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7-23 23:09
单据的时间一致性问题
(一)各种单据签发日期应保持合理,符合逻辑性及国际惯例
(1)汇票是根据发票开立的,所以汇票日期应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且不能先于提单日期,以符合先发货后收款的一般交易原则。
(2)商业发票的日期一般可早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但必须在交单日期内。海关发票的签发日期不应迟于提单日期;形式发票日期应先于装运日期;领事发票的日期不得迟于汇票和提单日期,以满足其提出办理进口手续或出口报价的需要。
(3)提单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装运期,也不得早于规定的最早装运期。
(4)保险单日期一般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6)一般产地证日期不应迟于提单日期,普惠制产地证书号码和日期须按正式商业发票填写,签证当局签署日期和出口商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7)为确定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才装船,商检证书日期不应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
(8)出口许可证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9)受益人证明或受益人声明往往在装船后出具。因此,其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10)船公司证明证实船籍、船龄、航程的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运费收据日期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二)出口单据的缮制一般以发票为基础展开
海关发票、产地证、投保单及相关需要的托运单、报关单等单证一般是按发票内容缮制的。各单据的填制内容除提单用概括性的商品统称外,须在措词和用语方面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