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

更新时间:2024-02-06 08:55

兵役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服役义务的男性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报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登记要求

兵役登记的结论

(1)应征是指经兵役登记初步确定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男性公民。

(2)缓征是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适龄男性公民。

(3)免征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残疾、有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不宜征集的适龄男性公民。

(4)不征是指被羁押或者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适龄男性公民。

(5)拒征是指经过教育仍拒绝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或者被确定为符合征集条件而拒绝参加体格检查应征入伍的适龄男性公民。

(6)已征是指当年被征集入伍的对象。

(7)转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男性公民未被征集又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8)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男性公民未被征集又因身体原因不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9)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男性公民未被征集又不符合服预备役政治条件的。

相关管理

兵役证是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资格的凭证,凡年龄在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接受兵役机关的兵役证年度审核。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并接受查验。兵役证遗失时,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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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已有辽宁四川山西宁夏等多个省市出台相关兵役登记法规、规定,确保兵役登记工作有效落实,对拒不进行兵役登记者予以处罚。逃避或拒绝兵役登记的公民,既影响正常参军,还将受到行政性处罚。根据兵役法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且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处理。若是在战时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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