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3 22:02
农垦总局环保局是黑龙江省下辖市级的一个机构,省级设农垦总局环保厅,市级设农垦总局环保局,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垦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二、组织实施国家、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垦区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农垦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三、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组织实施“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法正规化以及较大经济开发项目,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和办理审批事宜;按立项统计审批原则,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四、负责制定垦区自然保护区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监督管理总局级自然保护区;向总局提出新建的各类总局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垦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生态破环案件和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管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基金。
六、负责环境科研和监测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环境监测工作制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络,对垦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检测和监督性监测。
七、负责宣传教育、统计及信息工作。组织、指导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编制和发布垦区环家状况公报。
八、管理环保系统对外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参与协调环保国际活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国家、省委托处理垦区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九、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负责垦区环保系统管理工作。垂直管理垦区环保队伍,任免总局环保局科级以下干部和各环保分局副处级以上干部;管理总局环境监理站,对环境监测站实行业务领导。
十一、负责垦区环保系统的纪检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文明单位建设和廉政建设。
十二、承办总局、省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负责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拟定局机关有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印章、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消防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安全工作,并指导系统相关工作;负责环保局召开的综合性环境保护会议的组织协调,起草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审核以局名义对外发布的文件、公报及重要文献等;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专题调研;组织上报政务信息;组织开展重要环保政务督查;负责局内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局域网的管理;负责局内福利、车辆、食堂、办公用品、办公楼、报刊收发、订阅等后勤工作的管理。
计财审计科、基金办
负责拟定垦区环境保护规划、投资、经费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垦区环境保护项目、能力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报、审核汇总、批复垦区环保系统的预决算;监督管理污染治理基金的使用和治理项目的实施;监督实施环境统计制度,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公报。
人事宣教科
负责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拟定系统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行政表彰,协助局党组开展环保系统党政工作目标责任制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和证书审核发放;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垦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拟订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审核重大活动的新闻稿件;协调总局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保业务培训;负责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和国际环境奖项推选;协助局党组开展局机关和系统纪检、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污染控制科
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规范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承担垦区内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科技与科技标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总量办
按照省政府与农垦总局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责任书》的总体要求,负责垦区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核定和减排工作,研究制定主要污染物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计划,上报总局发布并组织实施;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总体目标,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年度减排项目,年底向国家减排核查组提供当年减排项目的佐证材料,核定年度的减排量,确保完成当年的减排任务;指导分局和重点企业制定减排计划,组织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对总局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发放排污许可证。组织对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
自然生态保护科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总局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晋级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垦区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总局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建设重要生态环境、恢复破坏的生态。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和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等生态创建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畜禽污染防治与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农药(含瓶)、化肥与农膜污染防治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导生态功能区建设;监督、指导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等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监督、指导垦区生物物种安全工作。
生态办
按照省政府和农垦总局生态垦区建设规划,以垦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和文化科技水平为基础,按照资源特点合理确定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模式和生态示范区的发展模式,指导垦区各分局、农场从事生态垦区建设的目的、意义及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协调有关部门确保垦区生态垦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对本机关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协调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和检查;负责本机关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就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组织开展环境法制调研和培训,对下级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指导;执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备案、统计等环境法制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支队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法对垦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垦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废气、危险废弃、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会审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垦区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负责垦区环保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垦区环保系统地市级环境应急办工作。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环境监测站
负责垦区“重点污染源达标验收”、“重点污染源排污申报”、“污染事故调查”、“生态环境”等监测工作。负责全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原料生产基地监测及评价工作。为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培训常规分析、仪器分析、环境保护等专业人员。
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0名(含军转干部编制10名),工勤人员编制7名。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职,副厅长4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1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14职(含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职),副处长13职。
省环境保护厅所属事业单位共有17个,编制364个(全额拨款编制336个、自收自支编制28个),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13个,编制331个;财政差额补助单位1个,编制10个(5个全额编、5个自收自支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3个,编制23个。
3、黑龙江省环境监察总队
8、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自收自支)
9、黑龙江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自收自支)
10、黑龙江省环境物资供应站(自收自支)
11、黑龙江省肇源环境监测站
12、黑龙江省依兰环境监测站
13、黑龙江省同江环境监测站
14、黑龙江省虎林环境监测站
16、黑龙江省镜泊湖环境监测站
17、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党组书记、厅长李平:负责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厅长国元: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北松:
分管:自然生态保护处(省生态省建设办公室)、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洪河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志清: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分管: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监察室、宣传教育处、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中环报黑龙江省记者站。
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慧杰:
分管: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环境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厅直属环境监测站、省环境信息中心。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丛丽:负责技术工作。
分管:污染防治处、科技标准处、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
副巡视员孙庆民:
分管:规划财务处、对外合作处、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代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省厅驻垦区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察总队、应急办、信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