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所有权

更新时间:2024-07-05 22:40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但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镇(乡)、村、村小组三级所有共存的?若不是,那么应归哪一级所有?而在实践中,多为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由于其代表利益的狭隘性,以及易受行政机关的控制,因而对农民集体利益的损害较为严重。出现这种情况的症结主要在于,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民集体缺乏实现其权利的组织机制和途径。

基本概述

1、新中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变迁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在中国,集体所有权是农民个人私有和国有之间折衷后的产物。这种集体所有权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后,经过一系列的社会变革形成的。建国后的这种变革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耕者有其田农业合作化;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所有,联产承包经营。

2、农民和国家之间的权利冲突

土地流转、户籍流动上的冲突。农民的户籍被固定在农村,其基于联产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转让。如果农民离开土地,则其在农村以外的生活,经济上难以得到的保障,身份上也缺乏合法的认同。另外,某些能够离开土地进行生产和生活的人,如果能够利用土地的价值,那么他们可以基本在城市或者小城镇中生存下去,并转化为城市居民。实践中的一个调查显示:在被问及是否能够转让土地这个问题时,有67.3%的农民认为自己能转让,而中国官方公布的土地转让比率只有1-2%左右。也就是说,实践中,中国集体非农用地甚至农业用地的自发交易都非常普遍。可惜的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着土地转让的事实,国家却仍然视而不见或者有意回避。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94年中国的城市化率是28.6%;而到了1998年城市化率只有30.4%,4年才增加1.8%。就工业产值而言,工业产值在国民总产值中的比例来说,已经是工业化国家,而从农业人口的比例开来看,中国却仍然是一个以农业为主体的社会,以至于出现了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不协调的失衡局面,这是目前产生很多经济、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如果能够让农民通过让与土地上的权利来获得一定的定居和城市化的基础,将能够促使农民出让自己的土地权利转而成为城市居民,完成城市化的过程。土地著名学者张五常教授认为,城市化是每一个国家都要经历的过程,由乱而治是发展的必然,大可不必过多的担心。

市场是一种风险机制。成为市场主体个体农户必然要承担这种风险。对于缺乏市场经验和准确完整的信息,而且尚且弱小的个体农户来说,由于没有必要的社会保障网络,所以很难承受市场波动的冲击。对于无论从事何种生产的个体农户来说,他们也有自己的最后屏障——土地。正是由于土地的存在,使得个体农户比工人更坦然地面对市场波动和严酷。而目前的问题是,农村只能被用作基本生计的保障(发挥其使用价值)而不能被用以转让或抵押(发挥其交换价值)。从农地本身的利用上看,让农民享有稳定的、预期明确的权利,能够促使其对土地进行可持续性的利用。

2、城乡差别政策导致的冲突

有的问题是土地法律制度解决不了的,但我们应该知道这些问题是什么,从而知道:不是土地制度改革不能解决有关问题,而是这些不合理的配套制度使土地法律制度的应有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正事这些政策的原因,使任何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案都不能真正发挥效力。总的来说,现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的阻力,仍然是实行不公平的发展战略:保证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忽视和剥夺农民的利益。

主体虚位

集体所有权按基本来含义讲,应当是全体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也就是说“既不是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是归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农民集体共同共有。从中国立法上看,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按这些规定,现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以下几种:(1)村农民集体;(2)乡镇农民集体;(3)村内多个农民集体如村民小组等。由于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或程序,这样,就导致农民集体无法行使所有权,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力。因此,客观上就由相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数地区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或名存实亡。

土地效率

由于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掌握在少数乡村干部的小团体手中,而没有掌握在大多数农民手中,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还要受到少数乡村干部的种种干扰,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土地承包关系不确定。调查显示:1978年以来,有95%的村对土地进行过调整。调整一次的占22.55%,调整两次的占22.7%,调整3次的占30.6%,调整4次的占20.8%,调整5次的占13.9%,平均调整3.10次,最高的8次。由于土地承包关系的频繁变动,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对土地进行投资的动力,反而可能导致滥耕滥用,从而严重破坏地力。这种粗放型的经营模式不仅使土地的利用效率低,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法律不健全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包括采用出让,转让和出租等形式),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了限制条件。但至今,国务院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办法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即使是2002年颁布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是一样,规定过于笼统,有关内容和程序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一旦在流转中出现纠纷,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保护。

如果不推行农业规模化经营,将导致很多严重后果:(1)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处于停滞状态。由于落后的经营模式造成生产成本急剧上升,而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比较收益下降。据统计,按可比价格计算,中国农村人均净收入从1995年起至今就处于停止不前的发展状态,而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则每年以相当快的速度在增长,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这不仅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贫富差距拉大,而且可能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2)导致农民抛荒严重,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改革完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种种弊端,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没有获得明晰,可靠和长久的土地产权”。那么,怎样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呢?让我们先对以下几种改革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方案逐一加以分析。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几种方案

1、国有化方案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有化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

但是农民的心里能否接受的问题。是在1956年,中国实际农业合作化的时候,就曾提出过国有化方案,之所以没有采纳,主要怕引起农民的误解。“如果说,在当时党风、政风相当廉政,各级政府在农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会十分稳定的情况下,尚且有这样的顾虑,那么在今天我们受到腐败现象和其他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困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应该加以慎重的对待。总之,国有化方案如果无法克服上述种种困难,而“匆忙的采用政治手段强行推之,将导致另一个‘合作化运动’的悲剧,确须慎之又慎”。

2、私有化方案

这种方案的可行性更值得怀疑。首先不为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集体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而这在人们思维中,已是根深蒂固的认识,更何况,“所有权不只是一种财产的形式,它是有十分丰富的经济内涵和政治内涵”。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缺乏政治支持久。同时,这也不会被广大的农民所支持和接受。其次,私有化后的土地兼并问题,不得不考虑,“土地兼并是中国历史上困扰中国土地制度并影响中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一大问题”。

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

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

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这种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仅有一个条文间接提到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种观点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现实的。

(二)完善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落实农民的所有者权益——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出路。

1、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民法通则》和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区域大小的区别,也就是说,在乡一级,有村一级的,还有村民小组一级的,那么应以哪一级为宜呢?有学者认为以村一级为宜,但以村民小组一级可更佳,即集体土地归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所有,原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按现有界址分别归属于相应的村民小组的全体居民所有。其理由如下:(1)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已基本上分给了村民小组,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名存实亡,缺乏所有权主体的组织形式;(2)实践中,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一般都是以村民小组为地域基础进行载明的;(3)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履行或部分履行行政职能,如果将农村集体(4)村民小组的居民往往比较集中,人口数量比较适中,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主体职能,也适合适度的农业规模化要求。因此,以村民小组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为所有权的主体。

2、将集体土地折成股份,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全体民在民,落实农民作为所有者的权益

根据集体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等标准,将全部土地折成股份,分给全体居民,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来行使所有权限,至于如何分配股份,有学者认为,按一定的标准全部分给全体居民,分配后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股份可以转让、抵押、继承等。主张将全部股份为成两部分,一部分由村民小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行使所有权,这部分不超过全部股份的10%,用于配发新增居民的股份以及用其益支付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费、集体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另一部分则按现有人口数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凡居民迁出、死亡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将其股份收回,但当其掌握的股份超过20%时,应将超过10%的部分平均增配给全体居民,村民小组居民拥有的股份不得转让、抵押、继承等。这种处理方式应该更适应人口的变化且更符合公平的价值目标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完善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来说,仅仅解决所有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对其另一重要制度——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加以完善。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非建设农用地;二、是建设用地。前者包括耕地和其它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还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后者指已用于非农业目的的土地,包括农民宅基地。乡(镇)村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等。为了便于论述,对农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完善分别进行。

(一)农地使用权的完善

这里所用的“农地使用权”是指我们经常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指面有些学者所提出的“农地使用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善,学者们主要提出以下几种思路:第一种是以永佃权制度取代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第二是以“农地使用权”制度取代目前的承包经营权制度;第三种是二元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物化建构的思路。

所谓永佃权的指以支付地租为对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进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永佃权可以转让、继承和抛弃。但不能出租,一般是无期限的。以永佃权制度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进步性在于;可以在土地集体所有的框架内有有效运行,能够在现价段最大限期度的维护农民的利益,且能为中国农村未来的发展开辟道路。另外,由于永佃权一般是无期限的,这可以增加永佃权人的安全感,从而使永佃权人放心的对农地进行投资,将使土地退化现象得到抑制,永佃权往往是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赖以成立的基础。这种制度已日渐式微,而且,民众在情感上难以接受。其次,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除非它到了非废除不可的程度,都可以通过完善来解决。况且法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没有到非废除不可的程度。

(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完善

对于是建设用地的使用,中国法津极不健全,即使有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过于粗略,可操作性极差。农村建设用地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量大、面广、使用分散、内容分散。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调查,1991——1996年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2,468。76万亩,实际用地面积2,020,576亩。占用耕地面积1,024,414亩。其中,集体建设、农民建房分别占总用地面积20。28%和16。61%;(2)规模小、计划性差、占地盲目性大、用地混乱。由于体制法制、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的欠缺,村镇规划设计工作跟不上,企业立项报制度不健全,用地盲目性大,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3)违法占地,乱占滥用土地比较普遍,表现在农民建房早占、多占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据原国家土地管理调查,1991年以来,全国各类违法用地总量达492万亩;(4)土地利用效率低,浪费土地现象严重。由于乡镇企业大多数选址无规划、用地无标准、前期论证不充分,一般又不进行规范设计,一些企业技术落后,操作粗放,造成土地配置不当,甚至盲目上马,又导致纷纷下马,结果土地长期闲置,降低土地的利用效率。

为了遏制农村建设用地的恶性发展,充分利用农村每寸土地,中国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控制和管理。下面试图从三个角度入手:1、强化农村土地总体规划制度。新《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中国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然而农村很多地主没有利用规划,即使有,也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2、完善农村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立法。新《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对审核批权限作了原则规定,但对审核程序未做出明文规定,就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而言,目前一般须经过了下六人步骤。(1)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县以上有批准权限的建设项目批文,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2)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点用指标及批准给用地单位的用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的合理地点;(3)建设选址定点后,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布置,接着用地单位持上级部门初步设计批文和工厂企业建设图件材料以及文件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门正式申报用地,并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4)建设单位与被用地单位在土地管理部门的参与下,进行协商,落实各项补偿,安置方案,并签定用地协议;(5)项目用地批准后,政府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在有关单位参与配合下,到再场划拨土地、打桩、放线,准予施工;(6)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即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建设竣工后,经检查合格的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个审核程序可以说是复杂之至,如果没有半年以上时间,恐怕很难闻完成。

3、实行农村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实行无偿或者低偿土地使用制度,这样,一方面使一些人和单位无偿的占用农村集体土地,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重要资产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却失去了财产性,不能为农村经济组织带来资产升值。因此,中国应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其理论依据主要在于:(1)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了土地使用的商品性质,所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也必须采用商品流通形式即有偿方式;(2)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重要财产且农付集体经济组织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而使用土地的公民,法人等也有着各自独立的的利益,所以,土地使用权也理应有偿转让;(3)农村集体土地的无偿使用,产生了土地使用收益的巨大差别,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不公平状态,而有偿使用制度可以弥补这一缺陷;(4)在中国土地资源严重缺少的的条件下,土地的无偿使用制度客观上发挥着怂恿人们浪费土地资源的作用,而有偿使用制度还可以从经济上激发人们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觉性。因此,中国应推行农村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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