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更新时间:2024-05-31 11:06

世界各国所经营的保险业务中,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进出口货物保险是被保险人为了货物在出口运输过程中能安全地到达目的地,不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双方订立有保险契约,一旦货物遭受各种灾害和意外事故,进口商可以从保险人得到货物损失的经济补偿。

保险业务

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离岸价船上交货价,即FOB价);成本加运费价(即CNF价);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价)。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运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

损失内容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sea dam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凡属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主要险种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分为:陆运险、陆运一切险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分为:航空运输险航空运输一切险

4、邮包保险

分为:邮包险邮包一切险

5、附加险:该险是指不能独立投保的险别,只有投保了主险,才能投保附加险。 它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包装破裂险钩损险渗漏险锈损险

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险等。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保险责任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FPA free of particular average)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二) 水渍险(WPA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二 、一切险(All risks)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期限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保险金额

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离岸价(船上交货价,即FOB价);成本加运费价(即CNF价);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价)。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X(1+加成率)。

如果是CNF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X保险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NF后,再折算成CIF价。

填制保单

凡按CIF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时应注意:应根据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已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约定的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时应填制投保单并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凭以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投保的日期应不迟于货物装船的日期。投保金额若合同没有明示规定,应按CIF价格加成10%,如买方要求提高加成比率,一般情况下可以接受,但加成不得超过30%,增加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投保人

填投保人公司名称(如为出口商投保请填公司中文名称)。

投保日期

指填投保单的日期。

发票号码

填写此批货物的发票号码。

被保险人

即投保人或称“抬头”,这一栏填投保人公司的名称。实务上,有些公司会填写“见发票”字样。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CIF货价×(1+保险加成率)

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保险加成率通常为10%,当然,出口人也可以根据进口人的要求与保险公司约定不同的保险加成率。

由于保险金额的计算是以CIF(或CIP)货价为基础的,因此,对外报价时如果需要将CFR(或CPT)价格变为CIF(CIP)价格,或是在CFR(或CPT)合同项下买方要求卖方代为投保时,均不应以CFR价格为基础直接加保险费来计算,而应先将CFR(或CPT)价格换算为CIF(或CIP)价格后再求出相应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按CIF进口时:保险金额=CIF货价×1.1

(2)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货价×1.1 / (1 - 1.1 × r),其中r为保险费率

(3)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货价 + 海运费)×1.1 / (1 - 1.1 × r),其中海运费请在装船通知中查找,由出口商根据配舱通知填写。

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中国保险条款”将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附加险两类。

(一)基本险

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

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货物的全部损失;

由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以及救助费用、施救费用等。

2.水渍险

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水渍险的各项承保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单选)

1.按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大小,下列三种险别依次顺序应为( )。

A.平安险、一切险、水渍险

B.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

C.水渍险、平安险、一切险

D.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

答案:B

2.按照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指( )再加上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A.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B.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C.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D.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答案:C

在上述三种基本险中,保险条款还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对除外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战争险和罢工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承保责任起讫期限或称保险期限,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 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 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 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附加险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附加险承保的是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附加险只能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之分。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一般附加险有下列11种险别: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Risk,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Risk,F.w.R.D.);渗漏险(leakage Risk);短量险(Shortage Risk);混杂、沾污险(1n—tern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Risk);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Risk);串味险(Taint of 0dour Risk);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Risk);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锈损险(Rust Risk)。

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War Risk)、罢工险(Strikes Risk)。此外还有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交货不到险(FaiIure to Deliver Risk);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1uding Kowloon,or Macao,简称F.R.E.C)等。

战争险保险责任的起讫采用的是保险人只负责水面风险的原则,即从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如果不卸离海轮,则以货物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15天为限。

投保指南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当发货人或其他相关利益方有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的需要时,应按以下步骤办理保险:

使用条款

(一)进出口货运险: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

4.邮包险条款、战争险条款

5.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6.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条款

7.ICC(A)、(B)、(C)及战争险、罢工险条款(英国伦敦协会条款)

(二)中国国内货运险:

1.中国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中国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中国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4.中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5.中国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填写投保单

如为进出口业务,须提供信用证、提单、发票、装箱单、起运通知等资料,并进行风险评估,投保单填写内容包括:保险标的的名称,保险标的的包装情况,保险标的的重量,保险标的的数量,承保险别,使用条款,运输工具,如船舶、火车、汽车、飞机等,其中,如果船舶运输,散装货物须提供船舶的名称、船龄、船级等资料,运输方式如是否集装箱运输、集装箱拼箱运输、散货、件杂货等情况

保险金额进出口货运险一般按照发票价格加成10%。

中国国内货运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保险价值确定或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若一张投保单投保不同单价、不同品名的货物时,保险金额应分别列明,必要时,填写投保清单,同时填写保险金额总计。

确定费率

保险公司将根据承保的货物的性质;根据承载货物的船舶;根据承保货物的装载与包装情况;根据承保货物航程及起运港(地)及目的港(地)的管理情况;根据市场的竞争等各类情况制定费率。

免赔条件

根据承保的货物的性质、包装、船舶、港口的管理好坏,设定免赔率。

出具保单

保险公司将根据以上条件缮制保单,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出具保单给投保人。特别要说明的是如果货物运输根据信用证进行安排,保险公司将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保单。

预约保险

如全年有多次货物运输,且保险都准备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可以选择采用方便的预约保险方式,即采用合同方式将全年的货物运输全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当然采用这种方式由于减少的保险公司的展业等费用成本,比较单独出单还能获得更为优惠的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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