建中国自己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就必须要对这个概念有自己本土性的理解。本文之所以采用“公民社会”这一译法,就是因为我们认为,公民社会简言之,就是“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其着力点就在于“公民身份”(citizenship)上。“公民”首先区别于“私民”(NaturalMan)。“公民”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存在形态,是专指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是社会人(SocialMan)的角色展现;私民也就是个别存在的自然人,是对人的存在的自然属性的揭示,私民只具有自然性、动物性特征,还没有获得“人”的本质属性。故私民只有个人的“权利”,没有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公民”与“人民”(People)、“国民”(NationMan)之间也有不同的内涵与范围。公民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强调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平等性。而人民则是政治性概念,强调的是人的社会态度、立场及其阶级属性。“国民”表明一个人的国籍,而“公民”除了表明国籍外,还内含着此人与该国内其他公民之间地位相互平等,并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社会的本质体现在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上,而公民身份的现代性意义,不仅在于公民与私民、人民和国民的差异,而更主要的是通过它与“臣民”(SubjectMan)身份的比照衬托出来的。换言之,公民在其本质规定上,是与臣民对应的,公民与臣民是关系状态的两极。臣民(子民)是君主专制制度下人的无主体性、不自由、不平等的社会存在状态。它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人群对立、政治歧视、消极盲从权威等前现代性特征。与臣民在人格上的依附性、人身的不自由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恰恰相反,公民身份正是在这些维度上走向它相反的端点,这就是公民身份在人格上的独立、自由与平等以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换言之,公民社会就是以社会成员主体上的独立性、人格上的自由平等性、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为主轴的社会。这是公民社会与其他社会形态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当然,正如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一样,中国的公民社会也明显地区别于西方,而具有“中国特色”,是一种“政府引导的公民社会”。

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公民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处于转型之中,因而中国公民社会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具有过渡性、多变性和不成熟性,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2008年中国公民社会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认识和制度两方面。

第一,认识偏差。由于公民社会对政府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处理得好就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处理得不好就成为政府的强大对手,因此虽然得到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和有远见的政府官员的重视,但仍有一些党政领导和普通群众对公民社会的崛起缺乏正确的认识。一是敌视态度。有些人认为公民社会是西方的“舶来品”,不适合中国国情从而予以排斥。一些官员对公民社会的最大误判,就是过分夸大了公民社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对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的消极作用。这些人把民间组织一概看成是抵制或对抗政府的异己力量。他们认为,作为公民社会的载体———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势必会削弱党对社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而2008年中国公民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加上民间组织在苏东剧变和东欧“颜色革命”中扮演的反政府角色,似乎正好证明了他们的这种判断。二是惯性思维。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有些人把民间组织简单地当作是政府部门的附属单位,因此中国的民间组织官方和半官方的居多。官办的民间组织与政府几乎融为了一体,其负责人拥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并享有同等待遇,其办事方式与政府几乎无异。这种认识实际上影响了民间组织功能的充分发挥。三是漠视心理。有些人由于受官本位观念的影响,脱离改革开放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迅速崛起的事实视而不见,将民间组织看作是普通人生活之外的另类,认为其活动是一种特殊群体从事的特殊事情,位于或高尚或边缘的地位。事实上,民间组织走出道德高端或社会角落,回归常态,对社会转型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制度缺陷。制度环境缺陷构成公民社会发展的瓶颈已经获得共识。具体地说,主要是在公民社会的组织载体———民间组织的管理方面,“制度匮乏”与“制度剩余”同时并存。一方面,民间组织的管理存在着许多“真空”地带。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缺乏民间组织管理的一般性法律。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公民社会总体上采取了鼓励和支持态度,出台了不少相关的管理法规。但是,作为三分天下有其一的公民社会,中国至今没有一部正式的管理民间组织的“母法”———《民间组织法》或《社团法》。2008年7月6日管理民间组织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务院的几个《条例》,它们是法规而未上升到正式的国家法律。仅有的几个涉及到民间组织管理的正式法律,如《工会法》等,也多半是专门法。其二,现行法规或规章缺乏针对性、操作性和前瞻性,已经较难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实际生活。例如,缺乏针对行业协会、专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以及志愿者工作的分门别类的管理法规。制度匮乏从而造成对民间组织的监管缺失和支持不足。

另一方面,在我国“制度匮乏”的同时还存在“制度剩余”。关于民间组织的许多规定大量交叉、繁琐、滞后和多变。例如,对许多民间组织的管理,不仅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颁行的实施细则,而且还有民政部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管理规定,或者由各部委单独制定的管理规定;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制定本地管理民间组织的实施办法,不仅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各种“细则”和“规定”,而且地市级政府,甚至区县级政府也有各种“办法”和“意见”;不仅政府民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制订了众多的法规、条例和规章,而且各级党委和政府也根据情况的需要不时发布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而且,2008年的许多制度与其说是鼓励和培育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还不如说是限制和防范公民社会。这些交叉、繁琐、滞后和多变的规定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导致了民间组织管理的“制度剩余”。

正是认识偏差和制度缺陷的原因造成了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政府“失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同时并存,并直接导致了以下结果:第一,许多本来可以作为公民社会积极力量的民间组织只能胎死腹中,不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第二,不少民间组织干脆未经任何政府部门批准而自行成立,不受任何监督地在社会上活动,使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失控状态;第三,大量民间组织不得不放弃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努力,而转向工商机关作为企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扭曲了民间组织的正常形态。

推进重点

推进公民社会建设的途径和方式有许多种,就2008年中国社会的状况而言,培育公民社会理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重点推进:

(一)高度重视民间组织在培育公民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公民社会不断扩大而政治国家不断缩小的过程,就是还政于民的过程。而公民社会的组织化形式———民间组织,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和重要支柱。发达的民间组织有助于推进政治的民主化进程。那么民间组织对民主政治的“助推”功能究竟有何表现呢?

1.架设政府与社会的桥梁。民间组织是政府与社会之间构建良性互动关系的中介和桥梁。民间组织能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起一种纽带作用,使政府体系能够通过与民间组织的信息与能量交换,不断吸收新的政治资源,形成自我发展与更新的机制,从而达到政治输入与输出的动态平衡,推进政府体系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善治的理想。善治的本质,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过程,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2.推动政府改革创新。政府的改革创新既需要内部的动力,更需要外部的动力。在推动政府改革创新的外部动力中既有来自公民个人的,也有来自民间组织的,而且后者通常要比前者更为强大。民间组织的推动作用主要有:一是影响政府决策。许多民间组织,尤其是那些专业性学术研究团体,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多的专业社团开始承担起政府智囊的角色,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谋,从而对政府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二是制约政府公共权力。任何公共权力都需要制约。然而,制约权力的最强大力量不是来自体制内部而是来自体制外的社会,以社会制约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但是单个的个体还是不能构成与政府权力的抗衡力量,只有分散的个体结合成有机的整体即社会组织,才有可能抵制来自政府的强权,而民间组织正是将来自民间的单个力量汇聚起来成为一种团体的诉求,从而对政治权力起到约束和制衡作用。三是克服政府的合法性危机。根据现代政治理论,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社会成员的接受和认可程度。公民的政治认同只能在民间组织的志愿活动中加以培育和强化,因而政府的合法性也只能到公民社会中去寻找,只能由民间组织来供给,而不能由政府单方面宣布。3.推进社会自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十分强调社会自治,把它当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社会自治是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这种自我管理不是无组织的,而是有组织地实现的。民间组织的主要功能是:一是提供了社会自治的组织载体。社会自治的组织载体,主要就是这种民间组织,而不应当是政府组织。没有健全的公民社会自治组织,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自治。二是提高了社会自治的公共服务质量。现代政府的发展方向是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政府既要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又要降低成本,最有效的办法之一,便是将更多的事务特别是某些公共服务职能交由民间组织去管理,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社会自治功能。政府可以让合格的民间组织通过竞争性的方式,分包或独自承担部分公共服务,这样既可以减轻政府自己的负担,还可以有效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二)高度重视政治参与在培育公民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所谓政治参与是指一个国家的普通公民或团体通过各种方式涉入政治过程,影响政治体系的行为活动。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和水平的高低,既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化、现代化的主要标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的公民民主意识、政治素质高低的客观尺度。公民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无疑在培育公民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1.政治参与是迈进现代文明社会的阶梯。历史证明,人类由野蛮社会进到现代文明社会的历史,实际上也是人民大众不断参与政治活动以及这种参与的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正是人民大众不断参与政治活动以及这种参与的程度不断提高,构成了人类迈进现代文明社会的推动力。在对人类文明的不懈追求中,人们发现了一条历史法则:人类要迈进现代文明社会,就要使人民大众政治参与的程度不断提高。这既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也是现代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

2.政治参与是实现主权在民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民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以主权在民为最高原则。然而,实践证明,亿万人民群众直接管理国家事务既不可能,也有悖管理规律。人民只有推选出政治家来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事务。也就是说,人民虽然不能直接成为公共权力的使用者,但却必须成为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人民通过政治参与的方式将权力交给他们选中的公职人员,同时通过政治参与的方式规范、监督和矫正政府活动。从上述意义上讲,政治参与是主权在民的题中之义。只要政治参与的渠道通畅,人民就有了当家作主的平台。

3.政治参与是造就人民公仆的重要机制。在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如何确保国家的公职人员不变为官僚而成为公仆,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政治发展的规律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既受政治信仰影响,又以“权力源”为导向。谁给了我权力,我就对谁负责,谁可能给我更多更大的权力,我就为谁付出更多更大的工作热情。正因如此,要让国家公职人员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就必须构建一个让人民成为国家公职人员“权力源”的机制,让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左右公职人员的仕途,能够使公职人员真正认识到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而能够提高公职人员代表人民利益的自觉性。

中国社会已经初步完成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从单位社会向个体社会的转型。这一转型表明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崛起。但是,我们还只是处于公民社会的入门水平,与公民社会的发达国家模式还有很大差距,与公民社会的理想境界距离更远。然而我们也应看到,中国社会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它应该自觉地追求人类的公民社会理想,在已经把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作为社会共识之后,公民社会建设正在或必将成为社会领域变革的公共目标。

深圳试点

1、深圳市政府正改变着一贯以来全能政府的定位,将职能剥离出来移给社会力量,为社会力量的发展拓展空间和提供机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高级研究员郭宇宽说,深圳市委市政府最超前的理念是知道了政府应该有所不为,为社会的发展让渡空间。深圳公民社会建设被作为一个样本进行讨论。有学者表示深圳市委市政府建设公民社会最超前的思想是知道政府应该有所不为,为社会组织发展让度空间。他们更寄望作为特区的深圳像为全国经济建设提供经验一样,在公民社会建设方面,也为全国闯出一条新路。

2、政府要知道“有所不为”,深圳市社会领域的各项改革将极大程度促进社会组织的数量增长、能力提升和全面发展,也将有效弥补当前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欠缺。深圳市政府正改变着一贯以来全能政府的定位,这些努力和尝试值得赞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高级研究员郭宇宽说,深圳市政府最超前的理念是知道了政府应该有所不为,为社会的发展让渡空间。“知退政府是公民社会建设中难得的境界”。

3、尝试为社会组织立法,通过了该市“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率先建立现代公民社会,这也是全国第一个公民社会建设写进“十二五”规划当中。第二,《行业协会商会条例》和《非营利组织条例》已进入深圳市人大的立法计划,这将成为中国为社会组织立法的积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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