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6 18:33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军队中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央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是专门人民检察院之一,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早在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之下设立了高级军事检察所,在红军的军、师和军区级军事裁判所内设立初级军事检察所。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在人民解放军中设置军事检察院。
1955年11月1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任命黄火星中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检察机关宣告正式成立。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军事检察机关同国家检察机关一样被砸烂。
197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机关得到恢复。
1979年11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恢复兵团级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并对已成立的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机构和编制作了调整,形成了军级、兵团级、大军区级和总部四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组成的军事司法系统。
1982年9月,中央军委印发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方案的通知,规定全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按三级设置:即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为一级;各大军区和海、空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为一级;省军区、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为一级。
1985年百万大裁军,根据总参谋部通知,撤销了部队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按片设置陆军基层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6年5月25日,根据中央军委指示精神,武警部队成立两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6年7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成立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
1997年10月24日,军委批准成立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法院和第二军事检察院。
1998年10月,根据中央军委文件的规定,全军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编制体制、员额作了新的规定,全军设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基层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2004年7月,全军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编制体制、员额再次作了新的调整,撤销了部分基层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2014年3月,经中央军委批准,第二炮兵部队组建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2016年7月,中央军委政法委在北京召开全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调整组建大会,明确了军事检察院由过去按照军兵种和武警系统设置调整为区域化设置。这一重大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在军队中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央军委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新的军事检察体系,打破了过去主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设置的固有模式,建立了垂直领导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了着眼惩腐肃贪,打造强军兴军安全之盾、法治之剑的职责使命。
军事检察院的设置,初期采取基本三级设置和个别陆军部队及海、空军四级设置相结合的组织系列。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关于设置检察机关的规定,决定恢复军事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设置,初期采取基本三级设置和个别陆军部队及海、空军四级设置相结合的组织系列。
1985年后改为单一的三级设置体系,分为: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2)大军区军事检察院、海军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事检察院;
(3)地区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一级军事检察院和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内部设置检察委员会。军事检察院列入军队建制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大军区级以下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各级军事检察院的其他干部经本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任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张进。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高建国。
作为军队中的执法部门,军事检察院的职责有:
通过对军职人员违法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保障国家的法律和各种军事法规、条令、条例在军队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
追究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各种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维护军队的合法权益,教育军人忠于祖国、遵守法律,保障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
军事检察院的职责范围包括:现役军人的犯罪案件,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共同犯罪的非军人。
军事检察院按照犯罪军人的职务等级,划分各级军事检察院的管辖权限: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管辖正师职以上军人的犯罪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它直接受理的案件;
大军区检察院管辖副师职以下、副团职以上军人的犯罪案件;
军一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管辖正营职以下军人犯罪案件。
这种管辖分工与案件的法律适用并无直接关系,但与军队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避免基层军事检察院可以批准逮捕和起诉职务较高的军人,而对军队的高度集中和统一指挥带来不利影响。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问题。①领导军队各级军事检察院的军事检察工作。②依法行使检察权,对军队保卫部门移送的正师职、专业技术三级、文职正局级以上人员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起诉;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军队保卫部门的立案和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的活动实行临场监督;审批下级军事检察院提请延长羁押期的案件;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正师职、专业技术三级、文职正局级以上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部分违反军人职责犯罪的案件,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提起公诉;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以及涉及职务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办理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提起的民事抗诉案件或提出检察建议。③研究和答复下级军事检察院请示的复杂疑难案件。④协调和处理地方人民检察院请求协助的军地互涉案件。⑤办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特殊案件的管辖事宜。⑥指导全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并指导部队开展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⑦开展军事检察工作调查研究,拟制军事检察工作法规;搞好各项检察统计工作,对全军军事检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指导。⑧开展战时军事检察工作研究,制定战时军事检察工作预案,为军事斗争准备提供法律保障。⑨领导各级军事检察院的建设,组织军事检察干部业务培训。⑩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
2020年9月27日,获得“第七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优秀组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