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1 21:01
司法警察简称“法警”。司法机关所设执行特定任务的警察。主要任务:警卫法庭,维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搜查、拘传、送达、协助执行人员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协助检察人员进行侦查活动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在旧中国,司法警察除指司法机关中的警长和警士外,还包括宪兵,铁路、森林、渔业、矿业和其他专业警察机构中的警长、警士。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组成。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警务部(司法警察局)、省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总队、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组成。
司法警察授予警衔,警司及以下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或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授予,警督、警监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最高为一级警监。
司法警察证件由人民警察证和工作证构成,人民警察证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制,其内页警徽下方字样为“法院”或“检察”。司法警察工作证由所在单位制作。
监狱管理机关是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些机关的人民警察进行的是司法行政管理行为,行使司法行政权利,虽然他们臂章和胸徽上有“司法”字样,但这不是代表他们是司法警察,而是说明其上级管理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部、司法厅(局)),所以监狱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属于司法警察类别。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此为设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
为切实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008年底,中央第28号文件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和职权,规范人员管理机制”,将司法警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列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批60个项目之一,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为此项改革的牵头单位,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制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六家中央机构为协办单位。
在2011年7月15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10次专题汇报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就完善司法警察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机制做了专题汇报,现相关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正在推进中。
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保证审判、检察场所安全、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中行使的是对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为的辅助性职能,是警察权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
《人民警察法》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本条授权除公安机关外的其他警察机关有权规范本系统人民警察职权,并非某些人所谓两高法警条例违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美国司法警察隶属司法部,负责保护联邦法庭、运输囚犯、抓捕逃犯、保护证人、查封财产等职责,工作性质相当于我国的刑事警察,与之拥有类似职责的还有英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的司法警察。俄罗斯司法警察隶属于司法部,负责保障各级法院的秩序,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的裁决,是执行工作警务化模式的代表国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