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2 17:35
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是由吉林省高教科研工作者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它成立于1983年,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现任会长卢连大,把握学会总体工作,常务副会长刘黎莉,主持具体工作,秘书长为郭天宝。学会下设学术部与办公室2个内部机构。学术部负责课题管理、专家库管理、科研成果评奖、学会建设、学术交流等学术性工作,学术部主任为赵淑梅;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会员年检、会议组织等事务性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刘洋。
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是由吉林省高教科研工作者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它成立于1983年,由省教育厅主管,并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秘书处挂靠在省教育科学院。20多年来,省高教学会坚持“双百”方针,团结和带领我省高教科研工作者广泛开展学术活动,取得了许多重要成就,多次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单位。目前,它已经拥有63个由各类高校组成的团体会员,拥有20个直属专业委员会,并主办学会会刊《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逐渐发展成为我省教育行政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全省高教科研力量的桥梁和纽带,开展高教科研工作的重要基地和学术中心。
一是以课题研究为重点,推动群众性科研活动。仅“九五”、“十五”期间,组织全省高校的数百项课题参加各级申报,多项课题获得立项。接受中国高教学会委托,对我省承担的全国高等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进行管理,主持鉴定和验收工作。牵头申报并主持了7项国家及国家教育部级规划课题,一批省级规划课题。比较重要的有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重点课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研究与实验”、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高等学校教育与科研、生产相结合办学模式研究”等。出版专著10余部,发表论文百余篇,形成了一支由教育行政官员、教育科研工作者、高校管理人员和教师“三结合”的高教科研队伍和一批高教科研基地。学会每两年组织一次全省高教科研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并受各级评奖部门委托,进行评奖活动的征集、初评和推选工作。
二是办好会刊《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使其成为全省及国内高教科研工作者学术交流的基地。会刊刊载的论文有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报刊转载,多篇文章获省出版局、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优秀编辑作品一、二等奖,多名编辑被评为中国高教学会高教期刊研究会优秀编辑。《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曾连续三次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是中国高教学会高教期刊研究会副理事长单位。
三是开展学术研讨活动,活跃高教学术氛围。学会每年承办一次全省高教科研工作会议,组织召开大型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小型专题研讨会,组织省内高教科研工作者参加国内高教学术会议和境外考察活动,并指导高等学校和所属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推动群众性高教科研工作。
四是配合省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省高教学会坚持承担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委托或组织的有关专家开展调研和咨询服务工作,受到了主管部门的好评。当前,省高教学会承担了“吉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正在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名单
名誉会长:林炎志 李 军 李 玉
顾 问:王青逯 赵 继
会 长:卢连大
副 会 长:(按姓氏笔划排序,共13人)
刘勇兵 吉林省教育厅 副厅长 教授
刘黎莉 吉林省教育科学院 副院长 编审
张 旺 吉林省教育科学院 院 长 研究员
穆 钢 东北电力大学 校 长 教授
秘书长 :刘黎莉(兼)
办公室主任:向欣
学术部主任:刘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英文译名:Jili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英文缩写:JPAHE。
第二条 本会是吉林省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以及高等教育界同类学术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研究高等教育科学的全省性、群众性、非赢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全省高等教育界力量,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总结工作经验,交流研究成果,为繁荣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吉林省教育厅党组的领导和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以团体会员名义加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五条 本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湖园路6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教育思想和理论,研究高等教育理论,研究和探索高等教育的新问题、新情况,为繁荣高等教育科学服务,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二)协调全省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研究规划,组织高等教育研究重点项目的协作;组织、开展以省内为主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运行学会高等教育专家库工作,宣传、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
(四)组织全省高等学校高教科研课题立项,教学成果、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奖励和推广工作。
(五)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组织和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教育评价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编辑出版发行会刊《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七)依法举办实体机构,从事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以接受团体会员为主,同时接纳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主要指省内各级各类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学术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并有一定研究成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订阅会刊;
(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接受本会的工作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由,但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秘书处备案。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指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根据会长提名,推举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具有法人资格,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听取秘书长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汇报,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吉林省教育科学院,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和主持所属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所(室)负责人年度工作会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由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经2006年1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